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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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设计变更与签证工作,明确设计变更与签证程序,严格控制设计变
更与签证的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适用于业主及分包的
设计变更及签证。
3对业主的设计变更与签证
3.1职责
对业主的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办理是项目部的一项重要职责,项目部是设计变更
与签证索赔的日常机构,公司合约商务部负责组织在公司的审批。
3.1.1项目经理是项目经济签证的第一责任人。
3.1.1.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项目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决策工作。
3.1.1.2认真研究项目工程合同,根据工程合同及相关施工环境指导项目部制订工程项目
签证索赔制度。
3.1.1.3监督、指导各部门积极快速办理工程签证索赔工作,杜绝项目工程签证索赔事件
延误。
3.1.1.4监督、检查项目部各部门工程签证索赔证据、文件的收集整理。
3.1.1.5研究确定工程签证索赔方案,审核批准项目工程签证索赔文件。
3.1.1.6在工程签证索赔事件中积极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接洽谈判。
3.1.1.7负责索赔相关其他工作。
3.1.2项目工程部是签证的实施的部门。
3.1.2.1学习研究项目合同。
3.1.2.2负责该工程的责任师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1.2.3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索赔证据。
3.1.2.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同于原计划安排的变化时,应在 24 小时内积极办理工程
签证。
3.1.2.5现场经理负责设计变更与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3.1.3项目技术部是设计变更签证的主管部门。
3.1.3.1负责办理设计变更、签证。
3.1.3.2负责建立设计变更、签证的台账。
3.1.3.3设计变更、签证及时下发到项目部的相关部门,并做好收发文记录。
3.1.4项目商务部是签证及变更的价格审核部门。
3.1.
4.1认真研究项目合同,根据合同及工程施工环境配合项目经理制订项目部工程签证
索赔制度,严格执行。
3.1.
4.2负责项目部工程签证索赔的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3.1.
4.3研究合同,建立项目部合同管理数据库。为项目部的签证索赔活动提供准确及时
的信息。
3.1.
4.4接受项目部生产技术部门的工程签证索赔意向,积极收集相关的签证索赔证
据,起草签证索赔申请,签证索赔报告。
3.1.
4.5施工签证索赔报告一经提交发包方,有关人员即可将签证索赔额纳入当月工程
量统计报表中向发包方报量,但应注意避免因签证索赔额争议而影响工程进度
款的回收。
3.1.
4.6协助项目经理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接洽谈判。
3.1.
4.7建立项目部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台账。
3.2设计变更与签证的证据
3.2.1同相关方的往来信函文件、电话记录、传真、数据电文等。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应及时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3.2.2会议记录或纪要,施工过程中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
3.2.3索赔意向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部位,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发生
后承包方采取的措施、经济支出或不利影响,合同条款依据。
3.3时限与要求
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必须在 24 小时内办理书面确认。签证索赔事
件发生后项目部责任人员应严格依照本章规定向被签证索赔方发出签证索赔
意向通知。在施工签证索赔有效期内由项目商务部向发包方提出正式书面签证索
赔报告。
4对分包的设计变更与签证
4.1职责
4.1.1项目经理是分包设计变更与签证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每一笔设计变更与签证的
审批责任。
4.1.2工程部负责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变更与签证确认表的申请,确认表上只对
事实进行确认。必须对变更与签证用工的事实、数量、质量负责。
4.1.3项目商务部负责分包设计变更与签证工程量及费用的审核、确认工作,任何不
符合事实和数量的签证,商务部均可以否定。
4.1.4公司合约商务部负责组织变更及签证在公司的最后审批。
审批的权限如下:
4.1.4.1发生的变更及签证单项金额在 5 万以内(含 5 万)由合约商务部审批。
4.1.4.2发生的变更及签证单项金额在 5 万以上,10 万以内的由总经济师审批。
4.1.4.3发生的变更及签证单项金额在 10 万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4.2设计变更与签证的规定
4.2.1有明确范围的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按合同规定的计价办法计算。应尽量按实
物工程量计算签证费用,当不能按实物量确定签证费用时可按估工计算费
用,当估工也无法确定费用时才能使用计时工的办法。估工必须由工程、商务、技
术、项目领导共同参与并做好相关记录。
4.2.2有图的需附详细的图纸及有关说明。工程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对报送签证的范围、
内容和数量认真核对,确认表中的施工内容应与现场实际施工内容相一致。特别对
计时用工,生产经理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后应当签署详细意见(要求
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签认)。所有签证必须由经办责任师在当天的施工
日记上做详细的记录。计时工的安排应当合理、紧凑,签工时根据工作的时间如
实签发,每八小时签一个工日,不得多签。如果某计时工项目需要多人工作,但工
作时间不足八小时的,可以进行折算。
4.2.3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如人工浮动工资、材料价格涨跌、
议价项目等。没有合同约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取代。
4.2.4设计变更与签证应当一事一签,或一项一签,不得重复、不切实际的乱报或在
签字确认后有意涂改的。签证单由项目工程部相关人员相互传递,不得由签证
单位人员传递。签证单的原件由商务部保留。
4.2.5设计变更与签证单需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并编号。
4.2.6涉及图纸修改的部位应及时标注到竣工图上。
4.3时限与要求
4.3.1每月月底前项目商务经理负责将本月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分包部分的设计变
更、签证报公司合约商务部审批。设计变更、签证一月一结清,后补的签证结
算时不予确认。
4.3.2合约商务部在办理结算时有权复查签证、变更的内容,若发觉与实际不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