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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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嘉成硼业报告书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嘉成硼业报告书环评报告
2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1);
9.《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9);
7、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4.1);
8、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3);
9、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
10、鲁政字[2000]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
山东嘉成硼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在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二期建设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目前二期工程还未建设,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建设,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的产品为30000t/a硼酸和20000t/a硝酸钠,该工程投资5000万元,项目位于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工业园化工产业区,项目用地面积24000平方米(36亩),总建筑面积1218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9034平方米,道路硬化面积5278.6平方米,绿地面积600平方米。本报告为一期工程做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目前一期项目满负荷生产,二期工程待项目建设前单独做环境影响评价。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 各种低NOx燃烧技术比较
技术名称
脱硝效率
特点与适用性
空气分级燃烧
燃料分级燃烧 烟气再循环 低NOx燃烧器 先进再燃
~30% ~50% ~30% ~30% ~50%
适用大中型煤粉炉,改造时须 兼顾炉内腐蚀和结渣,保持燃烧
效率,有良好的运行调节
适用大中型锅炉,运行控制要 求高,对原有燃料系统改造大
脱硫
• 某企业1台10t/h的锅炉,原始烟气中二氧化 硫含量为3000mg/m3,采用简易湿法技术 实现二氧化硫的脱除,为到达200mg/m3的 排放标准,脱硫效率为93.3%。
• 锅炉满负荷时,总运行费用为:60元/小时 。其中电费份额为72.6%,脱硫剂占19.3% ,工艺水费占8.1%。按年运行5500小时计 算,年运行总费用为33万元。
• 标准实施后,锅炉需要增加低氮燃烧装置或SNCR装置,按照电力行业低氮燃 烧和SNCR装置投资大概30-50元/kW估算,山东省锅炉NOx控制方面总投资约 10.2-17亿元,另外需要改造烟气脱硫装置和除尘装置,按照电力行业50-100 元/kW估算,总投资约17-34亿元。
污染物控制装置运行本钱
• 使用静电除尘技术需要经过改造以到达本 标准要求
• 湿式静电 • 电袋复合 • 凝并团聚 • 移动电极 • 辅助电极
除尘工艺比较及选择 ——湿式静电除尘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 低氮燃烧技术 • SNCR 、SCR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常用的低氮燃烧技术:
➢ 空气分级燃烧 ➢ 燃料分级燃烧 ➢ 烟气再循环 ➢ 低NOx燃烧器 ➢ 先进再燃
上海市锅炉标准 DB31/387—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32)《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1]46号);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 款的决定》(国家发改令第21号);
(34)《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
(3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12]77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2]134号);
(40)《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3.25);
(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4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保部 第51号);
(5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5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
(53)《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8.2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分析114
9厂区绿化工程建设115
9.1绿化方案115
9.2项目绿化方案分析115
10环境风险影响评估116
10.1概述116
10.2风险识别116
10.2.7.3主要评价因子的选择及评价范围128
10.3风险源项分析128
10.4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32
10.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35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I C S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FHZHJDQ0091 环境空气铍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
中的测量方法进行监测。
*****(验)字[2015]001 号
第4页 共 22 页
1、大气:
天然气加热炉废气执行《 山 东 省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37/2375-2013)表 2 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限值:颗粒物 20mg/m3、SO2 200mg/m3、NOx 200mg/m3; 电渣重熔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表
*****(验)字[2015]001 号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验收监测
报告日期:
2015.7.10
********环境检测中心
*****(验)字[2015]001 号
第1页 共 22 页
建设项目名称 设备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主管
25
16.8 0.071 4120
21
5 二氧化硫排放速率 kg/h 月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mg/Nm3 23 日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 kg/h
0.094 115 0.471
0.101 123 0.499
0.087 118 0.486
颗粒物排放浓度 mg/Nm3 17.5
16.7
16.2
颗粒物排放速率 kg/h 0.072
*****(验)字[2015]001 号
第5页 共 22 页
项目概况: ****有限。 由于**县政府。 ****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委托*******有限公司编制完成设备搬迁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2015 年 1 月**市**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评进行审批,同意该项目进行建设 (审批文号:*****[2015]2 号)。****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 请该项目试生产。

