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审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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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审判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价值基础:实现客观、公正和诉讼效率概述刑事审判的原则
刑事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概念、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法庭审判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审判笔录
法庭秩序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判决、裁定、决定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第二审程序提起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
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
二审程序的审判
上诉不加刑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的特有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刑



一、概述
1.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刑事审判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权力的活动;
(2)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
(3)刑事审判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

审理权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核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全部诉讼活动。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2.刑事审判的价值基础
(1)实现客观、公正。

公正性是刑事审判的首要价值,是审判的生命,是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

(2)实现诉讼效率。

这里所指的诉讼效率,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诉讼经济,即投入产出比,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

二是指诉讼及时。

要求庭审能够较快地推进,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3.刑事审判的原则
刑事审判原则是用以指导刑事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准则。

(1)审判独立原则
又称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

在我国,审判独立原则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审判原则。

意义:①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

②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政府权力或其他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使法院真正成为公民抵制专横权力,进而维护个人权利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屏障”。

没有审判独立原则,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

(2)审判公开原则
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确认。

从立法的本意和原理上看,审判公开应包括:①审理过程公开;②审判结论公开;③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有:①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③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都不得旁听。

无论何种情形,宣告判决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3)陪审原则。

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
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4)多重审级原则
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以及案件应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亦即,一个案件经过几级审判后,其判决或裁定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实行多重审级原则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有利于保证判决、裁定的准确性;
②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
③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多重审级原则。

但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值得注意: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

其二,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二审程序,其判决裁定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其判决、裁定才能交付执行。

(5)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调查必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

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6)集中审理原则。

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当持续不问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

(7)辩论原则。

指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

贯彻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①确立听取陈述原则,即在作出判决之前,法官应该听取并审查指控和被告人双方的陈述;
②应当保证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以强化被告方辩论的手段,平衡双方力量,维系刑事诉讼的合理结构。

4.刑事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称为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1)独任制。

依法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庭审,称独任审判或独任制。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

(2)合议制。

也称合议庭,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④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按照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如原生效裁判为第一审裁判,按照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开庭,如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裁判,即按照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开庭;
⑤复核、核准死刑、死缓案件的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3人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1个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自己担任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③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如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或决定本院院长回避等问题。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础程序,其通常是针对公诉案件的审判。

第一审普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1)第一审普通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2)从各国立法来看,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总是较其他审判程序更详尽、更完备,往往被立法确立为其他程序中未尽事宜所应参照的程序。

(3)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主要是通过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来完成。

2.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概念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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