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令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称实施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城建、城管执法、审计、农业农村、房管、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作为征收服务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
实施部门应当与征收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及房屋现状情况等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下文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
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勘察、评估、造价咨询、房屋鉴定、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清表打围、审计等相关工作,其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2010】264号)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征地拆迁补偿的方法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方法(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二、征地补偿利益分配以交易税调节农民卖地收入如果一亩地卖了600万元,是否600万元全部给农民就合适?姜明安教授称,改革也并不是这样的思路。
在农民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后,将通过征收土地交易税,调节农民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姜明安教授举例称,如果所有卖地的钱都给农民,政府就没有资金改善医疗、民生建设等方面,所以600万的卖地钱,征收土地交易税300万元,农民还是乐意接受的。
这样的做法,减少矛盾,政府也有获利。
姜明安教授认为,目前政府垄断土地还导致了土地财政,并推高了地价和房价。
他表示,如果允许农民成为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多个主体之间有竞争,地价反而不会这么高,房价也就不会这么高。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杨重光也表示,农民交换土地,政府用税收的办法获得财政收入,就解决了财政吃紧的问题。
对于如何征税,他称应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不光要考虑卖地农民的收益,同时要通过税收平衡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有的地方城市化发展快,农民卖地获益太高,也不合理。
”三、征地补偿补偿标准2010年7月,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动态调整逐步提高。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5月19日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1、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6、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二、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三、征地补偿方案应由谁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那一级部门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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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7日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但应当由长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七)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八)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 2004 年 4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是指由于城市化建设,对失去⼟地的农民做出的补偿,⼀般根据不同的地区补偿的标准不同。
但是,根据规定,拆迁⼀般是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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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
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也是⽼百姓最关⼼的⼀点。
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地使⽤权的补偿。
这就⼤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的居住条件有改善、⽣活⽔平不下降。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拆迁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并进⼀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
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使被征收⼈安⼼、放⼼,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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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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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征收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县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农业、林业、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林业部门要做好被征收林地的审核报批和协助做好补偿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缴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与安置程序第四条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予以公告。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
第六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七条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规定及时拆迁,并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补偿安置费用。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征地补偿与安置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九条人员安置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劳改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对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予安置。
征地时,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属在籍农业户口的,只给予其办理农转非,但不享受人员安置。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未年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为了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按土地面积向市财政部门缴纳,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标准为: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每亩2万元,新征工业用地每亩0.5万元。
(三)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拟征地告知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县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生的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 亩以上为止。
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征地农转非的监督工作,将确定出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示后,再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办理农转非手续。
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将承包地和自留地全部交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计算标准见附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8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勘测面积为准计算,其标准为每平方米27元;林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征地综合定额补偿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及农村宅基地和林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勘测面积计算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分配。
(一)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青苗不予补偿:1、无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3、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4、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树木、花草、青苗及抢搭抢建建(构)筑物;5、天然野生杂丛。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本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的20%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可以给予住房货币安置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发〔2008〕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农委、林业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件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类别结构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66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600砖墙(条石)瓦盖5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480砖墙(片石)瓦盖42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390土墙结构土墙瓦盖360石棉瓦、玻纤瓦盖330简易结构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120简易棚房100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