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商品化利大于弊 开篇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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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商品化利大于弊

大家好!我的观点是艺术商品化,显然利大于弊。随着我国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已经越来越成熟。我认为艺术也应当顺应潮流,实行它的商品化。

本论点的利弊界定标准是:真正的艺术商品化是否对艺术产生了负面影响(同学们注意:很多人将市井出售的粗糙的油画作品或者其他似乎很艺术的东西与真正的艺术混为一谈,这首先是对艺术的误解,那些东西只能叫做商品,而不是艺术品。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

第一,我要说明的事,艺术具有商品属性。所谓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那么艺术品是艺术家的劳动产品,伟大的艺术都是经过艺术家经过辛勤劳动所产生的。艺术商品化后艺术品就具备了商品价值,那么它就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存在价值,在社会商品流通中就得到了一定的肯定,让更多的人可以了解认识它.而不是让艺术品作为私人物品或博物馆藏匿起来.

你也许会有疑问,艺术家不是为了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而创作艺术品的吗,怎么会是为交换而生产呢?这就要看艺术家为了什么而创作,如果只是纯粹为了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绘画、写作、雕塑,如果之间没有货币流通,当然不能叫商品,也就不存在商品属性。因为这时的艺术品只具有艺术价值,即具有被欣赏的价值,却没有商品价值,因为它不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然而,一旦当艺术家准备出卖这些艺术品时,它就具有了商品价值属性,这时具有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的两重属性的这件艺术品理所当然的也就成为了商品。

这么说也许太过教条,举个简单的例子。看过韩剧《明成皇后》的同学都知道,剧中有个谋略极深的人叫大院韦大人,他不仅从政有方,而且酷爱画兰花,并且花的活灵活现,很多达观贵人都以收藏他画的兰花为荣耀。平时他画了很多兰花,但基本上是馈赠亲朋好友或者纯粹是为了陶冶情操,这时的兰花虽然有欣赏的使用价值却不是以交换为目的,不能算商品。然而,当日寇入侵之时,为了购买些许武器,他将自己画的兰花大量抛售到市场之上,赚得大笔白银,这时这些画儿已经具备了用来交换的目的,当然具有了价值属性,成为了一件商品。

所以,艺术就具有商品属性,这是无庸置疑的。

第二,艺术商品化是对艺术家权利的保障。艺术家为了满足艺术品欣赏者的欣赏需求,投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花费了自己的心血。理应得到他本该具有的权利,即他所需要的酬劳。也许你会反驳我说这是对艺术这个神圣行业的玷污。

打个比方,一个街头卖唱者本来以他动人的嗓音满足了过路人的欣赏需求,而过路人为了答谢他的劳动,给他少许的金钱,比如是10元钱作为酬劳,让他填饱肚子。有谁能对这种交易方式抱有否定态度吗?如果谁有,我将不得不可怜这种人,因为这种人无疑与资本家是一条路上的人。某一天,一个剧院资本家看中了卖唱人的才华,与他签份和约,让他为之劳动,付给他比原来多一点的钱,比如是20元作为酬劳,但是,资本家从观众那里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几百元甚至几千元,除了他所需支付的场租、工作人员的费用,剩下的钱全部落入资本家的钱包之中。而这部分钱,毫无疑问是剩余价值!我们应该明白这部分剩余价值是资本家赤裸裸的血腥剥削!剥削的是艺术家的血汗酬劳!所以《共产党宣言》中的话,是针对万恶的资本主义的,而不是被剥削的艺术家。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最终奋斗目标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所以理所当然要保障艺术家的根本权利,而保障的途径就是艺术商品化。比如〈版权法〉,就突显出这一点!

第三,艺术商品化可以鼓励艺术家更多地奉献自己的力量,为广大人民创作出更多更好的艺术作品。我国曾经实行过“大锅饭”制度,历史证明,这是不可行的。只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艺术创作既然是劳动的一种,当然适用这种规律。只有使艺术家的劳动得到与他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值的酬劳,才能刺激艺术家的积极性,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也许你会说,这样会导致艺术家们单纯为了金钱的利益而创作出一些反动、低级趣味的文化垃圾。但是,不要忘了,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有多少权利就有多少义务。艺术家们享受了社会主义给他们的诸多权利保障,他们有义务也必须创作出具有爱国的、进步的、健康的思想内容,真正给人民精神上以美的享受和奋发向上的鼓舞力量,为建设两个文明服务的艺术作品。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而服务,即便有极少数的艺术家做了破坏这种制度的事情,他们不仅对不起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国家的司法机关也会给予他们应有的惩罚,任何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

说了这么多,现在我再次重申我的观点。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蒸蒸日上的现在,艺术商品化毫无疑问是大事所趋,因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看,艺术商品化都是利远远大于弊。所以,我支持艺术商品化,更希望艺术商品化能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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