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法律保护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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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法律保护路径探究

摘要:作为我国人口最少的民族之一,赫哲族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开发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是目前非遗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街津口赫哲族乡在这方面有着较成熟的开发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但其因明显的行政法律保护模式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性的忽视而备受诟病。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二者有机结合,可以为民族地区经济增长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寻求一条新型发展道路。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旅游法律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99-03

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份,各少数民族保留着北方民族所特有的民俗风情,成为本省重要的民俗旅游资源。特别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更是具有极大的开发前景。适度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可以推动黑龙江省特色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也有利于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2011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该法的出台弥补了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标志着非遗保护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赫哲族自古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部分,历史文化悠久。以“夏

捕鱼作粮,冬捕貂易货”为生计。人们吃生鱼肉、穿鱼皮衣、盖鱼皮被、点鱼油灯,形成了赫哲族独特而丰富的渔猎文化,在历史上以“鱼皮部落”著称。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是赫哲族人口规模最大的聚居区,赫哲风情最为浓郁,同时也是特色旅游业开展的最有声有色的地方,2011年7月该乡被住建部和国家旅游局确定为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本文以其作为研究案例,颇具典型性。

一、街津口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街津口赫哲族乡位于黑龙江中游南岸的街津山脚下,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该乡成立于1963年,1985年被黑龙江省确定为省级旅游区,1992年被林业部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在这块人杰地灵的土地上,勤劳的赫哲人民创造了内涵丰富的口承文学、优美多姿的音乐舞蹈、巧夺天工的传统手工技艺以及丰富多彩的民俗活动。目前,赫哲族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两项:伊玛堪和鱼皮制作技艺,其中伊玛堪还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鱼骨工艺”、“鱼皮镂刻粘贴画”、“桦树皮画”、“赫哲族嫁令阔”、“赫哲族萨满舞”、“赫哲族乌日贡大会”、“赫哲族叉草球”、“赫哲族特仑固”、“赫哲族说胡力”、“赫哲族天鹅舞”、“赫哲族传统婚俗”、“赫哲族食鱼习俗”{1}等54项。丰富的资源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在国家“兴边富民行动”的带动下,街津口乡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每年接待游客数量已超过30多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8000多万元。目前在全乡有各类餐饮住宿场所百余家,仅

“渔家乐”家庭旅馆就有50余家,充分保证了旅游高峰期间的游客餐饮住宿需要,形成了“食、住、行、游、购、娱”的一站式旅游服务体系。{2}街津口乡政府所在地——赫哲族渔业村是国家级文明村,该村144户人口,有60多户农民从事旅游业开发,涉及餐饮娱乐业、加工销售旅游工艺品、游船和出租车业务各领域。与此同时,该乡着力推进传统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研发,促进了鱼皮制品、桦树皮制品、剪纸艺术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不仅发展了地方旅游经济,而且对于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起到了保护和传承的作用。

街津口乡建设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赫哲民族文化村”,这是迄今为止黑龙江省唯一一处全方位再现赫哲族历史原貌的旅游景区。景区内有小型的赫哲展览馆,陈列着赫哲族的鱼皮服装、传统手工艺品。通过赫哲族村落、大型雕塑群、民族歌舞、宗教仪式、食鱼文化、传统说唱艺术等赫哲族文化精粹的再现,全面展示赫哲族的民俗文化。赫哲人每四年都会举办一次“乌日贡”大会,其中第一、二、五届在街津口(或同江市)召开。这是集赫哲民间文化、体育项目为一体的综合节日与节庆活动,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体会赫哲风情。“乌日贡”大会一般都进行鱼神舞、温尼吉、赫哲族酒歌、伊玛堪、嫁令阔、萨满舞等一个个富有浓郁民族特色的节目表演。在赫哲族渔猎文化濒危之际,“乌日贡”同样成为传承赫哲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丧失其原始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在于其民族性、活遗产性、无形性以及传承性。这是一种“活态”文化,只能通过口传心授,代代相传。而在非遗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许多经典的民俗文化被机械地舞台化、庸俗化、商品化。特别是对于一些根植于当地民风民俗的民间文学进行开发时,盲目地将其从赖以生长的土壤中剥离出来,移植到另一个文化空间,割裂了其本身的传承纽带,导致了传统文化的变异。例如,传统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民俗都是在特定的文化情境内按照传统方式举行的。但是,很多旅游地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随时随地开展。活动(或表演)的内容也常常根据旅游者的需要被压缩,删减。例如,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傣族“泼水节”,现在已经成为可以随时上演的机械程式。再如,“伊玛堪”是赫哲族特有的音乐形式,是口传的叙事长诗,本可以连续唱好几天。而如今的“伊玛堪”向着舞台方向发展,形式上偏于短小,削弱了其真实性和原始性。

2.开发的功利性。近年来,各地的“申遗热”方兴未艾,这本是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却披上了功利性的色彩,成为非遗保护的终结者。地方政府把非遗看成文化政绩,不惜斥巨资申遗。一旦列入非遗名录,便会给当地带来巨大的旅游效益。而各地的投资商更是为了迎合旅游者的口味,将富有特色的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歪曲、篡改、破坏其完整性。例如,凤翔木版年画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其制作全以手工雕版,土法印制。如今为了扩大销量改

为机器印刷,贬低了文化价值,破坏了其原始形态。功利性引发的过度商业开发与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加速了非遗的消亡。

3.商业化带来的投资商与传统社群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非遗”旅游开发的参与主体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政府、投资商和传统社群的原住民。而旅游利益的获得者主要是政府和投资商。其中,投资商为了追求投资回报,大肆利用当地非遗资源,无序的开发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却能从中收取巨额旅游利益。而传统社群作为其利益的源头仅仅通过提供劳力和技艺换取了微薄

的报酬。二者之间巨大的收益差距导致的分配不公,严重打击了传统社群民众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动力和积极性。由此可见,民族地区非遗旅游开发必须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确认传统社群私权利的方式来实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街津口乡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进行保护和传承,与此同时,赫哲渔民有发展本地旅游业的迫切愿望。在此背景下,协调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冲突,解决赫哲族非遗旅游开发的困境,都需要通过完善国家和地方立法,构建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弥补了非遗保护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

1.行政法律保护模式。从性质上看,《非遗法》属于行政法律保护范畴。所谓行政法律保护措施是指:“以非遗为对象,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保护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在非遗保护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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