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登记文件出现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评析
登记文件出现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美国
《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评析
王勇华
【期刊名称】《证券市场导报》
【年(卷),期】2002()5
【摘要】美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体系严谨、功能多样化的制度安排。
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法条之间的互相援引和印证,深层次的表现为各种民事责任规则理论的内在逻辑的统一和完整。
有时候,立法不惜牺牲简洁明了而追求尽可能地涵盖所有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总页数】9页(P20-28)
【关键词】登记文件;民事责任;美国;证券法
【作者】王勇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71.222.8
【相关文献】
1.比较美国证券法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确立 [J], 尹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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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兼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 [J], 徐海燕;朱辰昊
4.论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 [J], 邓磊;
5.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探究 [J], 巨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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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全文(中文版)
萨班斯法案一、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二、萨班斯法案正文三、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四、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萨班斯法案摘要萨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法案规定:(一)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
(二)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对PCAOB实施监督。
PCAOB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由SEC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5年。
5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2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三)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注册登记。
PCAOB将向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
PCAOB如认为适当,将与指定的、由会计专家组成的、负责制定准则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团体保持密切合作,有权对这些团体建议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改、废除或否决。
PCAOB须就准则制定情况每年向SEC提交年度报告。
(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修订《1933年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授权SEC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一般公认”的目标进行认定。
该准则制定机构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应是民间机构;第二,由某个理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该理事会多数成员在过去两年内未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第三,经费获取方式与PCAOB相似;第四,通过多数票的方式确保会计原则及时反映新的会计问题和商业实务;第五,制定准则时考虑准则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动性,以及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或适当性。
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条专题报告-注册说明书中错误陈述与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
注册说明书中错误陈述与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清华大学徐栋梁一证券法第11条规定之理解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发行人发行证券,要制作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注册说明书(含“招股说明书”)是证券发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最容易因不实陈述或遗漏等瑕疵引起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文件,而引起民事责任最经常的的原因是注册申请表瑕疵。
证券法第11条即是对注册申请表含有的对投资者做出重大投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证券法的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列一个简略图从整体上来这样理解:侵权行为:登记说明有重大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原告:证券购买者被告:发行人、董事、在文件上签字的任何人、承销人、或专家过错标准:(1)对发行人是严格责任(2)对其他人是过错责任依赖关系:无须证明(12个月内)①法律救济:赔偿损失差价这一条款是针对在证券申报的登记文件中所出现的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相关民事责任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从立法目的看,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出于吓阻草率和不完整的上市注册书考虑,来减少注册申请中的欺诈和虚假陈述,以保护市场投资者。
下面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析:(一)关于救助权主体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设定负有责任的原告范围是比较宽泛的,根据第11条(a)项规定,只要在注册说明书的任意部分在其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遗漏了需要陈述的重要事实,或遗漏了为使得该说明书中的陈述不致产生误导而必须陈述的重大事实,任何取得该证券的人都可以成为原告。
但是有唯一的例外情况,那就是,在明知道注册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却仍然执意取得该证券的,该证券购买者丧失依据第11条款追究责任。
