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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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旳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旳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顿形成医疗活动记录旳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精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旳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旳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旳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留旳规定。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旳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旳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精确,语句通顺,标点对旳。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措施掩盖或清除本来旳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旳病历旳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旳内容书写,并由对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旳病历,应当通过本医疗机构注册旳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状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获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旳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旳人员签字;为急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旳状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旳负责人签字。

因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不适宜向患者阐明状况旳,应当将有关状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旳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订同意书旳,由患者旳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订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规定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汇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管理办法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病历管理办法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关于印发《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院各科室:为了提高病案质量,建立病案管理体系,完善病案质量控制流程,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病案管理委员会重新修订了我院《病案管理办法》,经2013年6月24日第22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全院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陕西省卫生厅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病历回收及保管第一条在我院就诊治疗患者的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住院病历,由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书写。

第二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留观患者在留观期间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离院后留观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

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保管,患者和家属不允许翻阅病历,非本科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

出院后,其出院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三条科室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士应按照《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对每一份出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病历质量评分,达到甲级病历标准后,打印纸质病历并同时提交电子病历,按照规定对纸质病历进行整理、排序、装订,方可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病区在收到患者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医师在开立医嘱时,应尽量避免检查报告可能迟于患者出院的现象发生。

若在患者出院时仍有检查报告单未归的情况,要求在病历目录页中标明未归的检查报告单名称,以便于全部报告单归入病历后再进行病案数字化。

各病区必须建立迟回检查报告单登记本,在收到迟回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由病区指派专人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后在病区登记本上签字,并协助其将报告单粘贴入病历中相应位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的通知全院各科室:为了提高我院病历书写质量,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我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对2010年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经2013年6月24日第22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全院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根据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制定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数据、图表、影像、病理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标准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住院病历中需要手写签名的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门(急)诊及留观病历需要手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书写及电子病历录入应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电子医疗记录使用原卫生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记录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采用24小时制,(如:2009-03-24 23:44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模板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模板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模板病历书写是医生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准确、规范的病历书写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下面是一个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模板,供医生参考:一、病历主页1. 病历编号:填写病历的唯一编号,可以是医院或科室规定的格式,也可以是将病人的特定信息与日期组合而成的编号。

2. 姓名:填写患者的姓名,注意写清楚姓和名的顺序。

3. 性别:填写患者的性别,男或女。

4. 年龄:填写患者的年龄,一般以周岁为单位。

5. 就诊日期:填写患者就诊的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

6. 主要症状:对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简要描述,包括疼痛部位、性质、发作时间、持续时间等。

7. 临床诊断:初步的临床诊断,根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进行判断。

二、病史1. 现病史:详细描述患者当前的症状、体征以及持续时间等。

包括主诉、发病经过、治疗措施等。

2. 既往史:包括患者的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外伤史等。

对以往的疾病发作、治疗情况进行描述。

3. 个人史:包括患者个人的生活习惯、饮食情况、吸烟、饮酒等情况。

4. 家族史:包括患者的家族中是否有相似的疾病,有无遗传疾病等情况。

三、体格检查1. 查体: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一般情况、生命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头颅、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各个系统的检查。

2. 实验室检查:将患者进行的一些重要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书写和解读。

四、诊断与治疗计划1. 临床诊断: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判断,给出最可能的临床诊断。

2. 鉴别诊断:对可能的鉴别诊断进行列举,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排除。

3. 辅助检查:列举可能的辅助检查,如:X光、CT、MRI等。

4. 治疗计划: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措施等。

五、随访及复诊计划1. 随访计划:制定患者的随访计划,包括随访时间、随访内容等。

2. 复诊计划: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进行复诊,具体复诊时间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制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内容要真实 客观地 真实地 格式要规范 特定的格式 描述要准确精练,用词要恰当 规范汉字、通用的医学词汇和术语 书写内容要全面 ,不可遗漏 医疗活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 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书面同意书

