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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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

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二)隐私权的概念分析

1隐私权的概念/view/49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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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2-04-01

创建者:elehao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隐私权的本质

(1)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隐私的自然性告诉我们,只要主体愿意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任由当

事人自行处置。

(2)隐私是客观事实。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隐私的客观性告诉我们,隐私是客观真实的社会存在。社会舆论、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则可以对特定隐私作否定性的评价,但无法否认它的存在。

二、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1发展程度不同

中国的隐私权是由西方隐私权演变而来,中国的隐私权只纳入了民法范围,并且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2重视程度不同

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很看重,他们观念中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如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别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给他人足够的时间作安排。同样,探望亲朋好友也要事先通知,否则,在西方人看来,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别人的领地。如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房间内的私人物品未经主人同意也不应该动用。在西方如果擅自闻入民宅,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年龄、工作、收入、婚姻、子女等)、政治观念(支持或反对何种党派)、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个人行为动向(去什么地方,与谁交往、通信等),都不能直接过问。西方人一般不愿意干涉别人的私生活和个人隐私,也不愿意被别人干涉。而中国人热情好客,在人际交往中饱含热情,问寒问暖,似乎没有什么可保留的。对于了解有关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等问题,觉得都理所当然,常以这些作为聊天的话题。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用语多是:“你吃了吗?”,“你去哪儿了?”,“你要上哪儿去?”。西方人对这样的问候会非常反感,因为他们会认为也许有人在监视他们,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所以,西方人喜欢用与个人无关又不会引起麻烦的话语打招呼,喜欢谈论天气等不涉及个人私事的话题。再比如,中国人会直接询问别人所买物品的价格。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不礼貌的,认为是探问对方的经济条件,因此,这也是西方人的隐私,属于不宜直接询问的问题。中国人也有隐私,但侧重于群体隐私。如中国人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不受侵犯,而家庭或群体内部却是开放的,个人隐私意识非常淡薄,保护个体隐私的要求也不强烈。如在中国,老朋友可以不敲门,不事先告知就“登堂入室”,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

3法律地位有别

中西隐私权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意识上。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沃伦(Samuel D.Will'tell)

和布兰代斯教授(Louis D.Brandis)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把隐私列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问题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将“隐私”等同于“阴私”,把“隐私权”理解为两性间的个人秘密权。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20世纪80年代引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但也仅仅是通过名誉权、一般侵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的保护。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保护也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中国国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也很淡薄。

三、中西方隐私权差异的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一)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西方国家价值观的核心,被定义为“提倡个人行动自由与信仰完全自由的理论”(《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1998:758),包括自主动机、自主抉择、自力更生、尊重他人、个性自由、尊重隐私等层面。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是以个人为中心,个体的行为完全从自己的内在情感和动机出发,反对对个性的扼杀,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英语中“我”(I)永远大写就是在语言方面的具体体现。而且,在英语姓名中,代表个人的“名字”位于姓氏之前,也表现出西方人思想观念中个人的中心地位。同时,一切与“个人主义”相关联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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