资金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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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管理制度资金结算方式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和商品流通,

特制定此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况托

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1.3. 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资金结算方式

2.1.现金

2.1.1.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家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

2.1.2.公司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2.1.

3.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现金支付,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以公司

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

2.2.银行汇票

2.2.1.银行汇票定义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2.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2.

3.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

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单为其预留银

行的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

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2.2.4.公司为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否齐全。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

金额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

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2.5.汇票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

的填满面办理结算。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2.2.6.背书

(1)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2.2.4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①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②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2.7.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

(1)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

的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

无误后办理转账。

2.2.8.遗失

银行汇票遗失,失票人可以凭人工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

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2.3.商业汇票

2.3.1.商业汇票定义

(1)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4)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3.2.签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发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3.3.承兑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

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

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

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

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

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3.4.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持票人应在此期限内

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

票人可框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

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3)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应

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应于付款

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

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况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

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定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

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2.3.5.贴现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收政策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

申请贴现。

2.4.银行本票

2.4.1.银行本票定义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

票。

(3)银行本票人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5)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和五万元。

2.4.2.定额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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