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厂木工主管绩效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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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主管薪资考核标准
1、目的
为充分激发管理效能,提升生产效益,达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目标,根据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结合生产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正面激励为宗旨,特制订本方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木工主管的绩效薪酬
3、绩效薪酬结构
薪资标准=基本工资+绩效+月产值提成
4、绩效薪酬及考核标准
4.1绩效薪酬标准
5、绩效考核制度
5.1若当月产值未达到40万元时,取消当月提成奖。
5.2绩效考核人员务必如实做好考核的相关工作,保证所有绩效考核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
权威性,如经发现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将处责任500元次的罚款,主管或以上级管理
人员参与作假,至少承担1000 元经济责任。
5.3 试用期内,不参与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按《试用期转正绩效考核表》执行,如被考核人在当月15 号
(含)以前转正的,按当月上班天数核发绩效奖,15 号以后转正的,绩效从下月1 号起计算。
5.4 被考核人当月累计请事假超过7 天(不含7 天)的,当月不计绩效工资,病假超过15天(含15 天)
当月不计绩效工资,病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实际出勤比例发放。
5.5 被考核人每周可享受1 天休假,休假期间不扣除任何薪资,若当月因生产需要未能休假,可延后休息,若
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值班,所需加班费已包含在当月工资中。
5.6 被考核人月中离职,当月绩效工资不予计算,也不予发放。
5.7 被考核人因故降级、降职、调岗的,绩效工资一部分按原岗位标准计算,另一部分按新岗位标准计算。5.8 被考核人因故降薪的,在降薪的洽谈中,如未作特别说明,降薪即默认为降低底薪。
5.9 因被考核人职务晋升,在新岗位的试用期内,绩效工资额度按原岗位标准计算,试用期满,被证明符
合新岗位条件的,自转正之日起,按新岗位的绩效额度标准计算。否则,原绩效额度不变。
5.10 因被考核人出现平级调动时,或者降级、降职的情况时,底薪和绩效工资额度从职务变更日起,底薪和绩
效工资额度同时按新岗位标准计算。
5.11 法定节假日,正常公休日和公司行政性短假(指1 天内休息),不扣绩效。
5.12 春节放假期间和公司行政性长假(指3 天或以上的休息),按当月实际出勤比例计算绩效。
5.13 被考核人在任意三个月里,月度指标达成状况在60%或以下时,或在任意六个月里,月度指标达成状况
在80%或以下时,直接上级有权考虑是否对直属下级的责任人采取降级、降薪、降职、调岗、劝退、留岗查看或培训措施。
5.14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行政人事部。
6、附则
6.1 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为2 年;
6.2 本实施制度与之前相关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6.3 本制度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解释;
6.4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生效。
拟制:
审批:被考核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