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一章总结(绝对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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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主要解决问题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分左右)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3)

宪法宪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

民商法

(平等)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政府)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调控)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弱者)

刑法刑法(犯罪、刑罚)

诉讼与非诉讼程

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考点二法的形式及效力等级(P3-5)

宪法全国人大《宪法》

法律(法)

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两高或国际组织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通则》主席令公布

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理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省、较大市人

大及常委会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州建筑条例》

常委会公布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招投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部长令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省、较大市政府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长或市长令公布

需要裁定的特殊情况(P6)

▲同一机关制订的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本制订机关(人大或政府)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一法人成立的条件:(P10)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考点二法人分类(P10)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成立之日具有资格,部分事业单位需要登记。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注意:分立后由新成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P10)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考点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P12)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P12)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2)

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一代理特征(P13)

考点二代理种类(P13)

考点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P14)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必须自行完成)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考点六表见代理(P17)

▲条件:

▲①无权代理;

▲②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

▲③本人有过失;

▲④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效果:该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无拒绝权,可追偿)

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本节主要考点

▲考点一物权特征(P18-19)

▲物权是支配权:以自己意志直接支配

▲物权是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人

▲物权是财产权:对物质的利用、归属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考点二物权种类(P19)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核心)

▲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为债而生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P20)

▲占有、使用、收益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四地役权(约定)(P21)

▲指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应采用书面合同订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与不动产要同时转移一人(地役权变动:P21)

▲相邻权(法定)

▲排水、通行、建造、通风、采光、环境等

考点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生效(P21)

依法登记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P21)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P22)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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