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1)
门(急)诊病历内容: 首页 病历记录 化验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3)
既往史: 一般健康状况 疾病史 传染病史 预防接种史 外伤手术史 输血史 药物过敏史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4)
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2/项),婚育 史(1) ,月经史 体格检查 顺序(1)遗漏重要体征(3) 专科情况 缺专科情况(3) 辅助检查 (2) 初步诊断(丙或1) 医师签名 (3)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1)
缺入院记录(丙) 又实习医师代写(丙) 入院24小时未完成(丙) 缺辅助检查项目及报告单(丙) 缺初步诊断(丙)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2)
一般项目 (0.2/项) 主诉(3) 主要症状或体征+持续时间 现病史:(7) 起病情况与时间; 伴随症状; 主要症状特点; 诊治过程; 病因与诱因; 一般情况; 疾病演变过程;
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6)
病历首页: 医疗信息未填写(丙), 传染病漏报(丙), 缺各级医师签名(3、2、2) 入出院诊断(2、2) 院内感染、手术操作名称栏、药物过敏 (2、2、2)
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7)
住院病历: 入院记录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陈丽梅
病历的重要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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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P81、、、、 • 死亡病历急诊科保存10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
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 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 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 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病理资料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 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 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 审签问题:普通---48小时,急、危、 病情变化者-----即时(P118)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 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 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 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 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 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 录专科特殊情况
• 存在问题:简单、不按顺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 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 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 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 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 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 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 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 的诊断。
•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 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 句通顺,标点正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 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 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 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 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 历的责任当具体到分 钟。

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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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 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
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诊疗过程、效果、出院时状况、出院后处 理方针和随诊打算〔医院建立电话随访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 师审查签字。
〔十三〕死亡病历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 死亡时间、死亡缘由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 剖的病员应有具体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历诊断。死亡病历商量也应作具 体记录。
〔24 小时制〕。 〔四〕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
历上填写清晰。 〔五〕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
诊断及处理意见并签字。 〔六〕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缘由和初步印象诊断。 〔七〕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新入院病人必需填写一份完好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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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初诊病人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三〕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到分钟
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医师应严格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 历,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好、简练、精确,字迹清晰、干净, 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 例外。诊断、手术应根据疾病及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 作单位或住宅有挂号时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 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记载于病历上, 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人。一般都应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本)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本)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本)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重视和遵守的一项基本规范。

好的病历书写具有重要的医学、法律和管理意义,对于病人的医疗质量、医务工作的监督和医疗纠纷的处理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范本。

1. 病历主体:病历主体应包含病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确保准确无误。

2. 病史采集:医务人员要针对病人的主诉,仔细、完整地询问病史,包括既往病史、家族病史、个人习惯等,确保全面了解病人的病情。

3. 体格检查: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检查流程,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以及相关系统的体征。

4. 辅助检查:对于病情需要的辅助检查,如实记录病人进行的各类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病理检查等,同时注明检查结果。

5. 诊断和鉴别诊断:医务人员应根据病人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明确诊断或鉴别诊断,同时列举出可能的原因或相关疾病。

6. 治疗方案: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同时要注明用药剂量、频率、疗程等信息。

7. 治疗过程:记录病人的治疗过程,包括给药情况、手术过程、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等。

对于手术情况,要详细记录手术时间、手术方式、手术持续时间等。

8. 注意事项:在病历中应注明对特殊情况的特别关注和注意事项,如对某些药物过敏、禁忌症等,以便后续医务人员参考和遵守。

9. 出院情况和医嘱:在病历中应详细记录病人的出院情况,包括病情变化、治疗效果、康复建议等,并提供详细的出院医嘱,包括用药方案、饮食调理、注意事项等。

10. 签名和日期:病历应由主治医生或参与治疗的医务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签名要清晰、规范,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病历书写的规范范本如上所述,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病历书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也能够为后续医务工作提供参考和咨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一、门(急)诊病历基本要求1、门(急)诊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活动的记录。

