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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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根据《AA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04号)、《AA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2018〕15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信用评价的实施和申请。

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州级评价两部分。

省级评价在AA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中实施。

市州级评价由市、州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是指县、县级市,以及不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享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

近年来,已经由国务院批准撤县(市)改区,并纳入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可以保留县级管理权限。

申请省级评价的企业,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或者公司住所地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在我省两个以上市州或者县(市、区)登记设立分公司的省外企业,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市州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可以向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社会贡献”情况进行评价。

二、信用评价的考核依据和计分细则。

(一)工程业绩。

施工许可金额统计排名时,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281号)规定录入的工程业绩视同施工许可证的业绩。

其中:因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将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金额视同施工许可金额进入统计排名之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金额不再计分。

停建、缓建、调整投资规模或者施工过程中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应当由企业根据停建、缓建或者投资概算调整文件、承发包双方签署的清算文件变更工程业绩信息。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

300
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
二级指标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D1-2 承揽业务 D1-2 承揽业务 D1-2 承揽业务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2-03 D1-2-04 D1-2-05
D1-3-01 D1-3-02 D1-3-03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
一、基准分值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宁企业)诚信基准分值为 3000 分,对 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加分。有不良行为时, 分值按考核细则予以扣分。具体加分、扣分标准由自治区建设主管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诚信分值量化等级及管理标准 1、得分在 6000 分(不含 6000 分)以上,列入诚信档案 AAAAA 名 单。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2、得分在 4500 分(含 4500 分)至 6000(含 6000 分),列入诚 信档案 AAAA 名单,该企业应具有较好信用评价,在评先评优时予 以鼓励。 3、得分在 3000 分(含 3000 分)至 4500 分(不含 4500 分),列入 诚信档案 AAA 名单,该企业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属一般监管范围。 4、得分在 2000 分(含 2000 分)至 3000 分(不含 3000 分),列入 诚信档案 AA 名单,该企业应当自查、学习、整改,自动被列入重 点监管范围。
三、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加分标准 附表 1: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附表 2: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 附表 3: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L)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2
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 况,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 险、新线抢险、特殊建设项目、应急工程、科技创新和鲁班奖、 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 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 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 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 3 个月或 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 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 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8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 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 3 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三)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 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 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 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对于确定的不良行为,建 设单位应于确定后 3 日内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 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 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 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 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 号)等规定
3
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 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6
动生成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
数据,符合《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附 件 4)所列条件的,按附件 4 规定进行扣分。工程监督局每月 5 日前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

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
*A1—1—O8
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 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 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的;或釆用虚假证明文件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1O分-1O分-1O分
-1O分
皿分
严重不良行为
*A1-1-O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 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 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 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 终止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10分
*Al-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 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 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l-2-09
(4)对“红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较差),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査、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
“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査,检査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分为企业和个人,优良及不良,并按照各方主体进行分类编号,具 体内容详见附表,其中标识的内容为建设部公布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3、资质晋升“绿牌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黄牌企 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半年申报;“红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
推迟一年进行申报。
以上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信用评价成果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严 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其所有信用 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其进入红牌之日算起。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各工程指挥部: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文件精神,强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路局成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建设副局长副组长:建管处处长、副处长、西安质监站站长组员:各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建管处安质科长、工程科长信用评价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安质科,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1.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上级领导和社会的监督。

2.严禁搞平均主义,克服好人主义,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对于上报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将对相关工程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用评价程序1.信用评价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进行。

2.工程指挥部应按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

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前5天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3.工程指挥部每月28日将本月现场检查扣分结果报铁路局备案,未检查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

4.工程指挥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铁路局。

5.铁路局根据指挥部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4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

6.铁路局汇总的信用评价结果经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上报铁道部质量监督总站。

四、信用评价办法1.信用评价检查包括现场工程质量检查、现场管理检查和施工不良行为认定三部分内容,扣分标准执行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扣分表”、附件2“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扣分表”和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关于征求修订《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修订《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编号:京福闽赣铁工调[2014]122号
工程调度通知
时间:2014年6月24日时分(专用章)
拟稿人:张俊祥核稿人:肖磊签发人:黎明细
主送单位:各施工、监理单位
抄送单位:公司各部门、指挥部
正文:
关于征求修订《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有关要求,《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完成,请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各施工、监理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修订意见,请于2014年6月27日17:30分前发到公司安全质量部张俊祥。

附件:京福闽赣铁路客运
专线有限公司关于再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完善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的规定,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公司从事工程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

第五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质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监督站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物资部、计财部负责人和指挥长为组员,负责领导和监督公司的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公司信用评价检查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评价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评价小组:由公司安全质量负责人任组长,安全质量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指挥部、监理单位派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公司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是指在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公司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和《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九条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进行对标扣分。

第十条公司组织的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2次(多于2次时按2次折算),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哈枢指安[2011]第3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 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挥部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指挥部应将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指挥部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各副职任副组长,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管理细则。

2.审查检查考核结果。

3.参与集中检查考核。

第五条施工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由安质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施工单位质量信用评价考核管理细则。

2.按规定组织检查考核。

3.汇总上报材料。

第六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施工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考核过程第七条考核标准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考核表》和《现场管理检查考核表》(见附件1 和附件2)中具体检查实施项点执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质量信用评价每半年评价一次,每年 6 月30 日和12 月30 日前将建设项目检查情况、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情况报送铁路局。

