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详解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3.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4.阅卷方式:复印、扫描、拍照等。
5.阅卷地点:审查起诉之日, 检察院;诉至法院后, 法院。
6.法检职责:提供便利与时间, 复制只收工本费, 法援律师应减免。
1.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2.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 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 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3.在检察院阅卷, 必要时,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会见看守所安排, 不超48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5.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不可以。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范围:(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审批程序:(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b)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c)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
2.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 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3.审前阶段, 非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受限:(1)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通信, 可以要求看守所或公安机关将书信交检察院检查。
(2)检察院可以拒绝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或阅卷:(a)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b)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d)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e)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引言: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权利,辩护权不仅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并探讨其保障机制。
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辩护权的重要性,为其有效保障提供参考。
一、辩护权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辩护权,也称为诉讼权,是指被告在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利对控辩,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的权利。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宪法视角:辩护权的宪法基础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基础是体现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上。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扩展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权。
此外,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申诉权,这也可以理解为辩护权的一种体现。
2.刑事诉讼法视角: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有权利进行辩护。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促使审判达到公正和妥善的结果。
二、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辩护权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法定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保障。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
再者,辩护人的地位、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效保证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
此外,宪法中对公民有自由言论权,也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环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忙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牢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若是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能够准予。
【延伸阅读】一、辩护人的权利一、职务保障权二、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不同时期卷的含义)3、会面、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而且侦查时期没有而且不具有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五、取得通知权六、提出辩护意见权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八、拒绝辩护权九、上诉权(经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10、其他权利,要紧包括取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诉权。
二、辩护人的义务第四十条:“辩护人搜集的有关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忙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要挟、引诱证人作伪证和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形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可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预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严峻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犯法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权依法执行辩护职务,且其辩护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 有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3. 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 有权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
5. 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6. 在法庭调查时,有权进行发问。
7. 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对证据提出异议。
8. 有权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
9.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 有权代理申诉、控告。
请注意,以上权利是基于中国法律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人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此外,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导言:电影《辩护人》是由韩国导演杨宇基执导,叙述了一位自大的律师韩赞宇代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与法律制度和人性的斗争。
这部电影凭借其深刻的社会意义和精湛的演技,获得了广泛的国内外赞誉。
通过观影,我们可以看到法庭片中的权力运行过程与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干系。
本文将从《辩护人》这部电影中提取出三种权力:法院权力、律师权力和被告权力,并分析这些权力的影响和局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法庭片和法律体系的更深度理解。
一、法院权力法院作为一个独立于执行和立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具有审判和解决纠纷的职能。
在电影《辩护人》中,法院的权力体此刻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上。
法官作为法庭的核心人物,扮演着不行或缺的角色。
他们负责主持庭审,确保实质公理的实现。
起首,电影中的法院权力表现为对质据的审查和接受。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律师韩赞宇为了证明被告人酒驾事故与司机肇事并非其亲自驾驶的行为,提供了大量证据。
通过法院权力的审查,这些证据得以接受,从而为韩赞宇成功辩护创设了条件。
其次,法院权力在电影中还表现为对辩论过程的引导和控制。
法官会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蔼畅进行。
他们会掌控庭审的时间、庭讯的次序、人员的发言权等,以维护庭审的秩序和权威。
在《辩护人》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时刻保持警觉,确保双方律师的公平发言权,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解。
最后,法院的权力也体此刻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上。
法院通过对全部证据的权威解读和综合分析,最终裁决案件的胜败。
在《辩护人》中,法院对酒驾事故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着被告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信用。
法官通过权威的裁决,提高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使得社会大众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律。
然而,法院权力也有其局限性。
在电影中,法院权力的局限主要体此刻对被告权利的限制和审判过程的不完善。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只能听证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而无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职责和作用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职责和作用“一辩”,是指被告人对公诉案件进行讯问、询问时,控辩双方的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辩论的意见。
“二辩”,是指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就被告人辩护提出意见。
