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公民劳动权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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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文化权 利 国际公 约》 公 民权利 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 和《
约 》 以下 简 称 “ 际 人 权 公 约 ” 。 目前 , 涉 及 劳 动 权 保 护 ( 国 ) 在 的公 约 中 , 国共 批 准 了 2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通 过 的 国 际劳 工 我 4个 公 约 。在 国 内层 面上 , 国逐 步形 成 了 以 劳 动 法 、 会 保 障法 我 社 为 核 心 的劳 动 法 律法 规 , 一 定程 度 上 保 护 了公 民 的劳 动权 。 在
权 ) 定 :一 、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认 工 作 权 , 括 人 人应 有 机 规 “ 本 包 会 凭 其 自由选 择 和 接 受 的 工 作 来 谋 生 的权 利 , 将 采 取 适 当 并 步 骤 来 保 障这 一 权 利 。二 、 充分 实 现 这 一 权 利 而 采 取 的 步 为 骤 应 包 括 技 术 的和 职 业 的 指 导 和 训 练 , 及 在 保 障个 人 基 本 以 政 治 和 经 济 自由 的条 件 下 达 到 稳 定 的经 济 、 会 和 文化 的 发 社 展 和 充 分 的 生 产 就 业 的 计 划 、 策 和 技 术 ” ]4我 国 宪 法 政 。】1 p9 和劳 动 法 也 有 类 似 的总 括 性 规 定 , 对 就 业 歧 视 问题 规 定 多 但 是 口号 式 的宣 言 条 文 , 定 不 够 严 谨 细 致 , 律 责 任 不 够 明 规 法 确 , 操 作 性 不 强 , 而 导 致 实 务 部 门 对 于 诸 多 的 就 业 歧 视 可 从 现 象 执 法 力 度 不 强 , 动 者 的权 利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诉 讼 和 争 议 劳 解 决 途 径 中难 以得 到 有 效 救 济 。 多数 学 者 认 为 这 种 自由 ” 的工 作 选 择 权 受 到诸 如 户 籍 制 度 、 别 、 龄 、 会 保 险 制 度 性 年 社 等 制约 而有 待 发 展 。 目前 就 业 歧 视 首 先 是 户 籍 歧 视 。这 种
平 等 就 业 权 既 是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 是 一 项 基 本 的 劳 动 也 权 。 国际 上 对 “ 视 ” 定 义 是 “ 于 种 族 、 色 、 别 、 歧 的 基 肤 性 宗 教 、 治 观 点 、 族 血 统 或 社 会 出 身 的 任 何 区别 、 斥 或 优 政 民 排 [ 收稿 日期 ]0 0—0 2 21 7— 9
一
、
学 术界对 劳 动权含 义 的不 同界定
劳 动 权 , 般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经 济 权 ,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本 一 是 人 权 。在 我 国 , 动权 也 是 宪 法 规 定 的公 民 基 本 经 济 权 利 之 劳
一
。
有 学 者 认 为 , 动 权 就 是 工 作 权 , 括 了 就 业 前 、 作 中 劳 包 工
大。
[ 关键 词 ]国际人权公约 公民劳动权 反思
[ 中图分类 号 ]D 2. 文献 标识 码 ]A[ 925[ 文章 编号 ] 62 37 (00 0 02 - 3 17 — 432 1)6— 03 0
我国于 19 97年 1 和 19 0月 9 8年 l 0月分别签署 了《 经济 、 惠, 其效果 会 取 消 或 损 害 就 业 或 职 业 机会 均 等 或 待 遇平 等 。 lp4 经济 、 会和 文化 权利 国际公 约》 6条 ( 作 ” 】2 《 ]2 社 第 工
移 成 为 不可 逆 转 的今 天 , 种歧 视 就 阻 碍 了劳 动 力 的 合 理 流 这 动 , 形 中剥 夺 了 部 分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权 利 。其 次 是 性 别 歧 无
视 。 每 年 的 高校 毕业 生就 业 , 生 普 遍 面 临着 用 人 单 位 的歧 女
二 、 际 人 权 公 约 与 我 国 劳 动 权 保 护 规 定 的 对 照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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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人 权 公 约 框 架 下 公 民劳 动 权 的反 思
廖 旺荣
( 林航 天工 业高 等专 科 学校 , 西 桂林 5 10 ) 桂 广 404 [ 摘 要 ]国际人权公约极大地改善了对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 它在促进和 如就 业 机会 和劳 动报 酬 平等 的权 诸
利 。也 有 学 者 对 劳 动权 进 行 了狭 义 和 广 义 的 分 类 , 为 劳 动 认
权是指任何具有劳动 能力且 愿意工 作 的人都有 获得有 保 障
的工 作 的权 利 。还 有 学 者 认 为 劳 动 权 是 一 种 与 劳 动 相 关 的 利 益 、 格 、 由 和 能 力 。劳 动 权 的 概 念 在 目前 的 理 论 界 是 资 自
对 照 国 际人 权 公 约 , 国现 存 的 劳 动 法律 法规 与 公 民劳 动 权 保 护 的 现 实需 要 还 有 一 定距 离 , 法 上 的 不 完善 和执 法 监 督 力度 我 立
的不够 , 已经成为制约公 民劳动权有效保护的瓶颈 , 寻求与 国际公 约接轨 的 劳动权 保护 法律 制度 , 于构建和谐社会 意 义重 对
不清晰 的。笔者认为应 当以用人单 位和 劳动 者为法律 规制
的 主体 , 通过 制定 和完 善 相 关 法 律 来 规 制 他 们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的权 利 和 义务 ,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 弱 市 场 失 灵 的负 面 影 响 。 以 削
现象是计划经济体制 的产物 , 但在 大量农村劳动力 向城市转
1就 业 歧 视 广 泛 存 在 , 国 际 人 权公 约 规 定 相 差 甚 远 . 与
视 , 些 单 位 公 然 标 明 不 录 用 女 生 , 这 些 单 位 的 工 作 并 不 有 而 是 我 国 法定 的基 于保 护 女 性 而 禁 止 其 从 事 的职 业 。这 种 “ 侵 权 行为” 由于 其 表 现 形 式 缺 乏 法 律 的 制 裁 措 施 , 讼 程 序 展 诉 开难 度 大 等 原 因 , 现 有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不 能得 到 救 济 。再 次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