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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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

一、有关发行主体问题

1、主体有无国企民企限制?

答:对发行主体的所有制无特殊限制,只要符合发债条件即可申报发行。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是否要求发债规模依然不得超过净资产40%,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

答:按《证券法》的现行规定,暂时是这样的。

3、项目收益债与43号文、926号文的关系。发行主体对于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文件中的其他要求(如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必须满足?

答:国发43号文,主要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压力,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9月26日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意见》是在企业债券当时的政策环境和形势下,对风险防范措施手段的完善。两者与项目收益债没有冲突。

符合申报发行条件的项目收益债,不受企业债券关于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的限制。

4、如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项目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或,约定由母公司享有项目的收益权后,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

益债券?

答: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的,母公司可以代为发行项目收益债,如为参股子公司的,如果项目收益以参股比例计算,母公司应按参股比例合理设定发债规模。

5、因项目实施主体是当地政府重新整合后设立的,设立期限未满3年,但其下属子公司均超过3年的期限,其他条件均满足公开发行的要求,可否模拟前两年报表?或由其子公司代为发行?

答:非公开发行,只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公开发行的,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原则上不允许用模拟报表代替,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豁免: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3年;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

如果实施主体和权责未转移至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代为发行。

6、项目资本金到位怎么个标准,发之前全部到位?还是根据进度逐步到位?如果发行人不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如何确定项目资本金金额呢?

答:项目资本金根据投资计划进度按比例到位。如果发行人不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发行人应将其项目资本金在项目收益债发行之前存入债券募集资金监管行指定的专户上。

7、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项目主体成立时间是否像交易所私募债一样,要求成立满2年?

答:详见附件中关于审计报告要求的明确描述。

8、收费高速公路项目能发项目收益债或永续债吗?

答:满足项目收益债或永续债的发行条件,即可申报发行。

9、是否支持景区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发行主体主营为景区设施建设、公园门票收入。

答:满足项目收益债发行条件,即可申报发行。

10、若棚改房项目发项目收益债,可否配建商品房,若可以,配建比例有无要求?

答:可以配建商业开发,暂时没有比例限制。

11、火车站客运枢纽及配套设施,主要收益来源是配套商业用房销售收入和商铺出租收入,是否可做项目收益债?

答:可以,但配套商业开发部分应不影响客运枢纽项目性质。

12、某城投公司建一座办公大楼,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每年付费使用,这种模式可行否?

答:这属于政府融资行为,不符合国发43号文件要求。

二、有关发行方式问题

1、项目收益债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还能不能在交易所发行?

答:可以。

2、项目收益债联主有何要求,也要超过15亿吗?

答:按企业债券相关政策执行。

3、项目收益债分期发行的话,可否分3期或4期发行?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可否分期发行完毕后投资人总数控制在200人以

内?

答:批文有效期2年,2年内自由选择分期,投资人数总数控制在200人以内。

4、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申报程序是直接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还是仍需经省级发改委预审后备案?如仍需报经省级发改委,省级发改委预审也仅执行备案管理还是需要按照企业债券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答:在省里按企业债券审核要求进行预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注册。

5、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申请材料目录中已经没有之前发行企业债要求券商出具的主承销商推荐意见、债券发行辅导工作报告、质量控制审查报告、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核查自查工作报告、偿债能力专项意见等文件,主承销商还有没有必要出具这些文件?申请材料目录中最后一条“其他文件”主要指的哪些文件?

答:不需要。根据具体项目而定,不特指。

6、请问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注册周期多久?合格投资者是否采用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同样的标准?

答:具体注册周期视项目情况而定。合格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

三、有关项目收入问题

1、对于棚改、安置房或旧城改造项目中腾退土地,或者河道治理、荒山荒地整理出的土地,其出让收益返还是否可认定为项目收入,有无比例限定?同时需要何种文件予以确认,政府、财政、人大?尤其是对于区级政府,土地收益由市级财政返还区财政再返还项目公司

的情况,需由涉及的各级政府、财政确认?腾退土地出让收入算项目自身收入还是财政补贴?

答:土地出让收入皆不属于项目收入。

2、省级计划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果是整体平衡的项目,即采取商品房销售来覆盖现金流的是否可行?

答:可行。

3、间接经济利益如何定义?可能包括哪些收益?

答:间接经济利益即发行人从项目相关联部分取得的利益,但不属于项目产生的直接利益。无特别明确指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4、为项目出具可研报告的咨询公司、审计发行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属于“独立第三方”,可否同时出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本息的专项意见?对于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的有何资质要求?

答:为项目出具可研报告的咨询公司、审计发行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独立第三方”,可以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本息出具专项意见。资质方面无特殊要求。

5、项目收益率是什么标准,是依据可研报告吗?是否考虑融资方式不同造成的项目收益率变动,如50%债权融资与70%债权融资可能使项目收益率不同,还是只看项目本身?

答:项目收益率的测算以可研报告为基础,并需要考虑当地、当时的经济客观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同类型项目开展情况等。主要考察的是全部投资的税后内部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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