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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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违法串标投标真实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违法串标投标真实案例分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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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案例背景
某城市的一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五 家公司参与竞标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并损害了招 标人的利益
在投标过程中,其中两家公司通过私下协商,互相 串通,以共同提高报价的方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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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案例详情
这两家公司名为A和B,它们在 招标文件发布后,私下进行了
多次协商
根据调查,A公司和B公司商定 了一个共同的报价策略,即在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范围内,
两家公司共同提高报价
这种行为明显是为了排挤其他 竞争对手,并试图通过提高报
价来获得更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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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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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串标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影响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公平竞争。因此,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建立信用体系: 建立工程建设行 业的信用体系, 对违法串标投标 的行为人进行信 用记录和公示, 并实施相应的处 罚措施
提高透明度:加 强招投标的透明 度,防止暗箱操 作和不当利益输 送。建议在招投 标过程中引入第 三方监督机制, 确保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得 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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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和B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取消本次投标的资格 赔偿招标人:因串标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禁止参与招投标等 如有刑事责任: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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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对工程建的影响
违法串标投标行为对工 程建设具有严重影响
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对于⼀些⼤型的⼯程项⽬,⼀般都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式来选定建设单位。

招标投标本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但是有的⼈却打起了串通投标的歪主意,但这种⾏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接下来,店铺⼩编就带来这样的⼀则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案情简介某市⼀国有⼤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2008年5⽉发布招标信息,10⽉16⽇公开招标,9⽉报名结束。

有国内⼤型企业共15家参加投标报名,其中包括甲、⼄、丙、丁四家⼀级资质的建筑⼯程有限公司。

2008年10⽉15⽇某市招检委接群众举报,甲、⼄、丙、丁四公司在招投标中有串通投标⾏为,为了保证招标⼯作的顺利进⾏,某市招检委连夜通知甲、⼄、丙、丁四家企业前来说明情况,四家企业感事情可能败露,15⽇均未到来,也没有参加16⽇的投标活动,没有递交标书。

此案交由某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现查明:甲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通过中间⼈郭xx串通⼄、丙、丁三家企业帮其围标,标书由甲公司统⼀制作,由甲公司按⾼、中、低统⼀报价,甲公司报价居中。

投标保证⾦80万元由甲公司统⼀⽀付,分别于9⽉底转到⼄、丙、丁三家公司账户。

给中间⼈郭xx3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事成后再给三万元),给⼄、丙、丁三家企业各6万元好处费(未实际⽀付),另查明,该⼯程招标控制价1.8亿元,中标价1.83亿元。

⼆、案情分析(⼀)主观⽅⾯为了达到中标⽬的甲、⼄、丙、丁四家企业有相互串通投标的故意,甲公司作为串通⾏为的组织者,在串标活动中起主要作⽤,主管观恶意较⼤,其他三公司作为协从者,起次要作⽤。

(⼆)客观⽅⾯甲、⼄、丙、丁公司在中间⼈的协助下,通过统⼀制作标书,统⼀按⾼、中、低报价的形式搭成利益整体。

其⾏为破坏了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国有⼤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招标⼯作的正常开展。

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款:“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案参加⼈数众多,涉及标的⾦额巨⼤,社会影响较⼤,属情节严重。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宗土地出让项目,吸引了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参与竞标。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家企业被怀疑存在串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动了调查程序,并最终将案件移交给当地检察院。

经过检察院的调查取证,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被正式起诉。

二、案件事实1. 串标行为:经调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沟通,约定在投标报价上相互配合,以降低投标价格,从而增加各自中标的可能性。

2. 证据收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往来、邮件沟通等证据,证实了三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3. 影响评估: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评估,该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价格低于市场价,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法院判决1.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构成串标罪: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标罪。

2. 罚金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赔偿招标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

3. 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法院同时判决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

串标法律后果(3篇)

串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以非法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串标行为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串标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各方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民事责任串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信用惩戒串标行为将受到信用惩戒,其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5. 行政机关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2)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故意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3)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4)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5)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6)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7)不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8)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法律案例(3篇)

围标串标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由某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于2019年5月1日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2019年5月20日前递交投标文件。

然而,在投标过程中,投资公司发现部分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秩序。

为此,投资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依法查处。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1. 投标人A与投标人B达成协议,由A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承包项目,B以高价投标,以获取更高的中标利润。

2. 投标人C与D、E、F等投标人串通,约定共同投标,共同推高投标报价,以获取更高的中标利润。

3. 投标人G、H、I等投标人相互勾结,约定共同放弃投标,以确保某个特定投标人中标。

4. 投标人J、K、L等投标人相互勾结,约定共同提交虚假投标文件,以获取中标资格。

三、围标串标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投资公司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围标串标行为。

