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f742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1.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农银发[19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关于修改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7]124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根据《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依此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外汇业务经办行。
总行的评级对象为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评级。
对评级级别高于一级分行的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按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标准对其评级,并将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后,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条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是对各级行全辖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等级授权和转授权是指授予各级行对全辖外汇业务的最大审批权限。
第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行的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逐级转授权,其评级的实施细则和辖内行评级结果、转授权权限报总行备案,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1301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18.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增强基层营业网点的结算功能,便于电子汇兑系统的推广应用,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化转轨,总行决定将全国联行机构划分为一级行、二级行,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一级行可办理制度规定的各种联行结算业务,二级行可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但不直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国联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是联行工作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分行务必认真、严肃对待,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加以落实。
二、各分行要抓紧对现有联行机构进行清理,逐个研究,确定各联行机构是一级行或二级行。
一级行必须保证11月1日参加电子汇兑系统,11月1日不能入网的联行机构,应清理降为二级行;各分行对二级行也要从严掌握,先摸索管理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各分行于7月10日前将一、二级行的行名行号表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对磁盘录制的要求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68297307、68297367。
四、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将统一刻制汇票专用章。
总行还委托深圳亚捷公司设计生产了新型编押机,可编联行密押和汇票密押。
汇票专用章、新型编押机和行名行号表将于9月底之前发至各分行,各分行10月底之前发至各经办行。
各分行执行本办法过程,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fc665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5e.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农银发[1994]137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d2c40e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1.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35df54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d5.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农银发[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1月19日农银发〔199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拟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确保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决定如下:一、强化法人授权管理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
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自觉维护中国农业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要不断完善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授权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对融资业务、债券买卖、中介代理、外汇交易、票据结算等方面也要授权。
要提高法人授权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作为稽核和检查内容,发现越权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二、完善组织控制一是组织规模要适度。
按照经济区划和效益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总量,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和布局。
二是实行部门制约。
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置各级行内部职能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3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737d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a.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11日农银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
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91dcc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9d.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农银发[1999]146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农银发[199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规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c3fdde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77.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21•【文号】农银发[1992]173号•【施行日期】1992.08.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农银发[1992]173号1992年8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业经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讨论,并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的同时,实施企业化经营管理。
因此,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必须适应国民经济体制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服从宏观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开拓业务,搞活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权限过分集中等项弊端,使农业银行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在行长统一领导下,要以县(市)运行为基点,把各项指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与经济利益挂钩,确保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设置分为宏观调控指标和经营效益指标两大部分。
各项经营责任制指标,按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核定下达。
(一)宏观调控指标1.不突破各项指令性计划2.严格执行各项支农政策和利率政策(二)经营效益指标1.各项存款增长率2.各项活期存款增长率3.资金运用率4.资金成本率5.呆滞呆账贷款占用率6.资金利润率三、利润留成资金的分配总行对各行实施“基数利润递增包干,基数留成相应增加,超收部分比例分成,留成资金统一下拨”的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b209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a2.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农银发〔199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对其本级行领导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作出决定的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ebbb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a.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679d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68.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8bac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9c.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农银发[20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农业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对外合作与交往,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农业银行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系指对农业银行系统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地区)培训和境内涉外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各级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外事管理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明确职责、讲求效益、严格管理。
统一政策是指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的外事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是指进一步明确各级行外事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讲求效益是指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应为全行经营管理需要服务,并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严格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外事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均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务出访系指行领导出席境外国际性会议,总、分行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赴境外参加专业性会议,进行境外专项考察和境外商务活动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8d0bf5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63.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农银函[1999]2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农银函[19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资源分配机制,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和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
专项业务费用纳入费用统一管理,年终按统一规定进行分摊列账。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费用分配机制,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银行提高人均效益,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第五条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业务管理费的分配要打破以往基数增减法的分配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在保证各分行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加大向效益倾斜的力度;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在实行费用统一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压缩、专项管理、分类指导、效益挂钩。
总量压缩,就是全行费用总额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总量上要有所下降。
专项管理,是指在总量控制下,对一些支出项目设专项实行额度管理。
即对会议费、差旅费、储蓄代办费和机关费用进行上限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等项目实行下限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6]8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6]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0e88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15.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4月16日发布农银发[199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快农业银行“两个转变”步伐,确保总行党组确定的三年实现全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总行在总结近年来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银行加快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优化负债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为手段,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经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财务行为,激发和调动各级行的经营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向商业银行和集约化经营转变。
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项指标必须横向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纵向落实到各级行,直至个人,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以真实、完整反映业务经营成果;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和奖优罚劣原则,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以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70a8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e.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11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增强各行外汇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能力,合理安排各行之间外汇资金余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系统(包括上海、深圳分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
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具体负责系统内外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四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其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缴存总行。
第五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包括,各行吸收的642企事业单位存款、643资企业存款、542单位定期存款、533定期储蓄存款和534活期储蓄存款。
第六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为美元。
其他币种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统一折美元计算。
第七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各行按上述各项存款季末平均余额(各月末余额之和除3)的10%计提。
5%总行上缴人民银行,另5%作为上缴总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166ee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c.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70500b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0a.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2•【文号】农银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12日农银发[20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满足我行客户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提高总行对全行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外币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币账户是指以农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名义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一切外币账户(包括分行在农业银行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部门。
未经总行授权,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均不得擅自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的目的是:完善客户服务、便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农业银行境外账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开户,授权使用,定期考核,集中调整。
第五条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的种类:(一)往来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汇清算和外汇资金头寸划拨的外币独立账户。
(二)专用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边贸结算、华侨汇款、债券清算、国际卡清算、现钞等业务的外币独立账户。
第六条经总行批准,各分行可在总行境外往来账户下开立子账户。
第七条农业银行外币专用账户实行授权管理,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29e43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1.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6f5f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b8.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bde7ea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0.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6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4.06.20
【实施日期】199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
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
(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
(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
(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
(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