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犯罪
“性贿赂”是不是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性贿赂”是不是犯罪人们说的行贿常常都是使用金钱,现在还有一种贿赂被称为“性贿赂”,通常表现为官员与一名或者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性贿赂”倒底是不是犯罪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性贿赂入刑按照“贪官定律”——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近日,随着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与大幅动作,“性贿赂”再度成为热词也可算是题中之义。
近17年来,刑法经历9次修改却始终未将“性贿赂”入刑。
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人士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但支持入罪者则认为,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以立法进行制裁的时机已经到来。
中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的规定则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
这意味着,根据现行刑法,其他贿赂形式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
然而,“性贿赂入罪”也并非国际主流观点,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事实上,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不仅仅是中国,国际上也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
国外“性贿赂”入罪情况真正在贿赂罪中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法例。
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
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与此相关的一个判例是,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其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
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的理论探讨

掌管物资调拨 、 分配、 销售 、 采购的人, 利用其调拨权 、 分配权 、 销售采
购 权 , 足 行贿 人 的愿 望 , 接 受 他 人 性 服 务 满 而
2 利用 与职 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 即不是
直 接 利 用职 权 , 是 利 用 本 人 的 职权 或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 本 人 而 而 从 中 向 请托 人 索 取 或 接 受 他 人 性 服 务行 为 。 践 中 , 用 第三 者 职 务 实 利 上 的 便 利 , 要 有 以 F三 种 情 况 : 是 亲 属 关 系 , 是 私 人 关 系 , 是 主 一 二 三 职 务 关 系 。 至 于前 两 种 情 况 , 用 的 主 要 是 血 缘 与 感情 的 关 系 , 利 与本
性服务的, 不应 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 则与本 人职务有一定
关 联 。受 贿 人 利用 第 三 者 的 职 务 之 便 受 贿 , 须 具 备 以 下 两 个条 件 , 必 其 一 , 用 第 三 者 的职 务之 便 , 须 以 自 已的 职 务 为 基 础 或 者 利用 了 利 必
( ) 司法 实践来考察 二 从
~
种行为能否定罪, 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的社
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二, 是受贿 人从中周旋使 他人获得利益。根据 司法实践,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 利条件 。 一般发
( ) 贿 赂 的 主体 三 性
会危害性 。 除此 之 外 , 要 考 虑 到 这 种 将 要 设 置 的新 罪 名 在 立 法和 司 还 野 , 多 的 是 因 为技 术层 面 上 的 问题 , 者 认 为 可 以从 以下 的 思 路 来 更 笔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很多⼈对于性贿赂的具体意思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性贿赂的客体要件和客观⽅⾯是什么,因此店铺⼩编做了以下解答,希望可以到⼤家。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贿两个对⾏性的罪名。
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提供⾮正当性服务为他⼈谋取利益”,⽽性⾏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不正当性服务。
性贿赂—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性贿赂—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性服务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接受他⼈性服务。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接受他⼈性服务⾏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对于单纯利⽤亲友关系,为请托⼈办事,从中接受他⼈性服务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职务有⼀定关联。
受贿⼈利⽤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利⽤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了与本⼈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份便利。
性贿赂犯罪

