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示范文本)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示范文本)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表(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4a295c4e910ef12d2bf9e759.png)
处理时间
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类别
公开期限
扣
扣分分值
备 注
1.处理文件作为附件(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司法判决等);
2.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要求,做好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共享工作,做到“应报尽报”,确保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不按照标准格式报送的,将责令做出行政处理的水利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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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https://img.taocdn.com/s3/m/21282d2b3169a4517723a372.png)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7abcf6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1.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385d0e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13.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5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76d1bd3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2f.png)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等三个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和晋升申请。
因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暂停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首次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一)申请材料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二)有关说明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解释并明确要求。
1.第3项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指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取消收取“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第4项材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监理工程师”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4年6月(含6月)以后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35a3661eb91a37f1115c84.png)
的信息 分类及 编码 、 信用信 息格式 和数据库 建设标 准等 ,
建立全 国水利建设 市场 主体信用信 息管理平 台 ,并 为实 现 全国水利 建设市场 主体信 用信息互 联互通创 造条 件 。各 流 域 管理机 构和各省 级人 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 门依 照管理权 限 ,分别负责 其管辖 范 围内的水 利建设 市场 主体信用 信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 :
良行为
记录公告 暂行 办 》 法 的通 知
结 合实 际 , 落实好 《 贯彻 管理 办法》 公告办 法》扎 实有 效 和《 ,
地 推进信 用体 系建 设 , 重点做 好 以下 4项 工作 :
( ) 一 全面建 立水利 建设市场 主体信 用信息库
各 流域机 构 、地方各 级水行政 主管 部 门应 充分 利用现 有 信息 资源 , 依法 通过 政府 部 门 、 利 工程参 建各 方 、 并 水 中 介 机构 、 行业协会 等多种途 径获得 信息 , 认真 核实 , 完整 、 准 确、 及时 地记录企业 ( 位 )个人 在水利 建设市 场 中的信用 单 、
有关 事项通知 如下 :
一
纳人信 用信息 库 , 成基础性 信息 , 用信息平 台提供 信 形 为信
息保 障。
、
充分认识 贯彻 实施 《 管理 办法 》 《 和 公告 办 法》 的重
( ) 快构建水 利建设 市场信用 信息管 理平 台 二 加
中国水 利工程 协会应 在水利部 指导下尽 快研 究制定 统
20 年 1 月 , 部颁 布 了《 利建 设市 场主 体信用 信 09 O 我 水
息管理暂 行办 法》 水 建管  ̄o 9 4 6号 , ( 2 o ]9 以下简 称《 理办 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xl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xl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https://img.taocdn.com/s3/m/536d6218c5da50e2524d7f44.png)
附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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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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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3704cc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c.png)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湘水办[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水办〔2013〕21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水建管〔2011〕433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等规定,我厅开发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单位信用档案,现已投入运行。
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要求,我厅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省水利建设活动中全面应用市场主体单位信用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业的市场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中央直属企业、省外企业可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档案填报信用档案,经我厅审核后,可直接转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应查阅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信用档案,核对相关信息。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投标人信用档案打印系统”下载并打印投标人信用档案,提供给资格预审或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
市场主体单位信用档案中的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通过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新申报系统更新、补充信用信息。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1e7366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15.png)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20
•【文号】水建管[2007]134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3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建设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使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同时废止。
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4月20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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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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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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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修订)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c3291c8011ca300a6c390a4.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0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f1b41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61.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水建管〔2009〕518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51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表](https://img.taocdn.com/s3/m/5d2e8e23cc7931b765ce158c.png)
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表(施工企业)企业名称:填表日期:青海省水利厅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施工企业年度考核表》中的全部内容、数据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此次提供的内容、数据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职称联系电话企业经理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联系电话统计负责人职称联系电话主项企业资质等级增项资质证书编号批准机关和发证时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二、承揽工程一览表序号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合同价(万元)开、竣工时间工程进展情况描述1注:1. 承揽工程包括年度内已完、在建和新(续)建工程; 2..每个项目须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3..本表可复制加页三、(项目名称)项目考评意见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1 市场诚信1 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故意拖延工期等)2 转包、分包情况3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通投标等情况4 投标承诺执行情况(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及其职业资格和职称等)5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6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恶意拖欠,被举报引发上访事件产生严重后果等)2 工程质量与安全7 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执行情况8 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9 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10 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情况3 文明施工与环保11 文明施工12 环境保护总体评价意见注:1、单项考核结论:根据考核内容逐一进行简单描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总体评价意见也可进行简单描述,但结论必须明确是合格或不合格,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2、质量监督机构只对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与环保内容进行考核。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36e84e14791711cc791779.png)
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和《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管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能够反映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工作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归集、交换、共享、管理、公开、使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归集、交换、共享、管理、公开、使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向全国监管平台推送。
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a2e186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4e.png)
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10.21•【文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21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精神,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精神,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建立水利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水利建设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推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自上而下,协同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监管,社会共治。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全国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01aa677650e52ea551898c6.png)
附件2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2004〕415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为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是指水利建筑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基本信息、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和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征集、披露和管理信用档案信息。
第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域企业基本信息,并收集、记录、报送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信息。
第七条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照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统一要求,报送本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章征集与记录第八条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征集与记录采取网络申报、纸制确认的形式,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实时发布。
第九条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人事管理基本档案;3.企业主要工程业绩档案;4.企业安全与质量生产档案等。
(二)良好信息包括:1.承接的工程获区、市以上水行政机关或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2.获县以上水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3.所属企业的相关人员获县以上水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个人荣誉;4.获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记录;5.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相关机关宣传信息;6.其它可以记入的良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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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理机关
处理时间
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类别
1.处理文件作为附件(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司法判决等);
2.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要求,做好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共享工作,做到“应报尽报”,确保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不按照标准格式报送的,将责令做出行政处理的水利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