山东省固定源颗粒物排放实用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颗粒物排放实用标准

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 744 来源:作者:言前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奥博环保科技、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环冠科技。

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2015-1-1
环境保护部
23
环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29号令
2014-12-19
2015-1-1
环境保护部
24
应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
2015-1-8
2015-1-8
环境保护部
25
环境
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2014-12-31
2015-3-1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
29
环境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
2015-1-22
2015-3-1
住房城乡建设部
30
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十部门公告2015-第5号
2015-2-27
2015-5-1
安监总局
71
环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67-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标准
72
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69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标准
73
环境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2012-7-1
2012-7-1
国家标准
74
31
环境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号
2014-12-30
2014-12-30
环境保护部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红色的为答案)一、选择题1、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A、《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宪法》3、下列不属于环保单行法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必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A、防治污染的设施B、防治污染的工艺C、防治污染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已建企业,必须建设配套的装置或其他控制措施。

A、脱硫、脱氮B、脱硫、除尘C、脱氮、除尘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的总体。

A、自然因素B、社会因素C、人文因素7、对于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罚款额度在不同的法律中力度有所不同。

《水污染防治法》中罚款额度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A、1 10B、5 10C、5 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从开始实施的。

A、2002年6月29日B、2003年1月1日C、2004年10月1日9、《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自2012年起燃油锅炉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mg/Nm3。

A、30B、50C、8010、胜利油田《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中要求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大于 mg/L、氨氮浓度不大于 mg/L。

A、50 5B、60 10C、100 1011、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外排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的,负责废水治理现场运行的单位应在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处和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项目名称: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钙塑包装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18年3月目录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4)(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4)(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4)(三)投资情况 (4)(四)验收范围 (4)二、工程变动情况 (4)三、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5)(一)废水 (6)(二)废气 (6)(三)噪声 (6)(四)固体废物 (6)(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6)1.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2.在线监测设施 (7)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7)(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7)1.废水 (7)2.废气 (7)3.厂界噪声 (7)4.固体废物 (8)5.污染物排放总量 (8)(二)环保设施去除效率 (8)1.废水治理设施 (8)2.废气治理设施 (8)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8)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9)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9)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9)七、验收存在的问题和后续要求...................................................................................................... . (9)八、验收结论...................................................................................................................................... . (9)九、验收组人员信息 (10)附:1.验收组提出的整改问题 (11)2.企业证明 (12)2018年3月1日,针对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钙塑包装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和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环保执行情况报告和监测单位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汇报,现场检查了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川经济开发区张博路以东开发区中心路以北(E:117°55′26",N:36°40′14"),项目四周均为道路。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40 字号:[ 大中小]鲁环函〔2012〕17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早日实现《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扬尘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山东建设伟大目标的实现。

各市环保局要深刻认识实施《办法》对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调度和通报制度,列出各类扬尘污染源控制名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报治理成效并排序,同时抄送各级党委、政府。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要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分析和预测扬尘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扬尘污染控制及监测计划。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

对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符合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严格餐饮等建设项目审批,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

建议各市政府科学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严格矿山开采项目审批。

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吸附分离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吸附分离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目录目录1 项目概况 ---------------------------------------------------------------------------------------------- 12 工程内容及污染因素分析 ------------------------------------------------------------------------- 1 2.1 依托单位现状概况----------------------------------------------------------------------------- 12.2 技改项目概况----------------------------------------------------------------------------------- 93 周边环境及保护目标 ------------------------------------------------------------------------------ 17 3.1 项目周边环境概况---------------------------------------------------------------------------- 17 3.2 环境功能区划---------------------------------------------------------------------------------- 17 3.3 环境质量现状---------------------------------------------------------------------------------- 17 3.4 评价范围---------------------------------------------------------------------------------------- 183.5 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8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主要结论 ------------------------------------------------------------------ 20 4.1 大气环境影响结论---------------------------------------------------------------------------- 20 4.2 水环境影响结论------------------------------------------------------------------------------- 21 4.3 厂界噪声影响结论---------------------------------------------------------------------------- 214.4 风险评价结论---------------------------------------------------------------------------------- 215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 22 5.1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22 5.2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22 5.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22 5.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225.5 环保投资和环保绩效------------------------------------------------------------------------- 236 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 ------------------------------------------------------------------------------ 24 6.1 污染物总量控制------------------------------------------------------------------------------- 246.2 公众参与---------------------------------------------------------------------------------------- 247 环评总结论 ------------------------------------------------------------------------------------------ 251项目概况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东化工)是由韩国GS集团、阿曼国家石油公司和青岛红星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资石化企业,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