法律条文大多具有概括性,一句话往往可以进行多重理解,所以适用的事后如果要更准确地界定适用范围的话,则需要对适用的原文内容在界限上予以明晰化。
对于界定原告,我们需要对两个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第一,关于这个条款所适用的“证券”是指那种情形?总得来看,条文仅仅对某一类证券予以规制,即第11条所言明的“证券”只包括经过注册后发行的证券,而对于没有在美国证交会进行注册登记的私募证券发行交易或者是得到美国①即在发行人使其证券持有人普遍得到其注册报告书生效日后,开始的至少12个月时间的收益计算书之后得到该证券,无须证明自己的确亲自阅读过材料,也不用证明购买证券时是否已经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国1933年证券法
美国1933年证券法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本法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立法的典范,更为各国仿效和借鉴的对象,我国证券立法亦是如此。
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
《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第2节在用于本篇时,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1)“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的组织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
“信托公司”一词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的利益是以一纸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3)“出售”或“推销”一词包括对证券或证券利息的销售或有偿处理的契约。
“推销报价”、“出售报价”、或“报价”应包括为引导或诱发买入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报价。
本段中定义的术语以及在第5节第(C)小节中使用的“买入报价”不应包括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人)与任何包销人之间的或那些与或将与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受着直接或间接共同的控制的人)达成默契的那些包销人之间的预先谈判或协议。
任何给予的或交付的证券,或作为买进证券或其它任何东西的帐户的红利的证券,都应被确定地假设以构成所购买物品的一部分而被出价和出售。
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条专题报告-注册说明书中错误陈述与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
注册说明书中错误陈述与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清华大学徐栋梁一证券法第11条规定之理解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发行人发行证券,要制作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注册说明书(含“招股说明书”)是证券发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最容易因不实陈述或遗漏等瑕疵引起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文件,而引起民事责任最经常的的原因是注册申请表瑕疵。
证券法第11条即是对注册申请表含有的对投资者做出重大投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证券法的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列一个简略图从整体上来这样理解:侵权行为:登记说明有重大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原告:证券购买者被告:发行人、董事、在文件上签字的任何人、承销人、或专家过错标准:(1)对发行人是严格责任(2)对其他人是过错责任依赖关系:无须证明(12个月内)①法律救济:赔偿损失差价这一条款是针对在证券申报的登记文件中所出现的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相关民事责任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从立法目的看,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出于吓阻草率和不完整的上市注册书考虑,来减少注册申请中的欺诈和虚假陈述,以保护市场投资者。
下面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析:(一)关于救助权主体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设定负有责任的原告范围是比较宽泛的,根据第11条(a)项规定,只要在注册说明书的任意部分在其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遗漏了需要陈述的重要事实,或遗漏了为使得该说明书中的陈述不致产生误导而必须陈述的重大事实,任何取得该证券的人都可以成为原告。
但是有唯一的例外情况,那就是,在明知道注册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却仍然执意取得该证券的,该证券购买者丧失依据第11条款追究责任。
法律条文大多具有概括性,一句话往往可以进行多重理解,所以适用的事后如果要更准确地界定适用范围的话,则需要对适用的原文内容在界限上予以明晰化。
对于界定原告,我们需要对两个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第一,关于这个条款所适用的“证券”是指那种情形?总得来看,条文仅仅对某一类证券予以规制,即第11条所言明的“证券”只包括经过注册后发行的证券,而对于没有在美国证交会进行注册登记的私募证券发行交易或者是得到美国①即在发行人使其证券持有人普遍得到其注册报告书生效日后,开始的至少12个月时间的收益计算书之后得到该证券,无须证明自己的确亲自阅读过材料,也不用证明购买证券时是否已经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国证券法规定
第一章总论1. 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向社会公众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明确了审计的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法〉的颁布实行。
2.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另外,应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到2000年时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3.1998年至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51.5万个单位,共审计出违规金额18114亿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3666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2958人,建议纠正地方、部门不当规定44131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4369件。
4.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常晓华)"注册会计师应成为诚信执业的表率,会计师事务所要做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的模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防线。
"这是财政部部长助理李勇今天对全国注会行业提出的要求。
