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玉溪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和国务院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根据《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环节,强化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创新,切实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下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
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玉政办通〔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玉政办通〔202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落到实处。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713号、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3年7月31日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玉溪市_十二五_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听证会听证...
《玉溪市“十二五”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听证会听证报告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促进重大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玉溪市“十二五”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云南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玉溪市科技局、玉溪市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28日在玉溪举行了《玉溪市“十二五”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听证会。
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一、听证会准备情况玉溪市科技局、玉溪市知识产权局确定拟对《玉溪市“十二五”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举行听证后,做了以下准备工作:(一)发布第1号听证公告12月17日,在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十二五”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参会人员12月24日前,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和市政府法制办、云南省情报研究院、玉溪市科技局、玉溪市知识产权局的7名决策发言人;核定了18名听证代表,并将《玉溪市“十二五”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听证稿)文本及附表等资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科技管理人员、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科技局的领导,其中企事业和社会公众代表6人,占听证代表人数的30%。
此外,在本单位人员中确定了10名旁听人;邀请了市法制办和市纪委各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安排了听证记录人;还邀请了玉溪日报社到会报到和监督。
(三)发布第二号听证会公告10月24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十二五”科技与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相关内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12月25日前,将听证稿送达听证代表。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顾问资格第三章顾问选聘第四章顾问职责第五章顾问待遇第六章顾问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决策,全面提高贯彻落实中央省级重大部署、各项政策的精准度,有效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决策咨询智库,通过聘用政府工作决策咨询顾问,健全顾问管理机制,为政府重大决策、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决策咨询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以市长或市政府名义聘任的全国范围内宏观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旅游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城乡规划等领域的专家,直接为市长或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开展工作要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协调运转、效能显著的决策咨询运行机制,为市政府重要事项决策提供科学高效地决策咨询服务。
第四条设立市政府决策咨询顾问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府研究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顾问聘任、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顾问资格第五条市政府选聘的决策咨询顾问应是在其从事行业具有一流专业水平、一定权威专业技术的专家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玉政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造成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终身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不因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而免予责任追究。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玉政办函〔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函〔2018〕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以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617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08件、政协提案309件交由政府系统51个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全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3月12日交办会精神,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玉政通〔2018〕4号)要求,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作风上认真负责、行动上求真务实,办理工作得到了稳步推进。
为进一步加大督办工作力度,市政府办核查了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截至目前,部分承办单位已完成办理工作,大多数承办单位还在办理中。
为保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依法依规、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深化对办理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的认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加强组织领导,把办理工作作为常态化年度重点任务,融入本地本部门工作全局协调推进,加强和改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从建议和提案中充分挖掘和汲取决策参考价值,着力彰显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服务玉溪跨越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压实办理责任,严格工作规范。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玉政通〔2018〕4号)要求,认真落实“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确保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今年的办理任务。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6•【字号】玉政办通〔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玉政办通〔201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6日玉溪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18年是新时代下玉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谋局开篇的一年,全市信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准确把握创建全省文明城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信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发挥信用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作用,为推动玉溪高质量跨越发展、实现“七个走在全省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全市信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联合奖惩为关键,以信用制度为保障,以共享平台为支撑,以诚信教育为基础,以政务诚信为示范,按照有组织、有规划、有制度、有平台、有应用、有扶持的“六有”工作思路,通过集中力量实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争先进位专项行动,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制度规范、数据共享、联合奖惩、用信环境四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确保2018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大幅提升。
一、完善信用制度体系(一)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启动《玉溪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版)》编制工作,规范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通过“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从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行为影响程度、信用记录应用环节三个方面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规范。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二)制定落实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方案。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玉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务服务局会同各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市林草局不再实施“省重点保护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删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和《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云南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教育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教育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云南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版)》承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分委托实施;承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受省林草局部分委托实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玉政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玉政发〔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求、必须履行法定职权职责的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其中将对部分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由修订责任单位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附件
注:“备注”中打“★”的表示暂时保留,下一步需进行修改完善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玉溪市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抚仙湖管理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拟调整抚仙湖水资源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二)拟调整抚仙湖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三)制定涉及沿湖沿岸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五)人民群众提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六条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法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九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玉溪市人民政府重点事情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政务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区政府和承担重点工作实施的市直部门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
