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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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性贿赂犯罪

摘要:我国的刑法虽然对于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有详细的阐述,但对于新出现的贿赂形式——性贿赂却没有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性贿赂作为一种新的贿赂形式出现却是数见不鲜。2012年互联网流传有关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更是引起了对性贿赂的关注。性贿赂从根本上来说应该属于权色交易,虽然在犯罪手段和形式上和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有些许类似,但是它们的后果却没有多大的差别。性贿赂的出现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的树立,政府的权威也会受到挑战,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平,影响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文将从性贿赂的概念、本质、犯罪构成、相关法律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关键词:性贿赂;定罪量刑;权色交易

一.性贿赂的相关概念

性贿赂这一新形式的贿赂犯罪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相同,可以分成两个相互对应的罪名,也就是性受贿和性行贿。依据我国刑法条文关于受贿罪和行贿罪做了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和第389条的第一款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性受贿和性行贿的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接受别人提供的性服务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性受贿”,“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性服务

的行为是性行贿”。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贿赂性犯罪形式的规定仅仅在于物质,这使得性贿赂成为了法律的漏洞,让许多犯罪分子利用,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补。

随着通讯传播技术和手段的进步,无数的高官的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被披露,在关注这些腐败高官的时候,我们发现其中绝大多数都包有二奶或者情妇,有的官员保养的情妇数量之多也让人瞠目结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和占有欲望,利用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一些人发生性关系。在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获取一些非法的利益,向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投其所好,用自己的身体或者雇佣其他人与其发生或者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随着越来越多的性贿赂想象的出现,法学者开始对这一行为进行研究。

二.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一)性贿赂的客体要件

性贿赂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于性贿赂的客体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主张,将观点归纳起来,有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说与选择客体说等三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性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一种新的形式。禁止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是进行我国提倡的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因为受贿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机构工作的公正性,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和一般的贿赂犯罪一样,性贿赂的直接客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

性,更有利于把握该罪的本质特征。

(二)性贿赂的客观要件

性贿赂在客观方面和一般的贿赂犯罪大致相同,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求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性受贿方面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对于职务上的便利是否限于现在,是否包括过去或者将来的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根据200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的批复,在实践生活中是承认事后行贿的。第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性服务。性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种:一是索取性贿赂,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要求提供性服务。基本特征是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提供性服务的被动性。二是收受性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性服务予以接受。基本特征是给予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性贿者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接受了他人的性服务并且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如果仅仅接受了提供的性服务,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在通常情况下,在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并不能仅仅将其解释为已经帮助性行贿人取得了预期的非法利益。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析:第一种,性受贿人虽然已经答

应性行贿人帮助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要求,但是性受贿人的帮助行为还没有真正实施;第二种情况是性受贿人已经答应性贿赂人的要求,帮助其谋取非法的利益,而且性受贿人也已经开始进行其帮助行为,可是还没有实现预期的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第三种情况是性受贿人做出了答应,开始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已经谋取到了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非法利益;最后一种情况是性受贿人不仅做出了承诺,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完全达到了预期非法利益的实现。

(三)性贿赂主体要件

对于性贿赂的主体问题来说,需要分情况讨论。对于性受贿,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已经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获得性利益的,不构成本罪。对于性行贿来说,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性贿赂主观要件

性贿赂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就行贿者方面来说,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取得的利益。行为人是否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为谋取正当的利益而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性方面的利益的,不能构成性贿赂。主观方面如果是过失也不构成本罪。

三.性贿赂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关于性贿赂,目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们仍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以进行参考。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货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就将贿赂性犯罪的犯罪形式进行了相应的扩大,自然包括非物质的犯罪形式,这也使得性贿赂有了法律依据。

对于性贿赂的量刑问题,我们不能依据我国刑法中的以贿赂的数额来确定,而要考虑到性贿赂所进行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什么样的非法利益,给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什么影响,给他人、国家、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将上述的情节进行综合的考虑,才可以进行处罚。(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2]《色情贿赂是否构成贿赂型犯罪》刘鹏

[3]《刑事案例诉辩审判》张耕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5年版

[4]《论性贿赂犯罪的惩治》孔幸安、黄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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