在中国财经报社召开的"百家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宣言》倡议座谈会"上,百家事务所代表联合发出了《诚信宣言》倡议,提出了规范执业,勤勉尽责,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意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提高执业质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师风、所风、行风,推动执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以及政府、企业、注会行业之间"诚信链"的拓展与延伸等八条倡议。
与会代表在座谈中一致认为,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注会行业信誉与合法权益出发,把"诚信执业"作为注册会计师的立身之本、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之本、注会行业的发展之本。
5.安隆(Enron)破产案大事记1983 安隆前身休士顿天然瓦斯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成立于休士顿1985/7 与英特北(InterNorth)合并成立安隆(Enron)1999/11 安隆线上(Enron online)成立,成为全球第一大能源交易商2000 营业额突破1000亿美元,成为美国七大企业1996-2001连续6年获得财富杂志(Fortune)评选为美国最有创意公司2000 获得英国金融时报"年度能源公司奖"及"最大胆的成功投资决策奖"、美国人最爱任职的百大企业之一2001/2 史基林取代雷伊成为安隆执行长一职,而雷伊仍为安隆董事长2001/8/14史基林因个人理由辞去执行长一职,雷伊遂又再度成为执行长,而史基林系将安隆由传统能源供应商成功转型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商的重要人士2001/10/22美国证管会要求安隆说明该企业所从事之多项对外投资2001/10/23安隆主办会计师安达信会计师唐肯下令助理人员销毁安隆相关文件2001/10/24安隆开除该公司财务长法斯多2001/11/8 安隆宣布将以80亿美元让售其对手动能能源公司之消息2001/11/9 安隆宣布其自1997年起溢列盈余5.91亿美元2001/11/10安隆接受动能之出价2001/11/29动能收购安隆案宣布失败2001/11/29美国证管会针对安隆与安达信展开调查2001/12/2 安隆申请破产2001/12/4 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共同声明2001/12/12安隆签证会计师安达信总裁贝瑞迪诺于国会听证会作证,承认对安隆二笔合伙投资中的一笔于查核时判断错误,而另一笔则因安隆刻意隐瞒以致查核人员未发现。
登记文件出现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评析
关系国计民生,并往往带有较强的政 题 具体而言, ’ 从最初制定 《93 13证券 判例不仅对制定法做了充分 的阐释和
策取向,因而责任体系中的公法性责 任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和意义;但 法》和 13年证券交易法 开始, 94
详细的注解, 其间更是不时闪现出裁
对不实陈述和重大遗漏民事责任的规 判者有别于立法者的超凡睿智,从而
第三类条款被理解为受害人享有 (u s Rl ) e N给原告带来损害的人 ,将会
美 证 法 民 责 层 概 国 券 中 事 任 次 述
一
默 的 人 权 一 条 下 民 与 制 的 一 , 原 的害 示 私 诉 这 类 款 的 控 他 人 道 对 告 损 承
事责任的确定始于K ro . ai a a nv N tnl 担连带责任。作为控制人 ,如果希望 d o
性的 “ 人间正道”。美国的证券立法 如 《 5 13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 9
在美国证券监管体制下,保障证 和司法实践向我们充分诠释了一种极
{99 13年信托契约法》, 14年投 90
富智慧的运作模式 其中的民事责任 资公司法》等. 同时,美国 E 在行 SC
列的信息公开要求。对于以强制性信 体系 ,更是可以为我国这类证券立法 政立法 和执法中勤勉尽职 ,适时应对 息披露哲学为主导的美国证券立法、 尚处于创建和起步阶段国家借鉴 。 综观美国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
是 ,只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有机 定又逐步扩展到 了以联邦证券交易委 在 实质上发展 了立法 .这样 ,一系
证 努导箍 券市
20年 月号 。2 5
维普资讯
列制定法、判例法、行政性规范相
3 . 联邦证券法上的明示和默示民 民事责任 确定控制人的 依据主要有两个: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文版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06-06 文章来源:中国社科院《美国法典》第七十八条之一简称本章可简称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七十八条之二规则的必要性鉴于下述原因,在证券交易所里和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上进行的一般证券交易受国内公众利益的影响。
这便于有必要为这样的交易以及与此相关的做法和事务,其中包括官员、董事和主要的证券持有人的交易,作出规定和控制;有必要消除存在于国内证券市场体系中的障碍和存在于国内证券交易结算和支付体系中的障碍并完善它们的机制,并且对保护与此相关的证券和基金要求提供相适宜的报告;并有必要为使这样的规定和控制合理完整和有效而作出必要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护州际间的商务、国家信贷、联邦税权,也为了保障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备体系,并使之更加有效,还为了确保在这样的交易中维护公正、诚实的市场行为。
其理由如下:(一)这种交易1.一般地由公众以大额量进行,且大部分都起始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所在州之外的场所,并且/或者受州际间的商务、邮政手段及媒介手段的影响。
2.构成州际间商务流通的一个重要部分。
3.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从事州际间商务的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4.涉及到了信贷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在州际商务中的贸易、工业和运输的金融安排,也直接影响到在州际的商务额,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信贷。
(二)在这种交易中确定并提供的价格通常散布到全合众国及外国并被引用,由此构成一个基础,以确立证券买卖的价格,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及数个州的某些税额,以及银行贷款的附属值。
(三)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证券价格容易频繁地受到人为的操纵和控制的影响,这样,这种价格的散发往往导致极端的投机,结果使证券价格出现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从而又---1、交替引发可用于州际间商务中的贸易、运输和工业的信贷额不合理的扩张和收缩。
2、阻碍证券价值的适当估价,并由此妨碍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和数个州的税款的公正计算。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节 本法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定 义第2节 在用于本篇时,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1)“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的组织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
“信托公司”一词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的利益是以一纸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3)“出售”或“推销”一词包括对证券或证券利息的销售或有偿处理的契约。