经过调查,当地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以下事实:1. 投标人A、B、C、D、E、F、G、H、I、J、K、L等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 投标人A、B、C、D、E、F、G、H、I、J、K、L等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当地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中标无效,取消投标人A、B、C、D、E、F、G、H、I、J、K、L等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2. 对投标人A、B、C、D、E、F、G、H、I、J、K、L等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例分析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通信建设项目对于推动社会经济进步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通信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项目质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揭示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围标串标行为在某大型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中,有多家企业参与投标。

经过调查发现,其中几家企业在投标前私下达成协议,约定由一家企业中标,其他企业则配合进行围标。

他们通过互相通报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信息,使得中标结果被人为操纵。

这种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法违规;二是招投标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对围标串标的查处力度不够;三是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违法违规成本较低。

为了防范围标串标行为,首先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

其次,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对其进行信用评级,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此外,还应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二、案例二:虚假投标行为在一个通信网络升级项目的招标中,某投标企业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和资质文件,以满足招标要求。

虽然该企业最终中标,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其实际能力不足,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虚假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也给项目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诚信缺失,为了中标不择手段;二是审核机制不完善,对投标文件的审核不够严格;三是社会监督力量不足,难以发现和揭露虚假投标行为。

针对虚假投标问题,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流程,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招投标活动,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汽招标公司串标(3篇)

一汽招标公司串标(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招标投标市场频繁出现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期,一汽招标公司涉嫌串标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其背后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事件概述据悉,一汽招标公司近期在组织一项涉及汽车零部件采购的招标活动中,涉嫌存在串标行为。

根据调查,部分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泄露标底、提高报价等手段,以达到在招标中获取优势的目的。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事件调查1. 调查过程在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一汽招标公司涉嫌串标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串标行为;(2)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事件经过;(3)对涉案企业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4)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2.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相关部门发现一汽招标公司涉嫌串标事件存在以下事实:(1)部分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泄露标底;(2)投标企业通过提高报价、虚构业绩等手段,达到在招标中获取优势的目的;(3)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招标规定,对串标行为视而不见。

四、事件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导致部分条款存在漏洞,为串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 招标投标市场不规范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项目,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混乱。

3. 监管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市场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4.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缺乏自律意识。

五、建议与反思1.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堵塞漏洞,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是现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投标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案例集将选取几起典型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案例,进行剖析和警示。

二、案例一:暗中陪标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些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这5家施工企业与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最终建筑公司顺利中标。

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谋取中标,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案例二:违规招标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计划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公务车辆。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

最终选定了一家代理商中标,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此案例违反了招投标法规中的多项规定。

首先,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特定品牌的公务用车,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属于定牌采购,违反了招投标法规中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案例三: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党委副书记、所长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通过违规泄漏招标信息、设置特定投标条件等方式帮助他人中标项目,并收受财物。

最终,该领导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

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

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

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序在我国国内建筑市场中,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其中,上海隧道股份旗下的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案子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影响和教训。

一、案件背景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是指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进行的项目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该案子引起了业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建筑市场监管的热点问题之一。

二、案件影响1. 市场秩序混乱:串标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使得一些合法合规的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

2. 社会舆论负面: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谴责和关注,损害了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3. 法律风险增加:串标围标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问题。

三、案件教训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重要的教训,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

2. 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3. 媒体应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和规范化运行。

四、个人观点对于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我深感震惊和愤慨。

建设市场的乱象需要得到有效治理,才能够实现良性的行业发展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也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远离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做一个守法合规的企业家和公民。

总结上海隧道股份台州项目串标围标案子是当前建筑市场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其影响和教训都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需要以此为鉴,共同努力,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建筑市场监管中,我们希望能够看到更多的合规企业,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单位被发现存在串标行为,即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约定不参与竞争,确保其中一家单位中标。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随后,甲单位以乙、丙单位串标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丙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案件事实1. 投标情况:某市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共有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甲单位报价为8000万元,乙单位报价为7500万元,丙单位报价为7200万元。

2. 评标过程: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甲、乙、丙三家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在开标前有过多次电话联系。

经调查,甲、乙、丙三家单位存在串标行为。

3. 查处情况: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甲、乙、丙三家单位进行查处,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乙、丙单位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退还保证金。

4. 诉讼情况:甲单位以乙、丙单位串标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丙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家单位是否存在串标行为?2. 乙、丙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甲单位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串标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约定不参与竞争,确保其中一家单位中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串标行为。