各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通报内容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四)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五)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第三章通报方式第七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区、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四)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第八条实施在线访谈:各级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围绕应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玉溪政风行风热线”及相关的的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对不便在网站和电台上直接答复的问题,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日当面回答或选择其它方式回答。
玉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项目
承办单位
1
修订《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
13
玉溪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市住房城乡行)》
市交通运输局
9
修订《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市政务服务局
10
修订《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
《抚仙湖径流区现代标准化农业产业面源和土壤污染控制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市农业农村局
12
《中共玉溪市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2
修订《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市林草局
3
修订《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市退役军人局
4
修订《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5
修订《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6
修订《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7
修订《玉溪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玉政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19〕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5日玉溪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中,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
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并将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论证等立法有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7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日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及《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者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规章制度之政务信息通报制度
政务信息通报制度【篇一:政务信息调研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调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调研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调研编报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为企业经营管理和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调研是公司领导和机关部门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服务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各单位、各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联络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单位、各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务信息的挖掘、整理、提炼、汇总和传递,切实抓好信息调研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公司成立政务信息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分管企业管理工作领导成员:机关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政务信息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和监督全公司的政务信息调研工作;2.审核批准公司政务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和办法;3.研究决定政务信息调研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重要政务信息调研材料;4.考核、评价各行政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调研工作,研究决定奖罚措施。
第四条公司行政办公室是政务信息调研工作主责部门,其职责是:1.对政务信息调研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2.拟定政务信息调研工作有关管理制度;3.收集、汇总、审核、整理和编报公司政务信息和调研报告,编发《办公室信息简报》和《情况通报》等;4.定期发布政务信息调研工作通报,提出年度考核、评价和奖励的建议;5.负责抓好重点信息的跟踪、重点工作的调研,加强信息调研队伍建设。
第五条公司各行政部门负有参与政务信息调研工作的责任,各部门应明确一位政务信息调研工作责任人,指定一名政务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和业务管理系统内政务信息调研工作的沟通、协调、指导和报送。
第六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调研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政务信息调研工作;各单位办公室是政务信息调研工作的主责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确定一名政务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公司行政办公室沟通与联系。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玉政办通〔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通〔2019〕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全面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等工作职责的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等)。
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某一方面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但不能履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职权法定,临时机构不能决策法定职权事项)。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二章设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控制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可以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的或由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成立议事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明确要求必须成立的;(二)重点工作的推进需由多部门协同推进的。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今年5月,省政府公布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对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了规范。
2015年1月,市委下发了《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玉发〔2015〕2号,“八要”2-2),建立健全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严格遵循依法决策机制的法定程序,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重要性决策是行政管理的起点,是决定政府工作成败的关键,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省、市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府和政府部门能否做到依法决策,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
各县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玉溪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认真抓好宣传学习,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意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对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安排部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采取领导班子集体学法、集中学习培训、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抓好学习落实,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省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原则、内容、要求和程序规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LT(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三章公示程序第八条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属于市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同意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确定。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材料、主要依据等;2、所需的相关资料;3、公示的起止时间;4、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5、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6、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它内容;(四)公示时间: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要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本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公示组织机关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事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需要公示的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反馈与答复第十条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
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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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抚仙湖管理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调整抚仙湖水资源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拟调整抚仙湖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
(三)制定涉及沿湖沿岸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人民群众提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六条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法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九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拟
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本局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局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市抚仙湖管理局法制科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和政府督察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本局确认。
第十二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人民监督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本局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七)本局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六)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本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本局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
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
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局确定。
第十四条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本局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听证结果
第五章听证结果
第十六条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局按照要求,将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九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酌情缩短本制度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本局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
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