“推销报价”、“出售报价”、或“报价”应包括为引导或诱发买入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报价。
本段中定义的术语以及在第5节第(C)小节中使用的“买入报价”不应包括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人)与任何包销人之间的或那些与或将与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受着直接或间接共同的控制的人)达成默契的那些包销人之间的预先谈判或协议。
任何给予的或交付的证券,或作为买进证券或其它任何东西的帐户的红利的证券,都应被确定地假设以构成所购买物品的一部分而被出价和出售。
在最初发行或转让证券时,这种发行或转让的权力或特权给予这种证券持有人将该证券转换为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或给予其对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的认购权——这种权力只能在未来某一日期开始行使——不应被看作是这种证券的报价或出售;但由于行使这种转换或认购权而进行的这种证券的发行或转让应当被认为是这种证券的出售。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文版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06-06:中国社科院《美国法典》第七十八条之一简称本章可简称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七十八条之二规那么的必要性鉴于下述原因,在证券交易所里和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上进展的一般证券交易受国公众利益的影响。
这便于有必要为这样的交易以与与此相关的做法和事务,其中包括官员、董事和主要的证券持有人的交易,作出规定和控制;有必要消除存在于国证券市场体系中的障碍和存在于国证券交易结算和支付体系中的障碍并完善它们的机制,并且对保护与此相关的证券和基金要求提供相适宜的报告;并有必要为使这样的规定和控制合理完整和有效而作出必要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护州际间的商务、国家信贷、联邦税权,也为了保障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藏体系,并使之更加有效,还为了确保在这样的交易中维护公正、老实的市场行为。
其理由如下:〔一〕这种交易1.一般地由公众以大额量进展,且大局部都起始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买卖双方直接进展交易的市场所在州之外的场所,并且/或者受州际间的商务、邮政手段与媒介手段的影响。
2.构成州际间商务流通的一个重要局部。
3.在很大程度上涉与到从事州际间商务的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4.涉与到了信贷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在州际商务中的贸易、工业和运输的金融安排,也直接影响到在州际的商务额,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信贷。
〔二〕在这种交易中确定并提供的价格通常散布到全合众国与外国并被引用,由此构成一个根底,以确立证券买卖的价格,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与数个州的某些税额,以与银行贷款的附属值。
〔三〕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证券价格容易频繁地受到人为的操纵和控制的影响,这样,这种价格的散发往往导致极端的投机,结果使证券价格出现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从而又---1、交替引发可用于州际间商务中的贸易、运输和工业的信贷额不合理的扩和收缩。
2、阻碍证券价值的适当估价,并由此阻碍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和数个州的税款的公正计算。
解密美国1933年证券法——漫谈欧美的金融监管(二)
为了让投资者重拾信心,美国国会通过听证会,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
而现如今,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遭遇‘水土不服’,被套上‘财务造假’的帽子,关键是没有领会‘1933年证券法’的主要目的。
解密美国“1933年证券法”文/陈思进SEC的成立与上世纪20年代不无关系。
早在制定联邦证券法和建立SEC之前,美国有一部所谓的“蓝天法(Blue Sky Laws)”,由州一级政府制定,并执行监管证券的发行和销售,以保护公众免受欺诈。
“蓝天法”的法规制定得很具体,虽然各个州的法律细则不尽相同,但都要求注册所有证券的发行和销售情况,包括每一个股票经纪和经纪公司。
“蓝天法”对股票发行公司质量要求非常高,申请上市的公司如果不符合其要求,哪怕在招股说明书中实事求是地披露了公司的缺点和不足,也根本不被允许注册向公众发行股票。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为了获取利润,申请上市的公司通过隐瞒事实的手段,不公开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通过上市圈钱来获取巨额利润。
而投资银行协会(MBA)则告诉其成员,他们可以“忽略”“蓝天法”的存在,通过邮件跨州进行证券的销售和发行。
这在“蓝天法”里是跨州销售证券的欺诈行为。
因为这些不法的获利行为,最终导致美国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很显然,“蓝天法”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非常软弱无力。
为了让投资者重拾信心,美国国会通过听证会,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15 U.S.C.§77a),负责监管联邦一级的跨州证券销售(上市公司必须公允地公开企业的状况和证券情况,解决了原先跨州销售证券的问题)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78d),即监管二级市场的证券销售,以确保在证券交易中必须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两项法律被认为是罗斯福( Franklin D. Roosevelt)总统“新政”的一部分。
国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创立了SEC,它直属美国联邦政府,是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美国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
美国股市投资手册(美股投资手册)
美国股市投资手册(美股投资手册)美国股市投资手册(美股投资手册).txt有没有人像我一样在听到某些歌的时候会忽然想到自己的往事_______如果我能回到从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
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
美国股市投资手册投资产品、分析方法及投资策略大全(简体中文版)Stock Investing HandbookA Complete Guide to Investment Products,Analytical Methods and Investment Strategies许嘉信博士,CFA李婉儿金融分析师Copyright . 2010 by Jason Xu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翻版必究Limit of Liability/Disclaimer of Warranty: While the publisher and author have triedtheir best in preparing this book, they make no representations or warranties withrespect to the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book and specificallydisclaim any implied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or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No warranty may be created or extended by sales representatives. Neither thepublisher nor autho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f profit or any other commercialdamages.免责声明:本书作者及出版社已尽力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定义