2.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丙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甲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丙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损失赔偿:法院根据甲单位的损失情况,判决乙、丙单位赔偿甲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串标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协商,约定不参与竞争,确保其中一家单位中标,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领域串标违法案例分析一、串通投标收报酬经理被判刑日前,广州地区首例串通投标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审结,某开发公司副经理罗某因帮助朋友成功中标,既“扫除”投标竞争对手又是透露最高限价,事成之后收取高额好处费等行为,被广州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原是广州某物业开发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日常负责公司开发项目招标。

罗某与包工头方某因业务往来而认识。

2007年下半年,罗某负责公司一项大型商品展贸城工程招标,方某找到罗某,要求其协助自己挂靠的两间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向其支付介绍费,同时在日后的施工中,把其中的一些项目发包给罗某介绍的朋友运营。

罗某答应了方某的要求,随后在招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先是指定了某公司做招标代理,以便方某中标;而后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罗某又故意剔除了部分符合资质的应标公司;最后在工程最高限价公布前,提前把它泄露给了方某。

最终,方某挂靠的公司根据罗某提供的资料,制作了标书,其报价只比最高限价降低了不到2%。

由于有罗某的鼎力相助,方某挂靠的公司最终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

据悉,该案所涉工程总造价近6000万元。

案发后,工程进行第二次招标,最终中标价比第一次大幅下降,共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1900余万元。

二、无锡首例串标案宣判4公司构成单位犯罪2006年1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等10多家单位及个人犯有串通投标罪一案。

2005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

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案例分析】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

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一种经常被忽视的犯罪——串通投标罪,钟某某串通投标案解读【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串通投标,俗称围标,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并不少见,很多人并未将其视为法律风险,特别是没有作为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原因是:其一,自认为这种现象很多,受到追究的少;其二,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行贿,并保证工程或者货物、服务质量,商量商量价格,相互沟通一下,甚至找人帮忙围围标,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

不得不提示一下,这种心态,还是小心天网恢恢吧,不仅现在恢恢,将来再将来,也会恢恢。

【案情摘要】本案源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海山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宇新天地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金宇新天地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凯跃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山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谢连顺关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海山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钟海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海山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3651371_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

23651371_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

60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文/白如银 高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

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了“视为”立法技术,运用经验法则,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视同认定为“串通投标”。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串通投标常见情形,其中都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则投标文件混装串标的案例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如何理解,有两种认识。

一是甲方投标文件中有乙方资料,而不管乙方投标文件中是否有甲方资料;二是甲方投标文件中有乙方资料,乙方投标文件中也同时有甲方资料,但不管该资料是否为同一文件,也不管是整本投标文件混装,还是只有部分内容混装。

这两种认识直接导致最终认定结果不同。

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就可窥见一斑。

案例一〔2020〕辽01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中,富尧公司与沈阳富尧佳禾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报价单》格式雷同、供货商一栏供货商名称互相混淆,投标方联系人为同一人,联系电话相同,报价单位地址相同,上述行为符合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特征。

案例二〔2018〕苏860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文讯公司和星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资质材料存在明显的交叉、互相混装的情形,一致建议将文讯公司和星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2017年11月27日,南京市财政局对文讯公司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文讯公司在参与涉案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与星源公司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具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决定对文讯公司处以800元罚款,并将文讯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中,文讯公司参加了涉案项目,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授权其职工欧阳**代表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谈判,而且从未明示放弃参加投标。

串标法律诉讼案件(3篇)

串标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Y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一起招投标项目产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与第三方公司串通投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件事实1. 招投标项目情况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

2. 招投标过程(1)原告和被告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名参加投标。

(2)在开标前,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方公司存在频繁的沟通联系,怀疑其存在串标行为。

(3)开标后,原告对投标报价进行核查,发现被告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怀疑其存在恶意报价行为。

3.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与第三方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因串标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与第三方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 被告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3.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法院判决1. 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与第三方公司存在频繁的沟通联系,且在开标后,被告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方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2. 关于投标报价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报价。

3.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判决结果1. 确认被告与第三方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无效;2. 判令被告承担因串通投标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3篇)

串标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市某大型工程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招标单位为XX 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涉嫌串标的行为,引发了法律诉讼。

原告: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与第三人存在串标行为;2. 招标单位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

三、事实与证据1. 招标过程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投标人承担。

原告于招标公告发布后,向招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

被告与第三人则在同一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2. 串标行为(1)被告与第三人于投标前曾多次进行电话联系,商讨投标策略。

(2)在投标文件中,被告与第三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人员配备等方面高度相似。

(3)在开标前,被告与第三人曾向招标单位递交了一份联合声明,表示愿意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3. 证据(1)原告收集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通话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串标行为。

(2)原告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证据,证明招标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串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职责,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 原告的损失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制作费用、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五、判决结果1. 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 招标单位赔偿原告因招标单位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 被告与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招投标串标纠纷案件。

串标法律案例(3篇)

