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4.06.20

【实施日期】199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

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

(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

(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

(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

(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