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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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
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
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监理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
7、外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和监理员人员名单及岗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监理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在本单位注册的水利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执业证件或职称证书(若无则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证明聘用关系的材料;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6、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勘测设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7、外省勘测设计单位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
原件收复印件),勘测设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市场信誉和质量安全评价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时,除提交以上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定时申报和集中认定制度,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合格申请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
第十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信用等级认定决定前,初步评审认定结果在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公示公告栏中公示(/js/),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信用等级认定和取消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分首次认定、晋级认定、重新认定和延续认定。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的首次认定按本办法中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以评审委员会成员赋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认定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专业职称人员数量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赋分200分)
总人数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人扣10分,扣完为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到资质要求的得100分,每少1名扣20分,扣完为止。
2、注册建造师人数是否达到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赋分500分)
注册建造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500分,每少1人扣100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名加50分。
3、三类人员持证书上岗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人数符合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4、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3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300分,工程技术人员及建造师,每少1人扣50分,扣完为止。
(二)资产状况(标准赋分200分)
资产负债、净资产能否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资产负债率小于50%的,得100分;每增加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净资产为正值的,得100分,净资产为负值的,本项不得分。
(三)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600分)
1、近3年的产值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平均产值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200分;每少5%,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300分。
2、近3年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2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
无证明的,不得分。
(四)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施工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五)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六)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800分)
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总监、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中、高级职称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800分)
1、近3年的监理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3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4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2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100分;一般状况得50分;较差不得分。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工程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经查实,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3、安全生产(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2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企业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500分)
1、专业人员能否达到相应资质要求(标准赋分1000分)
招标师、造价师、取得技术职称的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5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500分;招标师、造价师及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900分)
1、近3年的代理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5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500分;每少5%,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满分6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2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2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3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
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三条勘测设计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800分)
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信誉及业绩(标准赋分800分)
1、近3年的勘测设计业绩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近3年年均业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得300分;每少5%,
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每增加5%,加10分,最高得分400分。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设计进度、质量和服务等纠纷的,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4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设计质量;(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3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到项目法人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给予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单位首次认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员(标准赋分1200分)
1、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能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800分)
注册执业人员及取得技术职称人数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得800分,每少1人扣50分,每多1名加20分。
2、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标准赋分400分)
提供全部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的,得400分;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50分。
(二)检测能力及信誉(标准赋分800分)
1、检测能力是否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标准赋分300分)
检测能力能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得300分;每少1项,扣50分,本项扣完为止。
2、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标准赋分300分)
连续3年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得300分;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每发生1起扣50分,扣完为止。
3、资信情况(标准赋分200分)
近3年银行授信A级以上的,得100分,无银行授信证明的
不得分;提供近3年工商管理部门良好信用证明的,得100分,无证明的,不得分。
(三)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赋分700分)
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赋分300分)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制度健全、运转正常,得200分;一般状况得100分;较差不得分。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00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检测质量(标准赋分400分)
连续3年未发生检测质量事故,未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得400分,每通报或处罚1次扣50分;受到项目法人通报或处罚1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四)业主评价(标准赋分300分)
按代表工程的业主方综合评价的算术平均分值
综合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为300分,B 为200分,C为100分,D为50分,E为0分。
(五)获奖励情况
由申请单位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原件),依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值计。
第二十五条申请信用等级晋级认定、重新认定、延续认定,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原信用等级证书(原件);
2、近期履约情况证明;
3、最新业绩证明;
4、人员变更和社保缴费情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从业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晋级认定。
1、依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信用分值累计达到晋级标准的;
2、连续保持相同信用等级达3年的。
第二十七条根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一年内累计扣分达降级标准,或因行政处罚取消信用等级再次恢复从业的,信用等级需以首次认定的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信用分值一年累计达不到降级标准,资质等级按延续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被吊销资质或连续12个月无水利建设市场业绩,从业主体信用等级自动取消。
第四章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信用等级分书面和电子两种记录载体。
电子载体为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js/)《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记录》;书面载体为《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每年对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结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从业单位资质等级、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记录和上报工作,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与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挂钩,信用等级作为水利建设招投标和单位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暂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处不少于3个月的停业整顿。
整顿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市场活动,信用等级自动恢复至B级。
自停业整顿期开始,12个月内未通过整改审查的,其从业资质自动注销。
第三十五条从业单位要如实上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积极配合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凡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误报信用资料的,一经查实,从业信用等级一律按B级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规配套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