串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市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2015年,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座综合性办公楼建设项目。

张某和李某均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李某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行为。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因其串标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存在不正当关系?2. 李某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标行为?3. 如果李某存在串标行为,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一)证据分析1. 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记录;-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承认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言;- 李某在投标文件中故意篡改项目技术参数的证据。

2. 李某辩称:- 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记录系伪造;- 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篡改属于正常技术调整。

(二)法院认定1. 关于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通信记录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证言足以证明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2. 关于李某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标行为,法院认为,李某在投标文件中故意篡改项目技术参数,且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足以证明李某存在串标行为。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2. 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李某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对串标行为的严厉打击。

六、启示1. 建筑市场参与者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串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1.0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同时,五个案例各有侧重。

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公司招标涉嫌虚假信息(3篇)

公司招标涉嫌虚假信息(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市场逐渐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公司涉嫌发布虚假招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本文将围绕一起公司招标涉嫌虚假信息的事件,深入剖析行业潜规则,揭示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二、事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要项目的招标,招标内容涉及设备采购、工程承包等多个方面。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关注。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被曝出涉嫌发布虚假招标信息,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三、事件经过1. 招标公告发布甲公司在官方平台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投标要求等信息。

公告一经发布,便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关注。

2. 投标企业报名在公告发布后,众多企业纷纷报名参加投标。

在报名过程中,一些企业发现甲公司提供的部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成分。

3. 调查发现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甲公司在招标公告中存在以下虚假信息:(1)项目预算虚高:甲公司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预算,但实际预算远低于公告中的数额。

(2)项目需求模糊:甲公司在招标公告中对项目需求描述模糊,导致投标企业无法准确把握项目要求。

(3)项目进度拖延:甲公司在招标公告中承诺的项目进度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进度严重拖延。

4. 事件发酵事件曝光后,甲公司迅速作出回应,称已对招标公告进行修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然而,这一回应并未平息公众的质疑,事件继续发酵。

四、行业潜规则剖析1. 虚假招标信息的存在虚假招标信息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达到企业自身的目的,如通过虚假招标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提高中标价格等目的;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监管,故意发布虚假招标信息。

2. 行业潜规则的形成虚假招标信息的产生,与行业潜规则密切相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业潜规则:(1)内部交易:部分企业通过内部交易,确保自己的企业在招标中中标。

(2)围标串标:部分企业通过围标串标,提高中标价格,损害国家利益。

串标行为的处罚书影响投诉处理结果的案例分析

串标行为的处罚书影响投诉处理结果的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 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 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 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 计算。
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同时认为补充 函出具的时间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所 以该行政处罚不影响 A公司在其他地区 的投标资格,A公司具备 YY安置房工程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驳回其他投标人的投诉,确 定 A公司为 YY安置房工程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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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 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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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XX粮库工程中被投诉后经过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认为 A公司 确实存在被某省住建厅给予两年不得参 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行政处罚,已经不具备招标投标法和招 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取消 A公司 XX粮库工程的中 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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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一、串通投标收报酬经理被判刑
日前,广州地区首例串通投标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审结,某开发公司副经理罗某因帮助朋友成功中标,既“扫除”投标竞争对手又是透露最高限价,事成之后收取高额好处费等行为,被广州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原是广州某物业开发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日常负责公司开发项目招标。

罗某与包工头方某因业务往来而认识。

2007年下半年,罗某负责公司一项大型商品展贸城工程招标,方某找到罗某,要求其协助自己挂靠的两间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向其支付介绍费,同时在日后的施工中,把其中的一些项目发包给罗某介绍的朋友运营。

罗某答应了方某的要求,随后在招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先是指定了某公司做招标代理,以便方某中标;而后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罗某又故意剔除了部分符合资质的应标公司;最后在工程最高限价公布前,提前把它泄露给了方某。

最终,方某挂靠的公司根据罗某提供的资料,制作了标书,其报价只比最高限价降低了不到2%。

由于有罗某的鼎力相助,方某挂靠的公司最终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

据悉,该案所涉工程总造价近6000万元。

案发后,工程进行第二次招标,最终中标价比第一次大幅下降,共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1900余万元。

二、无锡首例串标案宣判4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2006年1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等10多家单位及个人犯有串通投标罪一案。

2005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

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

收取张某好处费的10名被告人当场允诺照办。

投标时,其他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81万元以下,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最终以92万元的低价如愿中标。

中标后,张金银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无锡市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以非法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并为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

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串通投标中相互商讨,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实现均起着重要作用,不能区分主、从犯。

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经退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上述被告单位犯有串通投标罪,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启示:请各投标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串标围标行为,会被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公告,被招标人列入禁止交易对象;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09年3月
附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的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7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
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8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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