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施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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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施管理制度141
睿鹰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照明设施管理制度
2008.4.1(讨论稿)
根据公司工作场所特点要求,为提供适宜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必要的照明质量, 在照明器材的安装选用时应根据公司生产工作场所的不同而采用相适合的电光源;首先要保证有足够的环境照度,优先采用节能环保光源。
本制度所指的在同一区域内的电气照明装置要求,包括在此区域内的所有电气照明装置,无论是用于提高环境亮度的照明装置,还是用于局部强化的局部照明、移动照明装置、装饰亮化、指示引导、事故照明,荧光灯、白炽灯和电子类灯具等均具同样的等级要求,不得降级使用。
为了使照明设施安全、可靠、有效地发挥作用, 加强维护管理是十分必要的。1. 电气照明装置的要求:
1.1. 电气照明装置的照明电源、照明方式、照明种类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与照明场所相适应。
1.2.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将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不低于30min的暂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和工作人员疏散引导指示灯。
1.3.在洁净无菌区域应采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洁净灯具。
1.4.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和疏散引导指示灯。
1.5.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瞬亮的电子类灯具。
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照明装置应采用防爆类器材。严禁在此区域内采用普通或低于防爆等级要求的照明装置。
1.7.照明电压应根据使用环境、生产(工作)性质、自然条件按有关标准选择。移动照明装置的工作电压应根据使用场所选用;但最高不超过36v。
1.8.照明装置所采用的各种灯具、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和出厂技术文件。
1.9.照明配电箱(柜)内,如有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1.10.事故照明应加特殊标志使其和正常工作照明的灯具、开关有所区分,使于识别。
1.11.电气照明装置验收时,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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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照明装置应有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照明装置变更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修改相应的技术资料。
1.13.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
明装置,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
2.维护清洁:
2.1. 电气照明装置的外部清洁维护一般由听在岗位负责;对于需打开电气照明装置防护罩及简易型无防护罩电气照明装置由电气维修人员负责;同理更换维修等工作也由电气维修人员负责。
亮化照明装置由维修人员负责。
2.2. 维修人员在执行日常巡视任务时也要察看电气照明装置是否整洁完好,至少每班一次。
2.3.在巡视中发现发光器件出现光亮闪烁、两端发黑等异常时即应设法维修或更换。
2.3.1对于易燃易爆区内、洁净无菌区内的发光器件出现光亮闪烁、两端发黑等异常时,
是否更换应征得生产区域负责人的同意;如不能更换,则填入设备缺陷报告单并上报备案。
2.3.2.对于上述区域内照明装置不良,影响安全或生产正常进行时,应会同相关部门订出不影响产品工艺要求的办法,并按此方法进行处理。
2.3.3.从事照明装置的维修一般均需切断相关电源。确需带电作业时应严格按《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部分)》中 6.12条(低压带电作业)的规定执行,填用(低压带电作业工作
票)。
2.3.4.易燃易爆控制区域内必须停电。禁止任何方式的带电作业。
2.3.8.对于事故照明、疏散引导指示牌的检查、维护、试验按公司消防设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3.9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
3.本文未尽项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执行。
附.本文所涉法规如下: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部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附件:
(低压带电作业工作票)(暂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