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六章 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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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函当事人及其责任
1.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也称为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提出 申请要求开立保函的一方,一般为经济交易中的债务人, 如进口商、借款人等。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按照已签订 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在违约后补偿担保 行或反担保人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向受益人或担保人所做 出的任何赔偿,并支付有关费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 1 掌握银行保函的概念、特点 2 了了解银行保函的内容、种类与开立程 序等。 3 全全面认识银行保函的作用 .
案例导读
•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 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由于丙 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 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 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 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 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 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 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 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 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 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 证据。意行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要求,乙公司如何保障 自己的权益?
5.转开行和指示行 转开行(Re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原担保行的 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以原担保行为申请人及反担保 行、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银行。 转开行一般是指示行(反担保行)的联行或代理 行。转开行转开保函后,成为新的担保行,原担 保行便成为保函的指示行(Instructing Bank)。 转开行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而指示行一般 为申请人所在地银行。 6.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or) 就是为申请人向担保行开出书面反担保保函的 人。反担保人负有向担保人(转开行)赔偿的责任, 同时也有权向申请人索偿。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根据担保行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 兑,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 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 当受益人认为担保银行的资信状况不足以信任 时,可要求担保行寻找—家国际知名的大银行作为 保兑行对保函进行保兑,实际上相当于双重担保。 保兑行在替担保行赔偿后,有权向担保行索偿。
主要内容
1 2 银行保函概述 银行保函开立的程序与业务 保函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
3
4
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
银行保函是指国际间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委 托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文件,称作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为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 公司、保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等所开的保函,故 称为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法律文件
保函的开出源于交易双方的一定合同关系,没有基 础合同,保函就无开出的必要及可能。但保函一经开立, 银行和受益人之间即产生了一种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和 或有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再依附于申请人与受益人 之间的合同关系。若申请人与受益人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法院将只以保函本身的条款为依据来审理,不允许以基础 合同中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担保行也只能依保函本 身的条款来判定索赔或付款是否成立,只要保函规定的付 款条件已经具备,担保行就须付款,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 不予过问,更不参与合同双方的争议或纠纷。而且,担保 行的责任并不因基础合同的终止或失效而自动失效,除非 保函到期或受益人声明解除担保行的责任。
独立性保函Hale Waihona Puke Baidu
(Independent Guarantee),是指 根据基础合同开具,但又不依附于合同而独立存 在,其付款责任仅以保函自身的条款为准的一种 保函。在此种保函项下,担保银行大多承担第— 性的付款责任,或称独立性偿付合同,即当受益 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付款, 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也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 事实。
三、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项目
保函的编号及开立日期 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保函种类 保函的有效期
(二)开立保函的依据——基础合约 (三)保函金额、货币名称及减额条款 (四)索赔条件 (五)先决条件条款 (六)有效期条款 1)保函生效日期 2)保函失效日期 3)保函延期条款 4)退还保函条款 5)失效条款的欠缺
这是对银行保函的一个笼统的定义,对某一具体保函 而言,要根据其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判断是何种性质的保 函。 保函就其所依附的合同关系来看,有从属性保函和独 立性保函之分。
从属性保函
(Accessary Guarantee),是将保 函臵于基础合同的从属地位,以合同条款为中心 来判断保函项下索赔是否成立。如果基础合同无 效,银行的担保责任即告消灭,并且如果委托人 依法或依合同对受益人享有抗辩权,则担保行可 以同样用来对抗受益人的索赔。由于保函是从属 性的,所以担保银行的责任也是从属的,即银行 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当委托人违约时,应由 其本人首先承担责任,只有委托人不能承担责任 时,受益人才能凭保函向担保行索赔。传统的保 函业务大都属于此种性质。
2.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接受保函并有权在申请人违约后向担保人提 出索偿并获取赔偿的一方,一般为经济交易中的债 权人,如出口商、贷款银行等。受益人有权索偿, 但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索偿时还必须提 供保函所规定的索偿文件。
3.担保行(Guarantor) 担保行是接受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 的银行。担保行的责任是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的各 项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受益人提出的索 偿文件和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作出赔偿,并有权在 赔偿后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接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或转递 给受益人的银行,也称转递行(Instructing party)。 通知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并与担保行有业务往来 的银行,通常是担保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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