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2、门(急)诊病历基本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3、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门(急)诊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6、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由在本医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7、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错句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改正,并在修改处签署名字和时间。

二、封面内容说明:(一)患者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

(二)“药物过敏史”以红色字体标明。

填写包括:有过敏史的填写过敏药物名称或者药物不详;无过敏史的填写“无过敏史”字样。

三、首页内容说明(一)新病历首次就诊时,可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或者接诊医师按封面填写患者基本情况。

诊疗过程中发现新过敏药物时,应增补于药物过敏史一栏,且注明时间并签名。

患者第一次来院就诊时,应在新病历首页书写诊疗记录。

现病史中诊治经过涉及其它医疗机构的,应记录其它医疗机构名称及诊疗经过。

(二)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因抢救急诊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书写时应注意区分记录时间与抢救时间。

(三)辅助检查结果:记录患者就诊前在其它医疗机构或者本医疗机构已行的检查,记录应包括医院名称、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编号(如CT、病理检查)、结果、有无报告单等。

(四)初步诊断意见: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原有检查结果、诊疗经过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检查完成并获得结果后所作出的判断。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版本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版本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名称为准。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米)、cm(厘米)、mm(毫米)、μm(微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等。

六、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七、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八、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一律用红色墨水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具体要求如下:(一)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如仅供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陕西省卫生厅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病历回收及保管第一条在我院就诊治疗患者的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住院病历,由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书写。

第二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留观患者在留观期间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离院后留观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

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保管,患者和家属不允许翻阅病历,非本科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

出院后,其出院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三条科室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士应按照《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对每一份出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病历质量评分,达到甲级病历标准后,打印纸质病历并同时提交电子病历,按照规定对纸质病历进行整理、排序、装订,方可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病区在收到患者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医师在开立医嘱时,应尽量避免检查报告可能迟于患者出院的现象发生。

若在患者出院时仍有检查报告单未归的情况,要求在病历目录页中标明未归的检查报告单名称,以便于全部报告单归入病历后再进行病案数字化。

各病区必须建立迟回检查报告单登记本,在收到迟回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由病区指派专人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后在病区登记本上签字,并协助其将报告单粘贴入病历中相应位置。

迟回检查报告单登记本由病区妥善保管。

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终末病历检查单缺失责任由主管医师负责。

第五条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出院病历登记本,出院病历由病区负责登记,并于出院两个工作日后报送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与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接收人员交接签字。

登记本由病区妥善保存。

最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doc

最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doc
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12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指对所有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医护人员书写病历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1、病历书写格式严格遵守医院病历书写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书写病历应正确书写完整,按照规范的格式填写完整;
3、病历书写必须真实,客观,准确,并加上医生签名;
4、针对特殊情况,需要细致的书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5、充分发挥你的临床应用知识,合理掌握病历记录的全过程,使药物治疗和护理措施得到充分的发挥;
6、及时书写,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为了确保医疗质量,病历书写质量,以及更好地提升护理人员的书写水平,让每一位患者的病历信息都能以正确且精确的方式记录。

202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2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2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不仅是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务人员和医疗活动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因此,规范病历书写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 2024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经过,不得虚构、篡改。

所记录的内容应准确无误,时间节点清晰,记录及时,涵盖患者诊疗的全过程,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清晰、易读、可追溯书写字迹应清晰可辨,避免潦草、涂改。

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表达方式,确保其他医务人员能够轻松读懂。

同时,各项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查找和核实。

二、病历的组成部分及书写要求1、住院病历(1)入院记录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及诊疗计划等。

书写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准确分析辅助检查结果,做出合理的初步诊断和诊疗计划。

(2)病程记录是对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变化、诊疗措施及效果的连续记录。

应按照时间顺序书写,包括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等。

记录内容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反映出诊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决策依据。

(3)出院记录总结患者住院期间的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及出院医嘱。

出院诊断应准确、完整,出院医嘱应具体、明确,包括休息、饮食、用药、复诊时间等。

2、门诊病历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意见等。

门诊病历书写应简洁明了,重点记录本次就诊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病历书写的时间要求1、入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