DB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编制组2014年5月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受环保厅委托,在2014年上半年内完成DB37/XXXX-2014《固定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重量法》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该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合作单位由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支持。

1.2制订《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重量法》(DB37/XXXX-2014)的必要性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加快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

就我省而言,全省大部分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采用了双室四电场静除尘器和炉外湿法脱硫的除尘技术,颗粒物浓度低于50 mg/m3。

有的电厂为了申请除尘电价补贴对现有除尘设施进行了或将要进行改造,将静电除尘器改造为电袋复合除尘、纯布袋除尘或增加湿式电除尘,颗粒物浓度低于30 mg/m3,有些甚至低于5mg/m3。

同时国家和我省近期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等一系列标准中均把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降至30 mg/m3以下。

我国现阶段颗粒物监测方法采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严格意义而言,该方法仅适用于颗粒物浓度高于50mg/m3的固定污染源,测定颗粒物浓度低于50mg/m3时误差较大,现有监测方法已不能满足要求,监测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监测。

随着环境管理日趋严格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现有颗粒物监测方法GB/T16157-1996,已逐渐暴露出不能准确测量和不适应低浓度颗粒物的缺陷,已不能满足对固定源颗粒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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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 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 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
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1)
式中:
ρ——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Nm3;
ρ'——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25 玻璃工业
26
27
28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50
30 10 mg/Nm3 或 1
根纤维/cm3 15
29
工业窑炉
50
其它工业
30
其它尘源
30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h 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c = c′×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a
式中:
c——折算后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c'——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a'——规定的的过量空气系数。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
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HJ/T 75 或 HJ/T
397-2007 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100
50 10 mg/m3或 1 根纤
维/cm3 15
31
工业窑炉
80
其它工业
32
其它尘源
50
4.2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199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 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 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 施。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 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火电厂锅炉 包括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 电锅炉;65t/h 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 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 3.8 其它锅炉
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所述行业
火电厂锅炉
水泥工业 玻璃工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10 8
ρ
=
ρ′×
21− O2 21− O2′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 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 5 过量空气系数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过量空气系数
1
燃煤锅炉
1.8
其它锅炉
2
燃油、燃气锅炉
1.2
3
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 400 度
4.0
4
工业窑炉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 400 度
2.5
5
其它工业窑炉
1.7
5.4 在 有 敏 感 建 筑 物 方 位 、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 具 体 要 求 按 HJ/T
55-2000 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行业及工段
1
2
火电厂锅炉
3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火电厂锅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 10 30
4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 ≥7MW(10t/h)锅炉
50
5 其它锅炉
6
锅炉
<7MW(10t/h)锅炉
20
炼铁
14
其它尘源
30
15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回转窑
80
16
其它尘源
20
17
装煤、推焦、干法熄焦、硫铵结晶干燥
100
焦化工业
18
其它尘源
50
19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80
煤炭工业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80
21
氧化铝厂
氧化铝贮运
30
22
23 铝工业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50
煤炭工业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50
表 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21
行业及工段 氧化铝厂
氢氧化铝焙烧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0
22
电解铝厂
电解槽
20
铝工业
23
铝用碳素厂
石油焦煅烧窑
80
24
其它尘源
30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HJ/T 75-2007 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Nm3)
1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
50
火电厂锅炉
2
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100
≥7MW(10t/h)的锅炉及
3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 <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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