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询问之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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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询问之刑讯逼供
侦查询问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其供述和辩解记入询问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侦查讯问旨在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及时侦查终结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侦查询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采取适当的询问手段和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期达到询问的最终目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执行中未能很好地贯彻这一原则,执法者刑讯逼供的案件层出不群,给当前的执法环境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那么,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刑讯逼供的有关问题。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二、侦查人员触犯刑讯逼供罪该作何处理
触犯刑讯逼供罪的侦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可是,在目前了解到的许多案件中,即使是触犯了刑讯逼供罪的执法人员也还是有很多没有被免职或者受到相应的处罚,有些只是被调离了原来的单位但还是继续从事执法活动,有些只是受到了记过处分,相比那些在刑讯逼供中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来说,这样的处罚真是微乎其微。举个例子,2007年,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的秦三仔案件,在20个小时内,嫌疑人秦三仔先是被吊打三次,再被右手拷在铁架床上铺栏杆,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了公安局。施暴者被判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至今仍在当警察。
在上述的案子中,执法人员触犯了刑讯逼供罪,可是未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还在从事着人民警察的工作,继续在逍遥法外,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不得不对我们国家的执法人员以及法律保持一个怀疑的态度,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让我们的人民生活在公正平和的社会环境中?
三、对于被刑讯逼供的被害人能否申请精神赔偿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刑讯逼供中收到损害的被害人可以申
请精神赔偿,仅仅是给被害人经济赔偿,即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额作为赔偿标准,赔偿被害人误工损失。
可是,我认为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理论的角度,对在刑讯逼供中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来说,都应该有权利申请国家精神赔偿。刑讯逼供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这其中包括放弃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么严重的侵权行为,不是一点点的经济赔偿就可以弥补的,在这期间,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害人家属,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精神损害后果,远远比误工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大得多。基于以上论述,我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应该进行改革,应该把在刑讯逼供中收到损害的被告人的精神赔偿加进去。
四、能否遏制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丑恶现象,在民主法治进步的今天,日益遭到人民的痛斥,但这种丑恶的现象还是屡禁不绝、禁而不止,它的产生和久禁不止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现实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实践方面的原因。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相当严重,要想遏制刑讯逼供,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从立法到执行,从监督到执法人员的培训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下大力气,花时间,花精力,才能最终让刑讯逼供这个令人讨厌的东西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清楚干净。针对我国刑讯逼供的各种案例,提出以下遏制刑讯逼供的策略。
(一)做好执法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工作
在现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学历不高的退伍军人,或者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对那一部分人进行像现在的警察那样的入警考试,他们也没有受过正规的警察职业教育,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髓没有很深刻的掌握,形成了不良的执法习惯,对于这部分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让他们彻底改变原来那些重人治轻人权的观念,适应当代的执法需要,加强职业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执法者,要不断地定期进行思想教育引导,以防他们受到不良思想的误导,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心理的出现。事实证明,越是受过专门教育、培养的公安、司法人员,他们的素质就越高,工作就做的越好,社会评价也就越高,当然,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相对就越少。所以,重视对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的教育和培养,对于
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制裁非法审讯者的立法和执行
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刑讯逼供者是以教育为主;到了上世界六十年代,对刑讯逼供者就以犯罪论处。时至今日,我国的立法中对触犯刑讯逼供罪给出了明确的定论,该如何处罚触犯刑讯逼供罪的人在法律上有了明文规定,可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贯彻执行,这让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实务活动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阻碍。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执法人员正确的守法、用法、执法的观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在此基础上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审讯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如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的合法化,建立询问律师在场制度等等,充分保障人权,提高在刑讯逼供中受到损害的被害人的赔偿力度,并加入精神赔偿,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查缺补漏,建立完善的司法机制。
(三)加强对执法者的法律监督,公开办案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力,如果不加以制约,势必会发生执法者滥用职权的现象。对执法者进行法律监督,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化执法,另一方面也可以密切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执法者的监督,不仅要靠党,还需要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驶。对于在丁志权案件中出现的公检法三家联合执法的现象,我认为就是因为缺乏有力的监督,才造成了所谓的官官相护情况的出现。目前,检察机关应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充分行使起来,只有合理的监督,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才能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以上所述是从三个大的方面进行的建议,其实还有很多细小的地方可以着手,比如建立犯罪嫌疑人入监体检制度,再或者是审讯主体和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等等。
刑讯逼供就像一颗毒瘤,危害着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只有彻底清除这颗毒瘤,我们的人生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我们的法律法规才有它应有的尊严和权威。有的人搞刑讯逼供就像有烟瘾一样,成为了一种习惯,它在某种程度上反应的是一种心理病态,既然是病态就必须靠长期的治疗才能解决,我们要抱着长期和刑讯逼供做斗争的思想,努力打胜这场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