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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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资产: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 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 2、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10、3年) 3、折旧方法:直线法
无形资产: 1、摊销:计税基础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 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注意:税法不得计算摊销:自行开发已扣除、自创商誉、无关 的资产、其他
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
资产减值准备金
固定资产: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 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29号公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 除) 增值税问题 2、折旧年限: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10、5、4、3) 特殊规定:缩短折旧年限(2年,60%) 3、折旧方法:一般:直线法;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 数总和法) 不得计提折旧的资产(单独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 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 《条例》98条: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 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额,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 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 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加速折旧新政---需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
资产折旧、摊销
《条例》58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 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 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 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 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 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 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 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 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 计提的折旧额。
1、计提原值: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预计净残值-已 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 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1、计提原值:成本-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 金额。 2、折旧年限: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 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3、折旧方法: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土地使用权:会计,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 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税务, 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 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 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 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 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 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核算无须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要求贯 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入各期会计损益。
长期待摊费用: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预计尚 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 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 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 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开办费:可以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可以按有关 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条例》32条 企业所得税法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 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检出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 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条例》32条 企业所得税法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 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检出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 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备注
设置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 明细表》,简单区分:不允许税前扣除VS特 例允许税前扣除。 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价值转回 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涉及资产处置 的,发生损失,填报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
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 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折旧 、摊销的,需在本表进行列示填报 2、涉及 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本次 纳税调整系列中,均在本表反映,如不征税 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 计税基础问题等。 3、加速折旧的税会处 理: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 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 旧方法。 在申报表填报上,存在先调减, 再调增。
项目
税法规定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 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 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增加理赔费用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 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 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
1、计提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填报第1 列,基本无差异,融资租赁购入,存在支付额与现值间的差 异)-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 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合理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 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非直线法时,存在差异) 4、2014年加速折旧新政解释:新购进固定资产:时间:发票 。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 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 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 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 准 。 范围: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