公诉案件的律师应首先经过法庭审理。
辩护人根据人民法院指派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是对某一案件的辩护。
辩方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辩方的主张进行说明和驳斥。
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庭上发表意见主要是对于辩护律师在辩论过程中提供相应帮助的职责。
庭审中辩护律师应按照辩护词中关于辩点、证据等问题进行辩论。
在法庭未对公诉案件审查完毕之前,控辩双方不得就争议问题发表各自的意见;也不得由被告人转述他人或者组织他人重复发表意见;也不得自行改变意见。
应当说,在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法庭当庭宣布公诉案件将进行公开审理、不当庭宣判的;对开庭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不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开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书面);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开庭审理前宣布休庭并听取律师意见等环节都是辩护人出庭辩护权。
“三辩”,是指辩护律师向法官提出要求和主张辩论的活动以及在法院与辩方之间进行质证、辩论。
作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参加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公诉人在法庭外对控方没有出庭答辩或者作伪证行为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也可以向被告人提出辩论意见(见附后);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参加辩护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出庭辩护的形式不是简单地就某一个证据提出陈述,而是应当阐明其观点和理由,从而为审判员接受或者采纳辩方意见提供相应帮助,引导公诉人与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性质、证据和量刑标准进行了质证和辩辩。
(二)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同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辩护律师应认真履行辩护律师职责;对法官在法庭上未发表任何意见,而仅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或否定为辩护意见的情形下进行抗辩均属无效一、辩护律师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不得私自处分被告人的权利。
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这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体现。
刑事辩护是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3章对辩护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就包括第37条。
那么,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哪些人可能当刑事案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
辩护人
法律名称
01 概念释义
03 基本内容目录Biblioteka 02 基本特征 04 相关法律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 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 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辩护⼈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辩护与代理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辩护⼈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地位不同:
辩护⼈是独⽴的诉讼⼀⽅。
辩护⼈独⽴⾏使辩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约束。
当事⼈和他的家属要求做⽆罪辩护的,辩护⼈可以做有罪辩护,当事⼈和家属已经认罪的,辩护⼈可以做⽆罪辩护。
代理⼈不是独⽴的⼀⽅,是当事⼈的代表,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诉讼,⽽不能以⾃⼰的名义进⾏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三⼗七条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民法院⾃受理⾃诉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诉⼈及其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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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摘要: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范围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具体实践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五、对未来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正文: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如权利范围不清、权利行使受限制、遭受司法干预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享有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等一系列权利。
此外,他们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具体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和完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机制。
例如,通过制定律师法、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推广律师代理制度,使更多当事人能够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我国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不规范;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部分律师在实践中仍然面临权利受限、司法干预等问题。
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权限有哪些
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权限有哪些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嫌疑⼈、被告⼈,委托辩护⼈的,辩护⼈的权限依据委托书⽽定。
委托的权限包括: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权限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公诉案件委托辩护⼈权限有哪些1、刑事公诉案件的嫌疑⼈、被告⼈,委托辩护⼈的,辩护⼈的权限依据委托书⽽定。
2、委托的权限包括:(1)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辩护等。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七条、第三⼗⼋条⼆、委托辩护⼈的流程1、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2、⼈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3、⼈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4、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5、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6、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7、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委托⼀到两名律师作为辩护⼈,刑事诉讼法的辩护⼈的范围不限于律师,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是⽐较妥当的做法。
如果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嫌疑⼈、被告⼈,委托辩护⼈的,辩护⼈的权限依据委托书⽽定。
委托的权限包括: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所谓的“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1.《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涉及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保障书
涉及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保障书刑事辩护是司法领域中的重要环节,它确保了每个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公正的审判和合法的辩护权利。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本法律保障书将对涉及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保障进行详细阐述。
一、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刑事辩护的中坚力量,辩护人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辩护人有权利与义务为被告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
具体而言,辩护人有如下权利:1. 获取案件材料的权利:辩护人有权获取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事实资料,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并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2. 询问、质证证人的权利: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和质证,以查明事实真相,并有效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3. 申请取证和辩护意见的权利:辩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证人进行取证,还有权提出辩护意见、提请法院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4. 辩论的权利:在庭审中,辩护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事实、提出法律观点,并与检察机关进行辩论,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除了上述权利外,辩护人还有相应的义务。
他们必须尽职尽责地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是刑事辩护中最为关键的一方,其权益保障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
在辩护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人以下权益保障:1. 无罪推定权: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
