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车间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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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工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车间的工资管理、明确工资核算的基准,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部下属车间各生产线、班(组)的员工,已有专门方案的人员除外

3 月收入结构和基准

3.1 月收入结构

月收入=产量工资+派工工资+绩效奖+全勤奖+岗位津贴+夜餐津贴,有的项目为部分岗位享有,如岗位津贴和夜餐津贴。

3.1.1 产量工资:为车间根据产量计件的工资部分,由车间内部原因导致的不合格品不计工资

生产线或班(组)中的检验员和统计员的工资纳入车间计件工资总额,设置相应的岗位系数,其中专职检验员和统计员的岗位系数为1.05,兼职的为1.1,**车间的为1.15。

线长、班长、统计员、检验员的产量工资标准=所在车间其他计件人员的产量工资之和/所在车间其他计件人员的总出勤天数*该员工出勤天数*相应岗位系数。

3.1.2 派工工资

下列情况为派工:

(1)技术、工艺、质量等原因导致返工;

(2)新品小批生产试制、试样;

(3)因研发、技术、断料等原因导致的停产,安排员工在厂区的待工;

(4)统一安排的盘点;

派工工资按时间计算,标准为6元/小时;小于半小时的待工及因停工放假的情况无派工工资。

3.1.3 绩效奖:指车间员工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奖金,考核指标含安全技能、质量考核(若重大质量事故导致绩效奖扣款不足的,从产量工资中扣除)、物资统计、经济考核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和内容由各生产部各自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绩效奖基准因不同车间、不同工种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3.1.4 全勤奖:为激励员工提高出勤率设置的奖金,标准为300

元;全勤指当月除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全公司统一放假外的天数。

(1)请事假(含原建房假和特殊事假)的全勤奖计算方法

请假1-3天(含3天),全勤奖扣除额为23元/天,请假3(不含3天,含3.5天)-7天(含7天)全勤奖按标准的50%计发,请假大于7天(不含7天,含7.5天),无全勤奖。

(2)请病假、产假和工伤假的全勤奖计算方法

请假1-5天(含5天),全勤奖扣除额为12元/天,请假5-10天(不含5天,含5.5天)全勤奖按标准的50%计发,请假大于10天(不含10天,含10.5天),无全勤奖,另按960元/月(37元/天)标准计发基本工资。

(3)请公假、婚假和丧假的全勤奖计算方法

在制度规定内的请假天数,全勤奖全额发放(另按1180元/月即45元/天的标准计发工资),超过规定请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4)旷工的全勤奖计算方法

员工一旦出现旷工,无全勤奖,另扣罚136元/天。

3.1.5 岗位津贴

指为补偿员工从事某些特殊劳动而额外设置的补贴,其中烧焊工、粉房工等岗位的标准为60元/月,辅助烧焊工、磷化工、试火工、污水处理工等岗位的标准为30元/月。

3.1.6 夜餐津贴

指为倒班人员上晚班而额外设置的补贴,标准为5元/晚。

3.2 正常情况下(即出勤26天、8小时/天)的月收入基准

4 特殊情况下的相关标准及规定

4.1 车间员工(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第一、二个月的计件工资按标准的80%、90%计算,其他项目与老员工相同,第三个月开始按标准计件: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为不符合录用标准,予以淘汰。(统一车间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与制度有所不同,制度修订时将相应予以调整)

4.2 计件至个人的新员工试用期第一、二个月在产量的分配上与其写作的老员工分别按40%、60%的比例分配。

4.3 产量不可按日统计的车间,若员工请假而未安排代班的,由车间其他员工按出勤比率分解其被扣除的产量工资。

4.4 跨车间(或生产线)的派工,从派入车间(或生产线)的计件工资中扣除相应的派工工资数额予派工车间。

4.5 因员工原因导致质量问题,进而造成返工的,不计工资,并按质量考核规定执行扣罚;非因员工原因导致质量问题,进而造成返工的,返工工资按计件标准的50%计算(可列入派工的则按派工工资计)

4.6 若月生产工时不足,导致员工当月收入低于余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该情况延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4.7 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生产科若有空缺的合适岗位,经生产科长批准可予换岗;若生产科不具备换岗条件,则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协商。

5 定额

5.1 工时定额小组(由生产部IE人员和技术中心工艺科、财务中心派人组成)负责车间的劳动定额工作。

5.2 装配单台产品的直接人工成本定额计算公式为:(产量工资+绩效奖基准+全勤奖基准)/26天X该线装配人数/该线日装配产量,且装配线人数与劳动定额须保持相应比例。

5.3 车间(或生产线)的劳动定额及定员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若实际产量超出定额产量在10%以内的,在统一调整时间前保持原定额;若超出10%以上,则次月以原定额为基准再加超出10%部分的40%计算新定额产量,至统一调整时予以再调整。

6 相关流程及规定

6.1 部分统计数据

车间需每月填写《加班及停工统计表》,与车间员工考勤表相符并配套,于次月2日前交生产科,经生产科审核后,交予工资核算人员计算加班与派工工资。

6.2 定额相关流程和规定

6.2.1 生产科根据车间或生产线的劳动定额核定的定员人数,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2.2 新产品小批量生产前的初期定额,按生产有效月份试行3个月;试行期满后,重新定额,再按生产有效月份实行3个月;实行期满,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视情况进行定额的再调整,且本次调整结果一般作为该产品的正常定额,在未出现5.3条中的情况下,不再做调整。

6.2.3 油烟机、灶具产品的有效生产月下一般指单个产品或生产工艺类似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数量在1000台以上的月份;消毒柜、小电产品的有效生产月一般指单个产品或生产工艺类似产品的生产数量在500台以上的月份。

6.2.4 车间可在工资基准内自行分解计件单价,并报生产本部、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可在总定额不变的情况对不同工序的定额进行内部调整,由线长(班长)于每月1日前填报《范围内定额调整申请单》报生产主管核准、生产统计员登记,相应的计件单价进行调整后,需报生产部、生产本部、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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