1.美国联邦《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 SEC2(1) OF SECURITY ACT OF 1933The term "security" means any note, stock, treasury stock, security future, bond, debenture, evidence of indebtedness, certificate of interest or participation in any profit-sharing agreement, collateral-trust certificate, preorganization certificate or subscription, transferable share, investment contract, voting-trust certificat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for a security, fractional undivided interest in oil, gas, or other mineral rights, any put, call, straddle, option, or privilege on any security, certificate of deposit, or group or index of securities (including any interest therein or based on the value thereof), or any put, call, straddle, option, or privilege entered into on a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relating to foreign currency, or, in general, any interest or instrument commonly known as a "security", or any certificate of interest or participation in, temporary or interim certificate for, receipt for, guarantee of, or warrant or right to subscribe to or purchase, any of the foregoing.“证券”指任何票据、股票、国库卷、证券期货、债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任何分享利润协议项下之权益或参与证书、担保信托证书、公司设立前之证书或认股、可转让股份、投资契约、有投票权之信托证书、证券存托凭证,石油、天然气或者其他矿产权之小额未分权益,有关任何证券、证券存托凭证、证券组合或证券指数之卖出权、买入权、买卖权、期权或优先权(包括其中或以其价值为基础的任何权益),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与外币有关之卖出权、买入权、套利权、期权或优先权,或一般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或工具,或对上述任何一种证券之权益或参与的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凭证、担保证书或认购证、或认购权或购买权。
美国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节 本法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定 义第2节 在用于本篇时,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1)“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不按股份公司注册的组织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
“信托公司”一词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的利益是以一纸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3)“出售”或“推销”一词包括对证券或证券利息的销售或有偿处理的契约。
“推销报价”、“出售报价”、或“报价”应包括为引导或诱发买入证券或证券利息的报价。
本段中定义的术语以及在第5节第(C)小节中使用的“买入报价”不应包括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人)与任何包销人之间的或那些与或将与发行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发行人或被某发行人控制的人,或与发行人一起受着直接或间接共同的控制的人)达成默契的那些包销人之间的预先谈判或协议。
任何给予的或交付的证券,或作为买进证券或其它任何东西的帐户的红利的证券,都应被确定地假设以构成所购买物品的一部分而被出价和出售。
在最初发行或转让证券时,这种发行或转让的权力或特权给予这种证券持有人将该证券转换为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或给予其对同一发行人的或另一个人的另一种证券的认购权——这种权力只能在未来某一日期开始行使——不应被看作是这种证券的报价或出售;但由于行使这种转换或认购权而进行的这种证券的发行或转让应当被认为是这种证券的出售。
美国《 证券交易法》 中文版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七十八条之一 简称本章可简称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七十八条之二 规则的必要性鉴于下述原因,在证券交易所里和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上进行的一般证券交易受国内公众利益的影响。
这便于有必要为这样的交易以及与此相关的做法和事务,其中包括官员、董事和主要的证券持有人的交易,作出规定和控制;有必要消除存在于国内证券市场体系中的障碍和存在于国内证券交易结算和支付体系中的障碍并完善它们的机制,并且对保护与此相关的证券和基金要求提供相适宜的报告;并有必要为使这样的规定和控制合理完整和有效而作出必要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护州际间的商务、国家信贷、联邦税权,也为了保障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备体系,并使之更加有效,还为了确保在这样的交易中维护公正、诚实的市场行为。
其理由如下:(一) 这种交易1. 一般地由公众以大额量进行,且大部分都起始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所在州之外的场所,并且/或者受州际间的商务、邮政手段及媒介手段的影响。
2. 构成州际间商务流通的一个重要部分。
3. 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从事州际间商务的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4. 涉及到了信贷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在州际商务中的贸易、工业和运输的金融安排,也直接影响到在州际的商务额,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信贷。
(二) 在这种交易中确定并提供的价格通常散布到全合众国及外国并被引用,由此构成一个基础,以确立证券买卖的价格,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及数个州的某些税额,以及银行贷款的附属值。
