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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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回顾
胡其图
中国民族报20040720第2版
内蒙古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利投身到内蒙古现代化建设中来,使内蒙古自治区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典型引路制度护航
半个多世纪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认真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始终保持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良好局面,早在50年代就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
自治区党委、政府从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始,将每年的9月份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这期间,自治区先后召开5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865个先进集体和1138名先进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全区盟市、旗县、各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召开了不同层次和规模的表彰大会,到2002年,全区旗县以上地方、单位共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7.3万个(名)。
为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可操作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决定、意见、办法和条例。
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作出了《关于加快边境旗市发展的决定》,同时出台了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2000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12个盟市也都参照自治区的决定提出了实施意见02001年,转发了自治区民委等7个部门《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大先后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鄂伦春3个自治旗的自治条例。2002年,转发了自治区民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管理的规定。2003年,下发了《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通知》以及关于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涉及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精神的具体规定和办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具体办法措施。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自治区财政保留了统收统支时期的5%民族机动金5000多万元,专门用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在财政实施分级管理体制确定基数时,区财政每年为自治旗增加100万元,为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0%的旗县多安排50万元。为民族乡多安排5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还安排500万元左右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解决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一些特殊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全自治区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03年,内蒙古的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以上单位固定资产投资3项增速居全国第一位。
人才保障教育先行
内蒙古各级党委始终把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置于重要地位.采取有利措施,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扩大。通过各级党校培训、出国深造、到外地学习考察、到中央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等形式,形成了一支结构较为合理,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截至2002年底,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18.94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4.83%,比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比例高出4.3个百分点。
在加快内蒙古经济发展的同时,内蒙古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教育事业始终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目前,全自治区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比较完整的、具有鲜明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教育体系。全区有民族幼儿园。102所,民族小学2002所,民族普通中学316所,民族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48所.民族普通高等学校13所。
为了支持民族教育发展。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在民族学校的设置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授课用语上,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坚持“师资先行”的方针;在办学形式上。坚持“四结合、四为主”和“两主一公”的办学原则,即民办与公办相结合,以公办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寄宿与走读相结合,以寄宿为主;全日制与半日制相结合.以全日制为主;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公办中小学;在教育经费上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民族教育经费。
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与科研工作得到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得到重视,蒙古语卫星广播电视已覆盖全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全自治区有蒙古文报纸14种。刊物40多种,盟市级蒙古语广播电台、电视台各达到11个。内蒙古电台和电视台蒙古语和汉语节目同时实行卫星传递。每天播出蒙古语广播节目18小时以上。蒙古语电视节目15小时以上。覆盖了周边50多个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