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我国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问题

,不论是生产活动还是经营活动摘要】在企业中

都离不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在我国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下文将针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围绕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处理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后续计量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一一所得税》。规定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随着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我国采用了分离模式来确定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关系,在固定资产的处理当中更是如此。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中指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主要从其有形、持有目的以及使用寿命三个

方面来强调固定资产所具有的特点。

此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确认原则主要围绕一下两条展开:①该固定资产包含 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够可靠地计量。第一条中主要强

调所有权问题。即与 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该企业 二条中则是资产确认的基本

条件,也就是确定资产的 价值量问题。另外,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 认条件外,还应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二、 固定资产在税法上的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

条例》)第五 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 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 为了展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实施条例》 取 消了价值在 2000元以上的限制。

三、 固定资产计量中的税会差异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 。第 条规定, 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

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其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而税法规定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这两种计量标准的不同主要会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准则中对顶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比税法规定的要大。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

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除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两类,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与经营活动无关等固定资产均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我国现行准则规定中,要求企业自主判断,但是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适用依据进行合理判断。这种规定给予企业很大的自主权,并且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实施条例》中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最低年限。当会计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会产生纳税调整.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具体包括的可选用的方法有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除此之外《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中规定了部分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中给予企业会计较大自主权来进行选择,但税法规定中则对方法选择的限制比较严格,绝大多数要求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的计提。当税法与会计对方法选择不一致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调整。

(四)预计净产值的差异在预计净产值方面,会计准则同样给予可企业较大的自主性,规定中指出,企业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对预计净产值进行合理的确定,但也强调了,选择后应在每年进行复核,如有差异须进行调整。税法中对其确定的规定相差无几,但强调预计净产值一旦确定则不可以变更。此外,《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的合理性要求,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有权对会计估计的不合理的残值进行合理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会计操控。由此看来,当企业涉及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会

计调整时,就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从而涉及应纳税

所得额的调增或调减问题。

(五)固定资产减值问题的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中规

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判断

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账

面价值进行对比。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需要

按照其可回收金额计提减值准备。该项减值准备会计入资

产减值损失及当期损益,从而会对其会计利润产生影响。

此外,会计根据其减值,重对其折旧额、折旧年限等进行

确定。而《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计提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在不符合我国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计算时扣除的。

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对待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会计从投资者利益出发,考虑其当期的价值,允许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其账面价值。

而税法中不允许通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的不同。

四、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差异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