(三) 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证券价格容易频繁地受到人为的操纵和控制的影响,这样,这种价格的散发往往导致极端的投机,结果使证券价格出现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从而又---1、 交替引发可用于州际间商务中的贸易、运输和工业的信贷额不合理的扩张和收缩。
2、 阻碍证券价值的适当估价,并由此妨碍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和数个州的税款的公正计算。
《1933年证券法》sec.3.(b)条
《1933年证券法》sec.3.(b)条一、简介《1933年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其中sec.3.(b)条是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展开讨论,旨在深入探究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二、sec.3.(b)条的内容证券法sec.3.(b)条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证券可以被豁免注册。
具体来说,这一条款规定了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可以免于注册:1. 受限制的私募证券发行;2. 零售投资者购物限制;3. 初始发行或转让受限;4. 符合投资者保护措施。
三、sec.3.(b)条的意义证券法sec.3.(b)条的出台,旨在保护零售投资者,鼓励公司和机构进行私募融资,方便投资者获取更多投资机会。
其明确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证券注册,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 sec.3.(b)条的影响1. 促进了私募融资的发展。
证券法sec.3.(b)条豁免了私募融资中的部分证券注册程序,降低了公司和机构进行融资的成本和门槛,加速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2. 保护了零售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法sec.3.(b)条规定了零售投资者的购物限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有效降低了零售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五、sec.3.(b)条的挑战尽管证券法sec.3.(b)条为私募融资和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指导,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私募市场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需要相关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规范。
六、展望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证券法sec.3.(b)条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
未来,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私募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规,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结语证券法sec.3.(b)条作为证券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对私募融资和投资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面临一些挑战,但随着监管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不断发展,相信证券法sec.3.(b)条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文版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3-05-27 文章来源:中国社科院《美国法典》第七十七条之一简称本节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之二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节所称----(一)“担保品”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份、公债、公司债券、借据、息票或参和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货物信托证书、组织前证书或认股额、可转让股票、投资合同,或授权信托证书、可供担保的存款证书、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开采权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证书、任何卖出买进期货的选择权证书、套利选择权证书,或者对任何担保品、存款证书或证券的类或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价值为基础)或对任何卖出买进期货选择权、套利选择权的特权,或涉及的对和外币有关的全国证券交易的特权,或者,一般被看作“担保品”的任何权益或凭证,或任何息票或参和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书,订购或购买任何前述事项的凭证或权利。
(二)“法人”是指个人、社团、全体合伙人、协会、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组织或政府或政府部门。
本项中所称“托拉斯”应只包括这样一种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权益或各种权益是由一保证人证明的。
(三)“销售”或“卖”应包括以价值订立的一切售货合同,或对担保品或担保物的处理。
“愿意卖”、“供销”或“发盘”,应包括以价值出售担保品或担保物的一切企图或意愿,或表示愿意购买担保品或担保物而提出的请求。
本项中下定义的各用语,以及在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五第三款中所称“表示愿意购买”,不应包括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和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和任何承保人之间的,或者和一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或者是和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关系或将有合同关系的许多承保人中间的初步谈判或协议。
因购买证券或任何其他东西而给予或交付的,即作为红利的任何担保品,应最后被视为构成这种购买的主因的一部分,并被视为已经以价值出售。
中美证券发行制度的比较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向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益的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制度是指规制证券发行行为的相关安排。
包含组织体系、管理手段和运行方式等内容。
本文从证券发行的管理体制、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和发行方式等方面对两国进行比较。
一、发行管理体制比较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是指一国采取的促使证券发行市场良性运转并发展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等要素的总称。
美国的证券发行管理体系分三个层次:首先是联邦政府的管理。
联邦政府依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行使管理职能。
