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综合应用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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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综合应用题
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出资
A企业、B企业、C大学三方达成协议,共同出资成立D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拟设立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三方协议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4.A、B、C的出资认缴过程是否合法?违约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合法。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D公司的注册资本60万元,超过了法定最低限额。
3.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4.出资认缴,B、C合法,A不合法。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法定业务
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下列业务:1.向支行所在省人民政府提供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2.该省重点国有企业某机械公司向工商银行贷款5千万元,该央行支行为机械公司提供了担保;3.向所在省农业银行提供贷款,用来引导资金流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
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
2.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答题要点:
1.属于中央银行职责职能的有:第3项向所在省农业银行提供贷款、引导资金流向,第5项买进部分外汇,这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的有:第1项向所在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第2项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第4项购买政府债券,均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
案例三: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设施己安装完毕,等待开通。竣工验收时,煤气公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指定的有关产品,就认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承建小区的单位辩称:我们选用的煤气灶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灶具和热水器是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价格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更合理。煤气公司的领导不预理采,提出: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所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否则不能通气。试分析: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为什么?
答题要点:
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强制性交易,是不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
煤气公司同供水供电一样,是唯一经营当地供气的公用企业,有着市场支配的地位。它限定住宅小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否则就不同意通过验收,不给小区供气,这实际上是强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燃气具和热水器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属于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案例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某人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冰箱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不存在。试分析:
1.甲被告知B厂已不存在后,应向谁要求赔偿,或提出修理、更换、退货?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答题要点:
1.甲可以要求赔偿的对象,一是展销会上的销售者。二是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展销会结束或者展销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或修理、更换、退货。三是C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时,原企业己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或修理更换、退货。
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五: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甲、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甲、丙委托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有限责任公司”。
2.甲、丙以人民币现款出资,第1期出资2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后6个月内全部缴付。对乙出资的设备和修理工具,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由于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就不办理过户手续。
3.甲、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乙执行企业事务。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按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乙独自承担。
4.甲欠有赵某的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一次,赵某欠合伙企业的修理费1万元。同意赵某的主张:用赵某对甲的债权,抵销赵某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试分析:
1.到工商局预先核准合伙企业名称时,工商局是否会同意使用“万利得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企业名?
2.合伙协议关于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估价、财产处置的约定是否合法?
3.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合法?
4.合伙企业协议关于甲某、赵某、合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不会同意。《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2.合法的是出资方式、出资估价、出资期限。《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
不合法的是修理的设备和工具的处置约定。《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的出资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成为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不得由乙一人独自处理。
3.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合法,关于亏损分担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25、27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共同约定。如果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不得全由一部分人负担,一部分人不负担。案例说合伙人约定亏损全由乙一人承担,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案例五: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双方约定要合法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酒店,下面是双方待签的合同的部分条款: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