新世纪的中国社会,有两种蔚为壮观的现象值得我们反思:一是一批批贪官的上马与下马,成为具有深厚民间基础的一支浩荡大军;二是一座座“二奶村”的形成与渐具规模,成为中国城市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
偏偏大多贪官落马后又都发现包有“二奶”,让这两种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更让众多对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普通老百姓愤愤不平了。
于是,象这种“屁股坐着…现代‟,嘴里喝着…蓝带‟,大会上喊着…反腐败‟,怀里抱着…下一代‟”的民谣就满天飞,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外性关系的处理,除强奸行为和卖淫嫖娼仍纳入刑事案追究的范围之外,凡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都归入道德批评的层面进行处置,不再给予法律追究,彻底摈弃了过去把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作“腐化罪”进行界定的处置办法,这对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给社会营造宽松环境当然很有意义。
但是,这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即在审理官员的腐败案中,每当碰到性关系问题时便都避开了,这实际上是在免除或减弱对腐败分子的性占有罪和他们的性伴侣的“腐败共罪”的清算。
例如:对性占有罪未予清算的例子是湖北张二江案,此人利用权力对女性进行疯狂占有,可算得上是数额“特别巨大”,据说达108名。
但这个腐败分子最后在量刑时,那108件性占有犯罪事实在量刑时竟未列入罪证考虑范围。
因性腐败而发生的“共罪”未予追究的例子也很多,成克杰案中的李平就是一例,在成克杰贪污巨额公款的罪行中,实际上李平亦是与成克杰一样的犯罪主体,但成克杰被判了死刑,而李平则获刑就轻多了。
同样的案例也体现在刘方仁案等处理上。
而在这些既有经济腐败又有性腐败问题的大量案件中,现时的大量司法实践却总是只惩处经济腐败,性腐败中的男女双方在这方面的“性罪”则被根本排除在外。
其实,在大量的有权势者腐败案中,性腐败与经济腐败是“有机地”粘合在一起的,其程度早已达到水乳交融,而不是油和水的关系。
在查处时,性腐败罪不应被剝离开;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腐败案中的性腐败罪往往能诱发或实际主导着经济腐败的罪行,它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亚于经济腐败。
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警察接受“性贿赂”是否入罪引发刑法学家激辩受贿6.3万元无疑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了,而接受“性贿赂”——“享用”别人花钱雇用的“小姐”是否构成受贿罪?2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魏某受贿案,其中,关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刑法学家的激辩。
案情回放:违法捞人钱色兼收魏某41岁,被捕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魏某抽调到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
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
而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前科的劳教人员是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
违法帮助劳教人员所外执行,魏某不仅收受金钱贿赂,而且女色贿赂照样“笑纳”。
在法庭调查中,魏某是通过捞人中介陈某认识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
陈某证言称,“魏哥”有次告诉他,以后要办劳教所外执行,直接找自己,并给他15%的回扣。
后来,他找“魏哥”办了几次,都是刚送劳教不久后就出来了。
陈某称,虽然“魏哥”说好给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却没兑现,后来几次他都是直接从劳教人员家属送的钱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魏哥”。
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陈某还自曝送过“性贿赂”。
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也是讨好“魏哥”。
支持方:性贿赂纳入刑法威慑官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纳入受贿罪的范畴。
现行刑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
中纪委不久前通报,“权色交易”正日益成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新型违法行为。
“‘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这句话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是不争事实。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新视野下的“性贿赂”犯罪

新视野下的“性贿赂”犯罪【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犯罪问题日益复杂化,性贿赂犯罪就是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近来,性贿赂犯罪现象越发严重,引发不少学者们的激烈讨论,然而对性贿赂引发的犯罪问题的追究,成为当下最紧要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性贿赂犯罪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性贿赂犯罪入刑问题迫在眉睫。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现状;问题;解决意见一、性贿赂的概念关于性贿赂,可以这样理解,是指请托人为了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愿提供或雇佣他人提供给受贿人性服务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向他人索要性服务。
”二、我国性贿赂的当前现状原重庆市北培区原区委书记雷某因不雅视频一事,近日成为网络舆论的热点。
整个事件中,性贿赂成为舆论热词。
相较于传统的送钱、送物,性贿赂应该如何认定?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又该如何看待性贿赂?在一研讨会上调查结果显示: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
今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显示: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当然,性贿赂也有行贿、受贿之说。
有人戏称,历史上四大美女中,西施、貂蝉也有性贿赂嫌疑。
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对性贿赂该如何处理,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性贿赂为犯罪行为,对单纯的性贿赂在实践中也没有单独处罚的先例,性贿赂大多是作为贿赂犯罪中量刑的依据,并非定案的依据。
但性贿赂在当今社会并未引发足够的重视,以致其社会危害性愈演愈烈。
三、性贿赂中存在的问题性贿赂已经成为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特殊而又常见的方式,相对其他手段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性贿赂行为,就其影响力而言,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财物贿赂犯罪。
性贿赂一旦既遂,即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
浅谈性贿赂入罪

浅谈性贿赂入罪一、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1、性贿赂入罪符合刑法规范中关于”贿赂”含义的扩张解释国内很多学者根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的规定,认为贿赂的内容为”财物”。
但笔者认为,贿赂的字面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赋予文字新的含义。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说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那就没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制止和惩罚。
随着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行贿正从贿赂金钱、房子等直接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较隐蔽的贿赂方式,即从原有的权钱交易方式转向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并用的方式。
所谓”性贿赂”,就是指利用女色(也有可能为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表明,以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明显呈逐渐上升趋势,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就呈现出更为严重态势。
近几年来,某些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物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精神和情感的空虚使他们的情欲逐渐膨胀,对异性的占有欲超越了对金钱的占有欲。
从王保森案、湖南第一女贪蒋艳萍案到深圳市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案,使得众多司法实际工作者感叹性贿赂之多发常见,早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症喉了。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破坏了廉政建设,丑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使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不信任感,进而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但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而且还极大地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
从这一方面考虑,我们既然已经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给予、接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
2、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性贿赂入罪是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的,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待有效治理的问题。
性贿赂的罪与罚