SEC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成立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具有行政和准司法职能。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整个发行管理体系的基石。
SEC成立以来,制定了一些有关发行的行政法规以配套各主要证券法案的实施。
SEC的发行管理工作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发行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审阅,这种审核是形式上的,而不附加实质性审查。
第二,各州政府对证券发行的监管。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对在本州范围内的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
各州制定的证券法律统称为“蓝天法”。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除向SEC提出申请外,还必须向计划进行推介活动所涉及的各州提出申请, 在经过SEC和这些州审查通过后,才可以在各州发行证券。
第三,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NAS D)的管理。
美国证券发行体制中,证券发行和上市是分开的,证券上市完全由交易所审查并注册。
NAS D作为全美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其进行了授权,并且SEC要求发行证券向其注册。
NAS D依法审核公开募集文件,这是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它主要对证券发行中的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防止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我国证券发行管理体系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它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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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3-05-27 文章来源:中国社科院《美国法典》第七十七条之一简称本节可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之二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节所称----(一)“担保品”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份、公债、公司债券、借据、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货物信托证书、组织前证书或认股额、可转让股票、投资合同,或授权信托证书、可供担保的存款证书、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开采权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证书、任何卖出买进期货的选择权证书、套利选择权证书,或者对任何担保品、存款证书或证券的类或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价值为基础)或对任何卖出买进期货选择权、套利选择权的特权,或涉及的对与外币有关的全国证券交易的特权,或者,一般被看作“担保品”的任何权益或凭证,或任何息票或参与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书,订购或购买任何前述事项的凭证或权利。
(二)“法人”是指个人、社团、全体合伙人、协会、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组织或政府或政府部门。
本项中所称“托拉斯”应只包括这样一种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权益或各种权益是由一保证人证明的。
(三)“销售”或“卖”应包括以价值订立的一切售货合同,或对担保品或担保物的处理。
“愿意卖”、“供销”或“发盘”,应包括以价值出售担保品或担保物的一切企图或意愿,或表示愿意购买担保品或担保物而提出的请求。
本项中下定义的各用语,以及在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五第三款中所称“表示愿意购买”,不应包括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与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与任何承保人之间的,或者与一签发人(即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配,或被一签发人所支配,或者是与一签发人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关系或将有合同关系的许多承保人中间的初步谈判或协议。
因购买证券或任何其他东西而给予或交付的,即作为红利的任何担保品,应最后被视为构成这种购买的主因的一部分,并被视为已经以价值出售。
如果权利或特权的签发或转让最初是连同担保品一起签发或转让的,使这种担保品的持有人有权把这种担保品变换成同一签发人的或其他人的另一种担保品,或者使之有权认购同一签发人或其他人的另一种担保品,而这种权利直到将来某个日期才能行使,那么,权利或特权的签发或转让不得被视为出售这另一种担保品;但是在行使这种变换权或认购权时,这另一种担保品的签发或转让则应视为出售这另一种担保品。
(四)“签发人”是指所有签发或打算签发任何担保品的人;但关于存款证、授权信托证书或抵押信托证书的担保品,或者关于不具有董事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或固定的、限定的理事会或单位形式的委员会的非公司投资托拉斯则除外。
“签发人”是指按照信托条款或签发这些担保品所根据的其他协定或合同,执行规章并承担委托人或经理的责任的人或人们;但非公司的协会除外,因为它是按其规章来规定它的任何成员或所有成员的有限责任的;托拉斯、委员会或其他法律实体也除外,因为其理事或成员个人不得负担作为协会、托拉斯或其他法律实体所签发的任何担保品的签发人的责任。
关于设备信托证书或类似的担保品除外;“签发人”是指使用或将要使用设备或财产的人;而关于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开采权的部分的、完整的股权则除外,“签发人”是指任何这样的权利的所有者或这样的权利的任何股权(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的所有者,他为公开发售而创造其中的部分股权。
(五)“酬劳费”是指证券和换兑佣金。
(六)“领地”是指合众国的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以及各海岛属地。
(七)“州际商业”是指各州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或合众国的任何领地与任何州或其他领地之间,或任何外国与任何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境内的证券贸易或证券商业或证券的运输或信息交流。
(八)“登记报表”是指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六所规定的报表,并包括附加的任何修正,以及通过查询,作为这种报表的一部分而归档的或收编在其中的任何报告、凭证或便笺。
(九)“书写”或“书面的”应包括印刷的、石版印刷的,或书写通讯的任何手段。
(十)“说明书”是指任何章程、启事、通告、广告、信函或通讯,书面或通过无线电或电视,出售任何担保品,或确认任何担保品的出售。
但下述情况除外:1、在登记报表的有效期后发送的通讯(不同于根据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十第二款所容许的说明书),如果在该通讯以前或与此同时,有一符合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十第一款的要求的书面说明书,在发该通讯的时候,已发送给该通讯的收受者,那么,该通讯就不得被视为说明书。
2、启事、通告、广告、信函或通讯,作为一种担保品,如果按照对公共利益和对保障投资者被认为必要的或适当的规则或规章,并且在其中所可能规定的,可能允许的条件下,它说明从谁那里可以获得符合于本编第七十七条之十的要求的书面说明书,此外,它只是鉴定担保品,规定其价格,指定由谁来执行命令,并只包含着例如佣金这样一种信息,那么,它就不得被视为一种说明书。
