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核验(鉴定)不合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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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核验(鉴定)不符合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重大质量问题“一票否决”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组织起草了《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核验(鉴定)不符合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水运工程质量评价机制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检测行为: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在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为规范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行为,部安质司组织编制《水运工程质量交(竣)工核验(鉴定)验收不符合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指导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交(竣)工质量核验(鉴定)过程中进行抽查(抽测),并以清单方式告知相关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重点,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服务水平。

《清单》起草工作于2018年3月启动,《清单》按水运工程类型共划分为沿海港口工程、内河港口工程、沿海航道工程、内河航道工程、船闸工程、船坞工程、航电枢纽工程、护岸与防波堤工程等八个单项内容,分别由福建、浙江、广东、江苏、湖北、天津等六个省(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和长航局牵头组织,会同安徽、辽宁、河北、上海、山东、江西、四川等七个(市)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编写,安徽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汇总统稿工作。期间,编制组多次组织调研论证,收集专家、企业和地方的意见建议619条,于2018年11月召开《清单》(初稿)专家咨询会,会后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拟公开向社会行业广泛征求意见。

二、编制思路和主要内容

清单编制立足于工程实体,紧盯交竣工验收阶段,以遵循强制性标准条款为底线,以建设水运品质工程为目标,参照《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重点考虑影响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及使用功能的核心质量指标,指标内容要求具体、量化,且通过现场检查或检测等方式可辨识。

《清单》内容分为二个层次:一是适用各类工程的共性规定,共7项,如外形尺寸、沉降位移、混凝土强度、有害裂缝、变形缝、钢结构焊缝、附属设施等。二是满足各专业工程的特殊规定,共计31项,其中,码头工程6项、道路与堆场工程3项、航道疏浚工程5项、航道整治工程5项、防波堤及护岸工程1项、航标工程1项、船闸工程5项、船

坞工程5项。

三、有关说明

(一)港区内桥梁工程、船闸工程堤顶公路桥工程等相关指标参考《高速公路交(竣)工检测(鉴定)不符合项清单》桥梁工程内容。

(二)航电枢纽工程涉及水利、机电等其他行业的指标,考虑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同,《清单》未将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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