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价格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价格听证制度的使用范围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 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 性。”第二十三条 (4)价格听证的原则与程序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三)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当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 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及 其他有关资料。
1、价格听证制度
(1)听证度制的涵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 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此外,当市场 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在全国 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以上干预和紧急措施不是永久性的,当引起 上述措施的情形消除之后,应及时解除干预措 施、紧急措施。
五、价格的监督检查
(一)价格的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 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 料和与价格违 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 凭证、文件及 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 当事人暂停相关 营业。
价格水平又称物价水平,它是价格的动态 反映,按其范围不同,可分为单个商品价格水 平、分类商品价格水平和价格总水平。价格总 水平又称为物价总水平,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 期内全部商品价格变动的平均和综合,或者说 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各种商品价格的综合平 均水平。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节和控制,防止 其剧烈波动,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 目标,也是价格管理的核心内容。
(一)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 基金制度。 (二)建立了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 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从而为正确采取调控措 施提供了有利的基础。 (三)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及紧急措施
调控价格主要用经济手段,但在特殊情况 下,也不排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调节。《价格 法》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 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 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当重要商 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 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 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 措施
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1)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 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2)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 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 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3)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 (1)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 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 1.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依据包括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 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方面。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 (4)社会承受能力。指社会各方对出现在市场上 的价格的承受和接受能力,即市场上的购买者 实际的购买能力。
《价格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范围。按照这一条规定,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并适 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 是指: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 的范围;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 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品种; 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 品种。
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 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 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 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 为。
(二)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就是经营者确定商品 或服务收费所凭借的基本依据,包括生产经营 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1.生产经营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三)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 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5)经营者有权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意 见或建议。
(二)价格法的任务 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 消费的关系。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 格总水平。
第二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 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总的来说,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政府各级 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定价的范围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 匿或者销毁。
2.实行合理的差价体系。差价指同一商品由于流 通环节、购销地区、季节之间的不同,而形成 的不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差价体系是价格体系 的一部分,价格法规范范围内的四种差价是: (1)购销差价。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 间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2)批零差价。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 间内,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3)地区差价。指同一种商品、同一时间,在不 同地区的价格差额。 (4)季节差价。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不同时 间的价格差额。
第四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一)价格的概念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 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 换的经济关系。 (二)价格的范围和形式 1、价格的范围。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 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 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
(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 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 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 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 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 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5)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利用价 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 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 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 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 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 度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 A、实现了现代国家的公平行政,为行政机关作出 公正的裁决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B、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C、保护相对人的程序权益 D、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二、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 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标志着我国新的 价格制度的确立。
《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 当价格行为: 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 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
“该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 格。” ——《价格法》第2条。 2、价格的形式。《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 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 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 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 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 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 一种是最低保护价。 (3)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 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