法院只有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无力委托辩护人,可以由国家提供辩护人员,确保每个被告人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
3. 申请取保候审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取保候审,避免遭受未判决之前的羁押限制,确保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4. 被告人知情权:被告人有权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指控内容、证据材料、辩护机会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及时告知被告人相关信息,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参与辩护。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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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注意三方面限制:(1)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2)曾担 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 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近亲 属除外 ;(3)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 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律师辩护人。 (参见《律师法》)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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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 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 当作出哪种决定?(2006年,单选)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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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援助辩护(也称指定辩护) 1.特点: (1)没有辩护人为前提 (2)适用于侦、检、审全过程 (3)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 (4)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2.情形: (1)申请法援辩护(也称“可以指定辩护”)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 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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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辩护人的其它权利 1.拒绝辩护权: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委托从事 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 32 条) 2.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 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嫌犯罪被 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 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 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第 37条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与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与无罪辩护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保障公正审判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无罪辩护则是辩护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通过提出无罪辩护来否认自己对犯罪行为的责任,以期获得无罪判决。
本文将从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的法律依据、无罪辩护的基本原则以及无罪辩护的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合法途径,以及充分的答辩机会,提供证据和理由,进行辩驳和抗辩,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辩护权的主体是被告人,而辩护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二、辩护权的法律依据辩护权是我国法律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控告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解,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辩护人出庭,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申请回避,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并进行辩论。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法律代理人,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被告人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辩护人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的代理人。
三、无罪辩护的基本原则无罪辩护是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所行使的辩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控告犯罪时,法庭应当以无罪为推定,要求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无需自证其无罪。
2. 合法证据原则:无罪辩护必须以合法证据为基础,无论是辩护人还是被告人,都应当遵守刑事证据的合法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将面临证据被排除的风险。
3. 充分辩护原则:无罪辩护应当充分发挥辩护人的作用,提供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有力地辩驳控方的指控,争取获得无罪判决。
四、无罪辩护的实施路径无罪辩护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质证控方证据:辩护人可以通过质询控方提供的证据的证人,对其证词进行质疑和驳斥,并提供相反的证据,从而削弱控方的指控力度。
辩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辩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辩护制度的规定是拥有多种的权利,比如说就有辩护的权利,这是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一种权利,但如果在整个过程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查取证的话,那么还拥有这样的一种可以调取证据的申请的权利。
一、辩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辩护制度的规定是:第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
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
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
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
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这里的他人可以是ls,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1. 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它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进行全面解析,探究其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
2. 辩护权的立法基础辩护权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审查和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凡以拘留、逮捕、监禁、审查和处罚的,必须依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人,都适用本法的调查、审判和执行。
”3. 辩护权的内涵与要求辩护权指的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在刑事审判中进行自我辩护、答辩和申辩的权利。
辩护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诉权:被告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进行复查。
(2)辩护意见的表达权: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辩护观点,包括自证不罪、指控证据不充分等。
(3)辩护证据的提供权: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减轻刑事责任。
(4)辩护质证和争辩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质证起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对起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反驳。
(5)法定辩护人的指定权: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定辩护人,确保自己在刑事审判中得到足够的辩护。
辩护权的要求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不受非法干扰和限制,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4. 辩护权的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权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律援助:对于无力支付辩护费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和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享有公平的辩护权利。
(2)通知被告人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前,要向其告知被告人权利,包括辩护权利。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行请律师进行辩护或者申请法定辩护人,确保辩护权的实质性保障。
辩护制度的概念和补充内容
辩护制度的概念与补充内容一、辩护制度的概念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包括独立进行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上诉等。
2.义务:辩护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事实和法律,遵守诉讼程序等。