(十一)“承保人”是指任何这样的人:他为了经销任何担保品而已向签发人购买,或者为签发人进行与经销任何担保品有关的发盘或销售,或者他参与对任何这样任务的直接或间接的承保。
但是不应包括这样的人:他的利益只限于,从承保人或经纪人那里所得的佣金不超过通常的经销人或售卖人的佣金。
本项中所使用的“签发人”还应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控制或受签发人控制的任何人,或是处于与签发人直接或间接地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
(十二)“经纪人”是指任何不论是以其全部时间还是部分时间,直接或间接地,作为代理人、掮客或负责人从事于供货、购买、销售业务,或者经营由他人发行的证券的人。
(十三)“保险公司”是指作为保险公司组织起来的公司,其基本的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填写保险单或对由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进行再保险,它必须受州或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委员或类似的官员或机构的监督;或者,必须受这种公司的任何接管者或类似的官员或清理机构以其职权进行的监督。
(十四)“专帐”是指由保险公司按照合众国的任何州或领地、哥伦比亚特区或者加拿大或其任何省的法律而制定并保存的帐目,根据法律,收入、收益及损失,不论已否实现,从资产中划归该帐,按照适用的合同,都被记入该帐的贷方或借方,而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其他收入、收益或损失。
(十五)“甄别合格的投资者”应指:1、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三第一款第(二)项中所下定义的银行,不论它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第十三款中所下定义的保险公司;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该法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项中所下定义的商业发展公司;经小企业主利益保护局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或雇员津贴方案,包括受《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证法》条款制约的个人退休帐户,如果按该法第三条第(二十一)项中所下的定义,投资方案是由信托计划作出的,那么,这个人退休帐户要就是银行、保险公司,要就是经正式鉴定的投资顾问;2、任何这样的人:他凭高超的理财能力、资本净值、知识和对财政问题的经验,以及掌管的资产数额,有资格成为一名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和规则所规定的合格的投资者。
第七十七条之三本节中证券的的种类一、免责证券除下文中明确规定的以外,本节各条款不得适用于任何下述证券种类:(一)保留。
(二)任何由合众国或其领地,或由哥伦比亚特区,或由合众国的任何一州,或由州或领地的任何行政区域,或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州或领地的任何政府执行机构,或由受控制或受监督,并按照合众国国会所授予的权力而担当合火国政府的执行机构的任何个人所签发或保证的任何担保品;或者任何上述者的任何存款证;或者由任何银行签发或保证的任何担保品;或者由任何银行签发的或体现在联邦储备银行中的权益或联邦储备银行的直接义务的任何担保品;或者对任何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的基金的任何权益或分享,而这种基金是某一银行专为该银行以受托者、执行者、管理者或保管者的资格所提供给那里的资产的集体投资或再投资而保持的;作为工业发展债券的任何担保品[如第二十六编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二)项中所下的定义],根据第二十六编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利息是可以从总收入中除去的,如果由于第二十六编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第(四)项或第(六)项的适用[ 如同第(四)项第1段,第(五)项和第(七)项不包括在这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中而确定的],那么,该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不适用于这种担保品;或者对由某一银行所保持的单一信托基金或集体信托基金的任何权益或分担,或由某一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担保品,与这种权益、分担或担保品的签发相联系的是:1、股票红利、养老金或符合于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必要条件的利润分配计划;2、符合于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减少雇主捐献的必要条件的年金计划;3、第二十六编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款中所下定义的政府计划。
它是由一雇主专为其雇员们或他们的受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目的是把按该计划而积累起来的基金的本金和收入分配给这些雇员或他们的受益者。
如果根据该计划,在偿还对这些雇员及其受益者的全部债务之前,基金的本金或收入的任何部分不可能被用于或转入除这些雇员及其受益者的专有利益以外的,本项第1段、第2段和第3段条目中所述的任何计划以外的其他目的,那么,根据此计划----(1)捐献就保留在单一的依托基金中,或保留在某一保险公司为单一的雇主保持的专帐中,而且根据此计划,超过雇主捐献的余额被划归购买由雇主或由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被控制或处于与雇主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所签发的证券(不同于对信托帐户或专帐本身的权益或参与)之用;(2)此计划也包括雇员,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意义上的雇员;(3)这计划是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中所述的由年金合同提供基金的计划。
委员会,按规则和规章或命令,应给为股票红利、养老金、利润分配或涉及雇员(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意义上的雇员)的年金计划而签发的任何权益或参与免除本编第七十七条之五的规则,如果委员会确实认为,这对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或适当的,而且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及本节的政策和规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又是一致的话。
为了本节的目的,由某一银行签发或保证的担保品,不应包括对某一银行所保持的任何集体信托基金的任何权益或参与;所以“银行“这一用语意指任何国家银行,或根据各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而组织成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大体上只限于银行业务,并受州或领地的银行委员会或类似官厅的管辖;至于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的基金,或者集体信托基金则除外,用语“银行”具有《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同一定义。
(三)任何票据、汇票、交换券或由流动交易产生,或其收入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流动交易的银行承兑票,而且它在签发不超过9个月时到期,不包括宽延期或其任何更新,其到期日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