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全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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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悉知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2Z1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