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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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银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

如何收集、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

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直接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风险,加大运营成本。

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制意识,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十分必要。

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

经梳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一)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第十一条。

(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6号)第五十条修改为:“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内银行本票业务的管理,指导、督促银行机构规范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

";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32号)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四)将《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结束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辖内支付机构分公司评估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支付机构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五)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13)107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银行或其下属网点因管理不善导致空白票据凭证丢失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J (六)将《关于印发〈浙江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银发(2014)107号)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收单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特约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收单机构根据银行卡受理协议要求其改正J;将第七十条修改为:“银行卡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 (七)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指引〉的通知》(杭银发(2014)147号)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银发[2003]189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

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

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

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2、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进行数字签名。

第四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第五条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直连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间连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臵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六条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应通过其总行机构(或管理行,下同)办理业务。

参与者应对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发起外币支付业务进行资金审核。

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的资金或内部授信足够的,参与者可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七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

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见附式1至18)。

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其参照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自行确定。

第二章可用额度管理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使用日初资金圈存授信报文MT198(FMT041)将各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依据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设臵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为其日初圈存资金与日初授信额度之和。

代理结算银行未将某参与者的日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设臵为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0.22•【文号】银发[2007]38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要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银发〔2019〕29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9〕292号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6日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1、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为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网络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清算总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清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主干网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相关省域和城市网的维护。

第七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八条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外币支付系统岗位,加强岗位管理。

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应为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为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RA录入操作岗。

第十条清算总中心的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查询系统运行状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

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臵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22•【文号】银发[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03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人民银行考试题库专业考试制度明细表

人民银行考试题库专业考试制度明细表

货 币 信 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专业
序号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制度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
会 计 财 务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 2 3
专业
序号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制度名称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2009年11月12日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济银发〔2000〕188号)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 济银发〔2004〕127号)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05〕2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银发〔2006〕226号) 《山东省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管理办法》(济银发〔2007〕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济银发〔2007〕268号) 《山东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分办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08〕147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1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济银发〔2008〕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客户权益,现就“十一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安全性要求,保证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增强信息系统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保障数据安全,显著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运行保障水平。

“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职责制,推行信息安全管理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信息安全建设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大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快以密码技术应用为基础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加强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等级保护;加快灾难恢复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和信息通报机制;广泛、深入开展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人民币跨境结算支付系统制度安排的缺陷及其完善

人民币跨境结算支付系统制度安排的缺陷及其完善
系统 建设 存在 的主要 问题是 :支付 系统 的法律位 阶较低 ,支付 结 算运行环 境存在 不确 定性 ;依 托 大额支付 系统
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行规则不适应跨境支付的需求;没有建立制度化的跨境支付结算纠纷处理机制。本文
借鉴 国际主要贸易结算货币支付系统的建设经验 ,提出完善我 MY 民币跨境支付的法律制度应着手解决的若干 , -
M d r A cu t g oe c on n 金 融 视 角 n i
人民币跨境结算支付系统制度安排 的缺 陷及其完善
舒 雄
( 国人 民银 行 上海 总部 20 2 中 0 10)
【 摘要 】 健全的制度是支付 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石,也是维护参与者信心的关键 。我 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 )支付 系统 的法 律位 阶较低 ,支 付结 算运 行环 境 一 存 在不 确定性
指支付系统对参 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
2 1. 新 会 计 01 6

金 融 视 角 M d r A c u t g oen co n n i
结 算 即 具 有 最 终 性 ,其 效 力 不 受 其 他 债 权 债 务 的影 响 , 即不 受 破 产法 或 其 他 法律 的影 响 和追 溯 。结 算 最终 性 是
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 关键词 】 跨境支付
法律制度
建议 1涉及支付系统的法律文件位阶较低 。 中华人民共 . 《 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 中国人民银行应 当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 ,协调银行业 金融机构之 间的清算事项 ,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 由 中国人 民银行制定。 ”目前 ,关于支付系统的制度规定都 属于规范性文件层次,如:( ) 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关 1《 于印发 (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试行 )、 大额支 )( 付业务处理手续 ( 试行 ) )及 (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 法 ( 试行 ) )的通 知 》( 02年 9 9日银 办发 [ 0 2 20 月 20 ] 2 7 ) ( ) 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 1号 ; 2 《 小额支付 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试行 )、小额支付业务处理手续 ( ) ( 试 行 )、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 )( 试行 ) )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2月15日银办发[201l]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0年8月30日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已有1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接入该系统办理业务。

目前,系统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各项业务处理正常,资金清算准确无误。

但是,仍有部分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反馈回执而导致业务超时、未按要求为客户及时入账、未正常受理签约业务等情况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到账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并根据发起和接收业务权限开通相应业务,有效维护支付清算秩序,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收款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账户信息检查及入账机制,收到“网银贷记业务”报文后,应根据“收款人户名”及“收款人账号”准确定位收款人并检查收款人账户状态后,及时反馈回执。

对于收款人账户无法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拒绝”的业务回执,在“业务拒绝原因”中准确填写拒绝原因并向客户明示;对于可以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确认”的业务回执,并在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送的“已轧差”通知报文后,立即贷记收款人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银发[2015]290号颁布⽇期:2015-09-14执⾏⽇期:2015-09-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跨境银⾏间⽀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对你公司的监督管理,现将《⼈民币跨境⽀付系统监督管理暂⾏办法》印发你公司,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中国⼈民银⾏2015年9⽉14⽇附件⼈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第⼀条为维护跨境银⾏间⽀付清算秩序,规范和引导⼈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以下简称CIPS运营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CIPS运营机构是经⼈民银⾏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

中国⼈民银⾏依法对CIPS运营机构的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CIPS运营机构从事以下业务:(⼀)为CIPS参与者跨境⽀付业务提供资⾦清算结算服务;(⼆)提供业务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三)承担业务相关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硬件维护⼯作;(四)经中国⼈民银⾏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CIPS运营机构发⽣下列事项的,应当报经中国⼈民银⾏核准:(⼀)变更单位名称;(⼆)修改公司章程;(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组织形式;(五)制定和修改参与者协议;(六)制定和修改CIPS操作指引;(七)开展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模式;(⼋)与其他⾦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重⼤业务合作;(九)⾼级管理⼈员的任免与调整;(⼗)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CIPS运营机构发⽣下列事项的,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变更公司营业场所;(⼆)制定和修改公司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预案、灾难备份⽅案和应急演练⽅案;(四)制定和修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五)制定和修改系统建设、改造和升级计划;(六)制定和修改直接参与者注资最低限额设置规则;(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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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
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十二条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
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
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三条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加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一)申请书。

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
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三章变更
第十八条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一条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直接参与者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 (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 (三)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
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申请的;(二)因未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相关事项的;(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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