性贿赂的罪与罚性贿赂在实践中又被称为“权色交易”,一方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实现权利与美色的交易。
在落马官员的通报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大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的表述,这些官员在位期间大都接受了“性贿赂”,这些性贿赂能否计算在官员的受贿数额中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与官员发生性交易是否构成行贿罪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定义。
《刑法》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通过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行贿罪和受贿罪指向的都是财产,通俗点说就是送钱和收钱达到了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假如一名女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与某官员发生了性关系,按照刑法的规定官员不构成行贿罪,该女子也不构成受罪罪。
至于该官员是否受到纪律处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如果一名围猎者请官员嫖娼,嫖资能否计算到官员的受贿数额中呢?当然是可以的,原广州一官员某接受公司老总安排嫖娼200次多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这60万元被法院认定在受贿数额中,也就是说如果性贿赂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计算,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原甘肃一官员姜某获得火箭式提拔据说是依靠一路“睡出来的”。
官方通报中也证实了说其大搞权色交易。
姜某为了获得提拔频频向个别领导进行性贿赂,构成行贿罪吗?这里的性贿赂不涉及金钱,姜某利用身体优势的贿赂行为没办法评价为具体的金钱款额,所以不能认定为姜某构成行贿罪。
上海80后女干部金某,甘于被围猎,搞权色交易的新闻近日刷屏网络,不过金某不是为了获得提拔进行性交易而是主动接受“男色”,其男朋友对其进行性贿赂而获取了大量利益。
就算性贿赂不涉嫌犯罪,但是一旦查实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办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建议刑法增设“性贿赂”罪

建议刑法增设“性贿赂”罪性贿赂古已有之,危害性极大,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贿赂,刑法应尽快增加此犯罪规定,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性贿赂行为。
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现状和危害谈起,论述增设性贿赂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加以惩治。
标签:性贿赂;犯罪;刑法性贿赂是指请托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不惜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
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贿赂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包括权钱和权色交易。
一、性贿赂的现状现行刑法及七个修正案都没有规定“性贿赂”罪,打击性贿赂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
“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镜头一: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共收受贿赂4 000余万元,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的“二人转”。
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镜头二:江苏省如东县“养鳗大王”顾成兵,四年内贷款达12亿元,一个鱼贩子靠着“金弹”和“肉弹”,把数十名干部拉下水。
镜头三:原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的安惠君常常利用职权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出差总要带个帅哥同行,被称为“性受贿第一案”。
镜头四: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蒋艳萍,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女人,短短13年,用“肉弹”击倒的各级干部40多人,从仓管员升到副厅级干部,性贿赂帮助她官场发迹,并敛财1 000多万元。
被称为“性行贿第一案”。
权色交易愈演愈烈,呈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花钱雇佣“三陪女”,直接取媚个别贪官,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大部分贪官都包养情妇,过去受贿是因为口袋没钱,而现在是既贪财又好色。
性贿赂威力巨大,成了行贿者的绝招。
然而,刑法仅规定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三种财产犯罪。
对性贿赂的界定和惩治标准确属“真空地带”,法无明文不为罪,这就等于用10万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的“利润”可定其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利润”却不予处理。
试论性贿赂犯罪

试论性贿赂犯罪作者:尹宁潘星容来源:《行政与法》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贿赂犯罪的形式日渐增多,“性贿赂”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中对“性贿赂”缺乏明确规定,使“性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本文通过概念辨析和法理分析对“性贿赂”进行了重新定义,并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两方面论证了“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和应然性;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引出关于非物质利益贿赂犯罪问题,对“性贿赂”的定罪量刑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犯罪;性贿赂;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122-08收稿日期:2016-02-11作者简介:尹宁(1972—),男,广东雷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潘星容(1979—),女,广东潮州人,广东金融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思想政治。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研究项目“‘中国梦’背景下大学生政治信仰培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K066。
基于“性贿赂”自身的隐蔽性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道德,“性贿赂”问题在我国立法领域一直表现得慢步不前;但在学术领域,关于“性贿赂”的争议则从未间断过,且表现在多方面,如“性贿赂”的定义、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等等。
一、“性贿赂”概念的界定(一)“性贿赂”的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唐律》《清律》均有“性贿赂”的概念,而相关的律文最早可溯至舜。
[1]史上最典型的“性贿赂”案例则非“叔鱼判案”莫属,同时此案中还作出了对“性贿赂”惩罚的法律规定——“同死”。
[2]此处的规定则有点按共犯处理的味道。
诚然,该量刑也必然存在着历史性不足。
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法规定,贿赂罪里的“贿赂”不仅是金钱、财务,而且还包括非物质利益。
可见,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中,“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写入了刑法典。
性贿赂竟可能不构成犯罪

