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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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矿供电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长是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是供电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机运科是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也是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在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机运科必须配备专职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矿井电气技术管理工作,并设置防爆检查组(防爆组)、电气技术管理组(电管组),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兼)职电气管理员, 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络。

第二章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三条按照《焦煤集团供用电管理办法》(焦煤办字【2012】669号)规定,XX矿配电房三台主变压器低压6kV低总开关为分界点(6kV 联络开关归供电处维护)以下由矿自行管理维护。

第四条机运科负责高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高压供电设计工作,每季度末月30 日前绘制(修改)与实际相符的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图。

(二)负责高压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并向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下达高压整定通知单。

三)对高压供电事故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组织高压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

(五)每月组织进行一次井上下高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

第五条运转队负责分管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维护和管理,负责全矿所有高压电气设备及高压接线盒的安装和故障处理。

(一)每年雨季前对井上下高压开关、高压电缆、变压器、高压电机进行预防性电气试验。

(二)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查检修。主要内容包括接线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

(三)检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检修后,运转队施工负责人要进行验收,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

(四)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

(五)井下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坚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数据。机运科必需有以下图纸及资料,并及时更新:

(一)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参照焦煤集团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试

行)

(二)井上下高压供电网络图。

(三)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四)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示意图。

(五)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六)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上述(一)至(四)图纸,必须分别在机运科档案室、调度室、运转队值班室存放,并能随时调取查看。

第七条井下三台及以上开关的变配电点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按焦煤集团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试行)及时更新。

第八条各变电所(配电点)要按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制度,操作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 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规范填写。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加锁,每班必须巡回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室内卫生,并填写记录。

第九条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双回路必须分列运行,严禁随意合联络开关送电。若正常检修、处理故障需要合联络开关运行时,必须经机电矿长同意,方可操作;若因紧急情况检修处理故障需要合联络开关运行时,必须经运转队队长或值班的副队长同意后,方可操作,运转队值班队长同时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汇报。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分列运行方式。

第十条变电所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中央、采区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采用单母线分段。

第条电缆选用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井下变电所必须设置进线开关,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真空断路器的高爆开关。变电所内直接向高压电动机配电的回路,应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并配有抑制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高压供电事故处理规定

(一)变电所高压分开关跳闸后,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运转队值班和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及时排除故障,恢复供电;跳闸原因未查明,严禁送电。

(二)变电所总开关跳闸后,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运转队值班和调度室汇报,运转队应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及时恢复供电。

(三)凡发生高压供电事故,机运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事故分析,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在高压电缆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重点强调对高压电缆的防护,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由机运科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经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配电装置,要装设过流及具有延时的欠电压保护装置,其中总开关及带高压电动机的分开关过流保护延时为15s-20s ,且带电动机的分开关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其它分开关延时为10s-15s 。上述保护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

护整定值不经机运科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第十六条井上、下变电所要按消防规程配备如下消防器材:不少于0.4m3的消防沙、4个8Kg的灭火器、4把消防锨、4 个消防桶、20 个消防沙袋,实行挂牌管理。上述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变电所配电工必须熟悉本变电所供电系统,包括开关数量、线路走向和负荷等情况,熟练掌握两述法,做到处理事故按流程操作。每天当班配电工要做好供电事故预想,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和处理方案,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机运科必须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应根

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补充完善内容, 并认真贯

彻执行

第三章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机运科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订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作。

(二)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

(三)负责负荷统计工作。

(四)每月组织对低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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