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失业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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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可不可以免税

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可不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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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可不可以免税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
根据该项政策规定,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

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同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
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政策的条件是: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
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

北京失业人员做创业最新优惠政策

北京失业人员做创业最新优惠政策

北京失业人员做创业最新优惠政策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76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2、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奖励在首都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3.京籍应届生创业免公司注册费4.京籍应届生创业可住宅经商5.北京小额贷款额度提高详细:大学生创业,第一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再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国家关于创业的政策及其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创业的政策及其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创业的政策及其法律法规有哪些一、与创办企业相关的有关条例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二、了解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创业者以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时,应了解政府对于进入特殊行业或者进行特种经营时所设定的有关条件,了解从事哪些行业或服务另有规定,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领取哪些特种经营资质证或许可证等证照,以便提前准备。

例如,创办生产型需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07-09)。

又如,创办网络经营服务需要学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09-29)并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8号令),取得专项许可证,等等。

三、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优惠政策了解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政策中提出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都正在抓紧实施。

可以说,一个关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正在初步形成,突出体现在多种形势的扶持政策等方面。

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

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标 签】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 号】苏政发﹝2004﹞61号【发文日期】2004-06-30【实施时间】2004-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辽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

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杭价费[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价费[2003]73号)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或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劳动组织许可证》之日起,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可以向相关的收费单位出具《就业援助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价费(2003)23号)公布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6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新增和调整了部分免收项目,免收的项目(共84项)重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班,一律免收培训费;参加技术鉴定的,一律免收鉴定费。

二、采取有力措施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服务性收费。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同时免收其档案管理费。

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一律按规定幅度内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自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国企下岗人员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新政策?下面随店铺一起来看一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吧!国企下岗职工的应享有的权利“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

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

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

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

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

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

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

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

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本地税发[2003]34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本地税发[2003]34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正文:----------------------------------------------------------------------------------------------------------------------------------------------------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本地税发[2003]34号2003年4月8日)各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㈠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财税[2002]208号)㈡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政发[2003]9号)规定:凡在我市境内城镇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一、企业安置残疾人(一)增值税、营业税(限额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办理条件1、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提交资料A、资质确认申请1、市民政局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置情况认定表》;6、《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人员安置情况明细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申报1、《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人安置情况变动表》;2、《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或《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申请表》;3、退减税的书面申请;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C、所得税加计扣除清算申报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招⽤失业⼈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友提问:
企业招⽤失业⼈员,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性质的⼩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的,不得结转下年使⽤。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6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1 —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2 —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2020青岛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解读(2)

2020青岛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解读(2)

2020青岛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解读(2)青岛市今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在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1~10月份,全市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23亿元,为1594笔贷款贴息1290万元。

全市政策性扶持创业11842人。

同时,我市还为创业者提供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可申领每人4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以及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10月份,共为7272名创业者发放自谋职业扶持金2307万元;为434名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203万元。

另外,我市还鼓励创业者带动就业。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以及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每招用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10月份,发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9.1万元。

在鼓励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中,对各类单位或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对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目前,全市已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67个,为5000多名创业者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一体化帮扶。

青岛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创业可获5000元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何先平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就“就业和创业服务”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另外,何先平介绍,《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政策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政策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关于山东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分析

关于山东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分析
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的优 惠政 策, 以稳 定就业局势 , 维护社会 稳定 , 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 。 东省作 为一个 经济发展 大省 , 保持 山 如何响应党中央国务 院的号召 . 顺利实现本 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本文结合山 东省实际, 通过 两个对 下岗职 工再就业 的优惠政策分析, 为山东省如何 实现 下岗职 工
◇ 高教论述◇
科技 曩向导
21 年第 3 期 01 0
关于山东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分析
梁 宇
( 山东广播Βιβλιοθήκη 视大 学经 济管理学 院山东
济南
200 ) 5 0 0
【 要】 摘 由于受国际金 融危机 的影响 , 国就业形势严峻 , 岗失业人 员激 增。面对庞 大的下岗失业人 员Zf , 我 下 L .中央提 出 了 系列促进 下 一
再 就 业 指 明 了方 向 。
【 关键词 】 岗职工; 业; 惠政策 下 再就 优
20 年爆 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 国的实体经济造 成了严重 的 08 2 对下 岗职工创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 . 1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 除建筑业 、 娱乐业 以及广告业 、 桑 负面影 响 . 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 , 导致 劳动岗位大幅度减少 , 失业率 上升 . 就业困难 。 面对庞大的下 岗失业人员队伍 , 中央提出了一 系列促 拿 、 按摩 、 网吧外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 日起 , 内免征 营业税 、 的, 3年 进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的优惠政策 .以扶持下 岗失业人员 自主创业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 教
场管理费 、 经济合 同鉴证 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对大龄 ( 5 男 O
周岁以上 . 4 女 0周岁 以上 ) 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 的, 市场摊位安 置 下 在 等方面 , 要因地 制宜、 各地 帮助协调采取特殊优惠政策 ; 对下 岗失业人 员从事临时性、 季节性的经 营的, 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 对下 岗失业人 员 申办有限责任公 司 . 允许注册资本 5 万元 以下 的公司注册 资本分 0 期到位 , 只要 首期 出资不低 于 3 万元即可注册 : 岗失业人员从 事社 下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颁布日期】:2005-1-27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文号】:吉社试办字[2005]3号【执行日期】:2005-1-27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社试办字[2005]3号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各市、州、县(市、区)试点办,省直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启动以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试点范围问题1.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国有企业中的"混岗集体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照这次试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不在试点范围内。

对此,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待政策明确后,统一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录到国有企业的"混岗集体工",并与国有企业职工执行相同劳动工资政策的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2.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参加试点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3.试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试点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应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4.试点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已被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5.改制或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是否执行本次试点政策问题。

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应该按照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符合试点条件的可执行本次试点政策;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不参加本次试点;依法破产企业,已进入法定程序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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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失业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并且有失业证,请问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
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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