性贿赂竟可能不构成犯罪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
性受贿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
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形式均为财物,不包括性服务若采取其他形式贿赂,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
这就为权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那么是否这样性贿赂就不构成犯罪了呢?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通过性服务工作者进行性贿赂,发生了嫖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将性贿赂入罪,但是可以将为性贿赂支付的嫖资作为认定贿赂罪的依据。
比如,曾经有某官员被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嫖娼200多次,经常会安排一些女模特、女大学生和兼职女导游为其提供性服务,嫖资共计约60万元。
那么这60万元就作为其受贿罪的标准,最终被判6年多。
2. 以自己或亲友进行性贿赂等,未发生嫖资如果行贿人以自己或者亲友进行性贿赂,并没有支付嫖资。
举个栗子:王某想找公安局副局长朱某办事谋取私利,与朱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后来,王某发现朱某迟迟不给自己办事,于是告朱某强奸和受贿。
王某并未提供财物,朱某不构成受贿罪。
那么朱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对王某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构成强奸罪。
朱某也没有滥用职权为王某办事,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那朱某岂不是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朱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会受到党纪的制裁虽然刑法并未对性贿赂没有入刑,但是权色交易危害家庭、社会,而且国家公职人员会受到党纪的制裁。
你觉得性贿赂是否应当入罪?。
性贿赂定性为受贿罪的