3、日常病程记录一般每天记录一次,病情变化时随时记录。

4、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应当在查房后 48 小时内完成。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在医学领域中,病历书写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和修改要求1.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书写应当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2.如果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3.如果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

如果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用红笔直接作错误更正,并签字,注明更正、修改时间。

二、记录时限规定1.入院病历(大病历)、入院记录应在当天或至迟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录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病危病人在2小时内完成。

2.急诊手术病例,术前必须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3.急诊留观病人的入观首次病程录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

4.在抢救急危患者时,医师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

5.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6.XXX病人及外科手术后病例连续三天记病程录。

7.急诊留观患者入观后24小时内、住院患者入院后三天内必须有主诊医师(组长)的查房内容。

8.一般病例在出院、转院前,病程录必须反映出主诊医师(组长)的意见。

三、记录基本内容1.入院记录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中的既往史应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我院时书写的记录,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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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的通知全院各科室:为了提高我院病历书写质量,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我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对2010年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经2013年6月24日第22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全院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根据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制定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数据、图表、影像、病理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标准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住院病历中需要手写签名的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门(急)诊及留观病历需要手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书写及电子病历录入应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电子医疗记录使用原卫生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记录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采用24小时制,(如:2009-03-24 23:44 )。

第六条病历书写者基本要求:(一)门(急)诊病历及急诊留观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二)入院记录由经过科室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

新来院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需在科室工作的最初一段时间内书写完整入院记录,一段时间后若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须经科室评定,完整入院记录书写质量合格后方可书写入院记录。

(三)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自动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四)急诊、危重就诊患者病历由值班医师书写并立即完成。

值班期间抢救病人的病程记录由值班医师书写并于抢救结束后立即完成。

(五)手术记录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

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术者必须审阅签名。

第七条病历书写的签名:(一)医务人员应亲笔签署可辨认的全名。

电子病历中所有签名除机打签名外,必须同时有手写签名。

(二)病案首页医师签名要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

科主任签名栏由科主任亲自签名,当科主任因其他原因无法签名时,由主管三线医师代签。

第八条病历书写和审阅修改应严格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

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病历的责任。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各级医师根据自己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本人的记录,或审阅、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并予电子签名确认,电子病历系统经身份识别后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归档病历不允许再进行修改。

患者或患者家属要求更改病人病历上的一般信息时,严格按照我院规定的《患者基本信息确认与修改制度》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条在疾病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特殊耗材及贵重药品,须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将特殊耗材的标签粘贴在知情同意书下方,术中使用的特殊耗材的标签粘贴在手术记录单下方。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写满一页后,必须及时打印出来归入病历夹内,便于上级医师审阅。

需修改时上级医师应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打印。

术前病历无论是否满页,均应打印出来便于手术医师或麻醉师查阅。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书写电子病历时可调用专科的电子病历模板,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删除不需要的内容,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打印纸质病历,打印后及时提交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经编码录入后归档,归档的电子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十四条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科室应及时更换打印机墨盒或色带,保证打印字迹清晰可辨,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第十五条门(急)诊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即时完成。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六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七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十八条急诊病历书写原则同门诊病历,但应突出以下几点:要详细记录就诊时间和诊疗处理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一)必须记录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抢救措施及治疗效果。

急诊应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负责记录抢救和转归内容,有其他科室参与会诊、抢救的病例,首诊医师需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和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时,还应该记录抢救经过、死亡时间和死亡诊断。

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急诊留观病历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包括留观病历首页、医嘱单、观察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授权委托书及知情同意书等。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第二十一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证、体温图、医嘱单、病程记录、各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各种检查(病理、检验、影像等)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有关的医疗证明文件、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第二十二条入院记录书写:(一)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其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1.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2.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3.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①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②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③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④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

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⑤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4.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5.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①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②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

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③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6.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7.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8.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检查时间及检查号。

9.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10.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三)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

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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