第九条每个评价期内指挥部组织集中检查两次,两个月检查一次,每个评价期的最后1 个月,与路局共同检查,现场检查扣分结果在每次检查结束5 日内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十条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施工企业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注明原因。

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3篇)

工程施工信用评价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信用评价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

(二)依法依规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保持评价体系的时效性。

四、信用评价体系(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法规遵守情况:包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

2. 质量安全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

3. 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4. 诚信经营情况:包括企业信用、商业道德、社会责任等方面。

5. 其他指标: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评价指标。

(二)信用评价等级。

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 AAA级: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 AA级:信用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 A级:信用一般,有轻微不良记录。

4. B级:信用较差,有一般不良记录。

5. C级:信用差,有严重不良记录。

五、信用评价程序(一)信用信息采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采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实施。

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

2. 行业协会负责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

3. 企业自行评价,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

(三)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要点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要点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 2 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 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措施和原则,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增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措施》和《有关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旳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协议文献等,按照评价原则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旳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旳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评价成果实行签认和公告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监督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原则;(二)指导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细则并组织实行;(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机构旳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旳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很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根据为:(一)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成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旳正式文献;(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成果;(四)司法机关做出旳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旳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旳有关资料。

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

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

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贯彻落实铁道部“快速、有序、优质、高效”的建设方针,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 160 号),结合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由联合体中标的标段,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工程的联合体成员独立进行信用评价。

在确定各标段施工单位后,由京沪高速铁路济南高速站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确定具体的考核对象予以行文公布。

第二章信用评价考核的组织第五条建设指挥部成立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分管质量工作的副指挥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部长和主管工程师组成。

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部长担任,负责质量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和规范,组织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合理安排,各施工单位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指挥部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现场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为选择优秀施工队伍,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投资成本,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为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现场表现的诚信综合评分标准。

第二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实施评分。

基准分为50分,按本办法中规定事项对应进行加减分。

综合评价得出的分值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三条评价扣分标准:(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分;不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5分;(二)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给建设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扣10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要求整改没有及时整改的,扣5分。

(三)因自身原因,合同执行过程施工单位单方面要求并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扣10分(事实认定以驻场监理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后生效);(四)因自身原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延误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上的,扣10分,六个月以上内的,扣15分;(五)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15分,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扣10分(以劳动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四条评价加分标准:(一)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中,应业主请求,积极配合、支持抢险、创文等工作,表现突出的施工单位,加10分;(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获得过广州市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10分。

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15分;(三) 本单位建设项获得过广东省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20分;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25分。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诚信综合评价在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每季度或进行一次,每次评价前,由建设单位组成评价小组,广泛采纳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甘交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甘交发〔2013〕7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参与我省公路项目建设施工企业的诚信履约意识。

根据2013年5月7日全省公路项目建设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修订了《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甘交建〔2010〕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1月7日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参与我省公路项目建设施工企业的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按照《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甘肃省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渝交委路[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从业行为,加强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我委修订了《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重庆市境内公路新改建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综合评价和区县级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A级:85分≤X≤100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最终)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最终)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集团公司诚实守信的建设体系,加强工程管理,做大集团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板块”,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集团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集团公司、项目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集团公司BOT/BT项目、总承包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和公示、公告制。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形式。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总承包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单位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施工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进行评价定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全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进行内部综合评价。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组),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工程安全管理部,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建立评价考核、处罚机制,制定评价工作制度及流程,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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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贯彻落实铁道部“快速、有序、优质、高效”的建设方针,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结合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由联合体中标的标段,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工程的联合体成员独立进行信用评价。

在确定各标段施工单位后,由京沪高速铁路济南高速站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确定具体的考核对象予以行文公布。

第二章信用评价考核的组织
第五条建设指挥部成立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分管质
量工作的副指挥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部长和主管工程师组成。

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部长担任,负责质量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检查
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和规范,组织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合理安排,各施工单位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指挥部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现场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每次日常检查后形成正式检查记录,并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报告(包括季度评分结果和排序)报办公室。

每季度末月底由办公室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形成正式报告后报建设指挥部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九条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记
录公示。

第十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现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一)扣分标准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收集日常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和综合评比资料,进行整理排名,完成对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由建设指挥部按照监理规范和建设指挥部制定的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对照监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定,每半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于每年4月和10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组织复查。

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指挥部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现符合《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建设指挥部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指挥部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指挥部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一条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

第二十三条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五章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制度与运转情况;投标时所承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设备的履约情况;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建设情况;内业资料管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控制与成品质量的检验评定;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扣分为建设指挥部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
式中:A-日常检查扣分
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0.5为折扣系数
a-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排序按其信用评价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出。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质量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同时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工程实体的评价要坚持以数据资料为依据的评价原则,监理、咨询等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实体检查检测的力度,以真实可靠的数据为依据,保证对工程实体检查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十条对于发生质量事故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施工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并严格按照评分办法中的要求对其质量信用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对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灾害大小及抢险救灾的难易程度,在质量信用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1~2分。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上报和公开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于每一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将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包括评分结果和排序)上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并同时对参建各施工企业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于每一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上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并同时予以公布。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建设指挥部依据本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不良行为性质,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
(铁建设[2008]247号)和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激励约束机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奖惩。

第三十五条建设指挥部逐步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日常检查评分表
项目名称:标段:
施工企业名称:检查日期: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附件2:
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注:B15-B19以媒体公布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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