“性贿赂”定性为受贿罪的法律障碍以及“性贿赂”如何定性(作者:郭玉棉律师@河北)前言: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与公务有关的人员受贿行为中,除了查处收受财务贿赂之外,收受“性贿赂”也一再被曝光。
截至目前的生效判例,收受“性贿赂”并没有被定性为“受贿罪”,引起网上网下公民一片质疑。
但就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性贿赂”定性为受贿罪是存在法律障碍的;同时,“性贿赂”中的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也并不是没有法律来规范和处罚,因此泛泛的谈“性贿赂”无法入刑也是片面的,是不准确的。
以下篇幅就“性贿赂”定性为受贿罪的法律障碍以及“性贿赂”如何定性予以简单阐述:一、就目前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性贿赂”定性为“受贿罪”存在如下法律障碍。
(一)、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我国刑法分则中只有“受贿罪”,并没有规定“性贿赂罪”。
因此,收受“性贿赂”定性为受贿罪缺乏法律依据。
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处罚等均应事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量刑是以受贿数额为参照标准,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承认“性工作者”的合法地位,这也就使得“性工作者”的服务价格没有参照标准,“性贿赂”的数额也就无法用金钱衡量。
因此,收受“性贿赂”也就无法用“受贿罪”来调整。
1、受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我国的性贿赂犯罪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正。
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对性贿赂犯罪定义进行了界定,说明了其涉及的行为范围。
随后,文章探讨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提出了预防措施。
文章指出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和建立监管机制提出建议。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预防措施、问题、完善、打击力度、监管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性贿赂犯罪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完善。
对于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问题所在,为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为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反腐败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性贿赂犯罪问题,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有序。
2. 正文2.1 我国性贿赂犯罪定义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犯罪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性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以满足其性欲需求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性贿赂的主体、客体和目的,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行贿受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受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罪行,对于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下面将就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贿受贿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二是行贿受贿的行为达到法定标准;三是行贿受贿的对象达到法定标准;四是行贿受贿的目的达到法定标准。
只有当行贿受贿的行为符合以上标准时,才能构成行贿受贿罪,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数额标准和行为标准。
比如,对于行贿罪,如果行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构成行贿罪;对于受贿罪,如果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此外,行贿受贿的行为也包括了多种形式,比如直接行贿、间接行贿、再行贿等,只有当行贿受贿的行为符合法定标准时,才能构成行贿受贿罪。
再次,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与行贿受贿的对象和目的有关。
对于行贿罪,行贿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等;对于受贿罪,受贿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等。
此外,行贿受贿的目的也包括了多种形式,比如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经济利益等。
只有当行贿受贿的对象和目的符合法定标准时,才能构成行贿受贿罪。
综上所述,对于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当行贿受贿的行为符合法定标准时,才能构成行贿受贿罪,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我们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打击行贿受贿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行贿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贿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性质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快车提示,本单位犯前款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根据行贿的目的和行贿的金额进行认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业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
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
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性贿赂犯罪
摘要:我国的刑法虽然对于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有详细的阐述,但对于新出现的贿赂形式——性贿赂却没有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性贿赂作为一种新的贿赂形式出现却是数见不鲜。
2012年互联网流传有关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更是引起了对性贿赂的关注。
性贿赂从根本上来说应该属于权色交易,虽然在犯罪手段和形式上和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有些许类似,但是它们的后果却没有多大的差别。
性贿赂的出现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的树立,政府的权威也会受到挑战,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平,影响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实现。
本文将从性贿赂的概念、本质、犯罪构成、相关法律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关键词:性贿赂;定罪量刑;权色交易
一.性贿赂的相关概念
性贿赂这一新形式的贿赂犯罪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相同,可以分成两个相互对应的罪名,也就是性受贿和性行贿。
依据我国刑法条文关于受贿罪和行贿罪做了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和第389条的第一款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性受贿和性行贿的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接受别人提供的性服务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性受贿”,“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性服务
的行为是性行贿”。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贿赂性犯罪形式的规定仅仅在于物质,这使得性贿赂成为了法律的漏洞,让许多犯罪分子利用,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补。
随着通讯传播技术和手段的进步,无数的高官的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被披露,在关注这些腐败高官的时候,我们发现其中绝大多数都包有二奶或者情妇,有的官员保养的情妇数量之多也让人瞠目结舌。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和占有欲望,利用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一些人发生性关系。
在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获取一些非法的利益,向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投其所好,用自己的身体或者雇佣其他人与其发生或者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
随着越来越多的性贿赂想象的出现,法学者开始对这一行为进行研究。
二.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一)性贿赂的客体要件
性贿赂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对于性贿赂的客体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主张,将观点归纳起来,有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说与选择客体说等三种观点。
但是笔者认为,性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一种新的形式。
禁止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是进行我国提倡的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因为受贿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机构工作的公正性,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和一般的贿赂犯罪一样,性贿赂的直接客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
性,更有利于把握该罪的本质特征。
(二)性贿赂的客观要件
性贿赂在客观方面和一般的贿赂犯罪大致相同,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求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就性受贿方面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对于职务上的便利是否限于现在,是否包括过去或者将来的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是根据200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的批复,在实践生活中是承认事后行贿的。
第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性服务。
性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种:一是索取性贿赂,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要求提供性服务。
基本特征是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提供性服务的被动性。
二是收受性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性服务予以接受。
基本特征是给予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性贿者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接受了他人的性服务并且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如果仅仅接受了提供的性服务,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在通常情况下,在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并不能仅仅将其解释为已经帮助性行贿人取得了预期的非法利益。
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析:第一种,性受贿人虽然已经答
应性行贿人帮助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要求,但是性受贿人的帮助行为还没有真正实施;第二种情况是性受贿人已经答应性贿赂人的要求,帮助其谋取非法的利益,而且性受贿人也已经开始进行其帮助行为,可是还没有实现预期的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第三种情况是性受贿人做出了答应,开始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已经谋取到了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非法利益;最后一种情况是性受贿人不仅做出了承诺,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完全达到了预期非法利益的实现。
(三)性贿赂主体要件
对于性贿赂的主体问题来说,需要分情况讨论。
对于性受贿,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获得性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对于性行贿来说,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性贿赂主观要件
性贿赂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就行贿者方面来说,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所谓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取得的利益。
行为人是否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为谋取正当的利益而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性方面的利益的,不能构成性贿赂。
主观方面如果是过失也不构成本罪。
三.性贿赂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关于性贿赂,目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们仍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以进行参考。
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货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
这就将贿赂性犯罪的犯罪形式进行了相应的扩大,自然包括非物质的犯罪形式,这也使得性贿赂有了法律依据。
对于性贿赂的量刑问题,我们不能依据我国刑法中的以贿赂的数额来确定,而要考虑到性贿赂所进行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什么样的非法利益,给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什么影响,给他人、国家、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将上述的情节进行综合的考虑,才可以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2]《色情贿赂是否构成贿赂型犯罪》刘鹏
[3]《刑事案例诉辩审判》张耕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5年版
[4]《论性贿赂犯罪的惩治》孔幸安、黄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