三、辩护种类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进行辩护。
2.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律指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四、辩护人介入1.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介入案件,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会面,提出辩护意见。
3.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代表被告人出庭,进行辩护。
五、辩护策略1.无罪辩护:辩护人应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人无罪。
2.罪轻辩护:辩护人应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人罪轻。
3.量刑辩护:辩护人应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人应受到较轻的刑罚。
六、辩护效果评估1.有效辩护:辩护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的刑事责任或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无效辩护:辩护人未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或者不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重或者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辩护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提高辩护效果,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切实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切实保障辩护⼈的合法权利努⼒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标,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前者是后者的重要保障。
实现程序公正需要被追诉者(犯罪嫌疑⼈、被告⼈)和辩护⼈积极参与诉讼,并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
同时,也要求执法⼈员依法保障被追诉⼈聘请的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为其有效地进⾏辩护的权利,从⽽在辩护的⼒度上与控⽅追诉的⼒度保持平衡。
在这种基础上,法官居中依法作出的判决才能公平、公正。
现⾏刑诉法虽然在保障辩护⼈⾏使辩护权的⼒度上⽐原刑诉法有所增加,但是,在实际执⾏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造成了控强辩弱的局⾯,影响了司法公正。
例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难,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有时律师的⼈⾝权利受到伤害等等。
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急需在执法⽅⾯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的权利主要有:1、辩护⼈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进⾏辩护。
辩护⼈根据⾃⼰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进⾏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民法院和⼈民检察院,或团体、个⼈,都⽆权⼲涉。
2、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会见、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职责
(三)辩护人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种依法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律本身赋予了其许多 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而可以独立行 使的重要权利,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会见及通信、查阅或摘抄案卷材料、调查 或申请调查、质证、辩论等等权利。其发表辩 护意见完全是独立作出决定,而不受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意见的左右。这是辩护人与其他当 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重要区别之处。
2、原《刑事诉讼法》在“提出”二字之后还有“证明”二 字,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证明”二字删除,是为了突 出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强调提出这些材料乃是辩护人的权利,并 非负担证明责任。
3、把辩护人的辩护限制在实体辩护的范围内。在“辩护人的 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 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涉及的都是实体法 律问题,而对于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问题、诉讼过程中侵犯被告 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问题譬如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 辩护人是否有权提出,该条并没有明确回答,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 对此则持否定的态度。
辩护人 的诉讼地及职责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 处的地位或位置。
通说认为,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 立的诉讼地位。
另外,有的人认为辩护人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 体,还有的认为辩护人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非独立诉讼主体。
(一)辩护人独立于检察官之指控
(三)辩护人维护其委托人合法权益必须具有事 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所谓事实依据是指提出有利于其委托人的证 据材料,所谓法律依据指的是提出有利于其委托 人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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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详解辩护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详解1、阅卷权。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而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
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2)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方法包括复印、拍照、扫描等。
(3)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和充分的时间。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赋予辩护人阅卷权,是为了保障辩护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更好的准备辩护。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虽然不享有阅卷权,但也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准备辩护。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2、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辩护律师携带上述材料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根据《规则》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对于此类犯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3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为保障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辩护人的会见权,《规则》第46条还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担任辩护人和其他人员担任辩护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享有的会见通信权并不完全一致。
根据《规则》第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3)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4)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3、调查取证权。
一是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解释》第5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三是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2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1条、第52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而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四是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申请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4、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5、获得通知权。
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在办案机关在进行相应诉讼活动时有接获相应通知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
根据《解释》第44条,对于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是指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2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8、申诉控告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规则》第57条规定了可以申诉和控告的具体情形。
根据《规则》第58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9、人身保障权。
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10、保密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从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角度,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11、拒绝辩护权。
如果遇有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