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防治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现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计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是指按2014年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43/T 306—2014《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比现行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技术标准提高造成的费用。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三种方法计算:(一)钢筋增加配筋、防水层增加面积等可直接套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二)外墙找平层等按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子目换算,具体换算方法见附件1;(三)外墙穿墙螺杆封堵、外墙脚手架眼封堵、墙面挂钢丝网等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缺项,其补充子目见附件2。
补充子目与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二、其他规定(一)执行《规程》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的省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观摩工程,其样板制作安装、观摩等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三)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并按《规程》施工且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湘建价〔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4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湘建价[2009]406《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自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停止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06]245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06〕24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其它有关单位: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及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省一级的指导和调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的规定,我厅组织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
其中,其他工程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一)按照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计取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工程可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
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应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其工资单价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体现的工资单价执行。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3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3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 3.2.6、 3.2.7、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第1.0.3条应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执行;第3.2.1至3.2.7条所指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计价办法》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四、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若出现《计价办法》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施工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85460_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
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标准及有关工程计费程序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颁发执行以来,有关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对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时采取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率标准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01〕第7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采用2006年消耗量标准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其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综合规定如下:一、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在新的概算定额没有编制颁发之前,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仍按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机械土石方工程以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消耗量标准为基础计算。
1、人工费。
人工工资单价均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计算,其中取费单价按每工日30元计取。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3、机械费。
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则以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
超过取费基价的人工工资单价、燃料及电的单价其价差应予调整。
二、打桩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其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则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四、随同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并入建筑工程内计算。
五、设备运杂费按设备费的7%计取。
六、总概算中的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其价差预备费费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8〕8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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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2018〕8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和<湖南省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4号)要求,为加快受损山体修复,恢复山体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健全山体保护机制,经研究,现就山体修复工程(含其他建设工程中的附属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补植复绿纳入山体修复工程概算,若山体修复工程属其他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山体修复工程应与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二、山体修复工程概算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4号)执行。
三、山体修复工程概算应对设计阶段预计发生的工程费用足额考虑。
四、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7日
——结束——。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概算编制说明
XXXXXXX工程EPC总承包
工程概算书
编制单位:
二0一九年十月
概算编制说明
一、项目概况
该工程为XXXXXXXXX工程EPC总承包。
二、编制依据
1、初步设计图纸、设计方案。
2、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01〕第72号)。
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
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
5、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3号。
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
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9〕130号)。
8、2019年第4期《XX工程造价》及市场价。
9、其他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文件。
二0一九年十月
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3.28
•【字号】湘建价〔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
程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湘建价〔2017〕5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以下简称《估算指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估算指标》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估算指标》实施。
二、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估算指标》,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编制政府投资建
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
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731—8558838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8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湘建价〔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信息采集方式及测定方法,明确调整时间和发布方式,建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日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信息采集方式及测算方法,明确调整时间和发布方式,建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是指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其费用组成、使用方法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定额工资单价保持一致。
按本办法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是编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签定合同或工程结算时,涉及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二)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湖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作者:ly 建筑定额来源: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数:2502 更新时间:2009-5-7湘建价计[2008]22号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标准及有关工程计费程序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颁发执行以来,有关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对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时采取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率标准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01〕第7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采用2006年消耗量标准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其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综合规定如下:一、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在新的概算定额没有编制颁发之前,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仍按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机械土石方工程以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消耗量标准为基础计算。
1、人工费。
人工工资单价均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计算,其中取费单价按每工日30元计取。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3、机械费。
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则以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
超过取费基价的人工工资单价、燃料及电的单价其价差应予调整。
二、打桩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其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则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简要说明(doc 13页)
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1)-说明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一九九九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九九估价表)为基础,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图集、典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本着合理综合,简化适用的原则编制。
二、本定额是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评定、选择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依据。
经投资商与承包商双方合同约定,本定额也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投资包干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
四、本定额中的垂直运输是按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
檐口高度超过20m者,按本定额第十章规定计算超高建筑物增加费。
构件吊装檐口高度超过20m者,其超高系数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五、预制钢筋砼构件和金属结构构件的吊装,除部分现场就位预制构件外,均已计算了施工企业附属工厂制作构件的运输和施工现场构件的二次搬运费。
六、执行本定额时,设计室外地坪面以下为基础,有地下室者,则以地下室室内地坪为界。
七、钢筋砼构件中,未综合钢盘用量,设计部门可根据掌握的资料予以计取,如无资料可循时,可参考下表计算。
八、预制钢筋砼构件的制作、运输、安装损耗已按九九估价表的规定综合在本定额内。
现浇钢筋砼柱、梁、墙、板施工高度超过3.60m的增加费已综合考虑,编制概算时不再计算。
九、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
十、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
关于颁发《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各地、州、市建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中央及省属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了《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以下简称“取费标准”),现予颁发。
本“取费标准”与《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汇总表》配套使用。
现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取费标准”作为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概算、预算和招标标底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投资估算和工程造价的依据,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取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凡中央部属施工企业和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担的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均应执行本“取费标准”。
四、本“取费标准”由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
2、湖南省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日湖南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一、“取费标准”由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及税金等组成。
(一)间接费是指虽不直接由施工过程所引起,但却与工程的总体条件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和进行经营管理及间接为建筑生产服务的各项费用。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其内容有:(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差旅交通费:指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旅费、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3)办公费:指企业办公费用及水、电、燃煤(气)等费用;(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费用;(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6)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7)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费用;(8)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9)劳动保险费:是指行业统筹劳保基金以外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10)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11)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递延资产摊销费、开办费、摊销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或盘盈)损失等。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2]23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2〕23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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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
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四、删除总说明第十一至十四条。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原《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作废。
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套用定额及概算相关费用计算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执行;单位工程概算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等文件执行。
即将160号文附录K.5、K.6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第6项“规费”中(1—5项)的费率由
3.78%调至3.75%。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