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征集意见第二稿)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信息填报。
第六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填报以下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四)近3年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代表性业绩信息;(五)联系方式;(六)其他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填报信息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外省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相关系统,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以下信息:(一)在京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信息;(二)在京执业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在京执业的其他专职人员信息;(四)在京联系方式;(五)其他信息。
1、京价协(20XX)1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调整
1、京价协(20XX)1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调整京价协: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20XX/7/1 13:32:41【大中小】京价协[20XX]011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XX]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
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本次调整是在20XX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
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例如: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200万元×3.2‰=0.64万元(500-200)×2.7‰=0.81万元(20XX-500)×2.4‰=3.6万元(6000-20XX)×2.1‰=8.4万元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金华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金华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律机制,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准则。
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埠来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的专业人员,均应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四条签署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公约。
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计价规则和造价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监督和管理公约的执行,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
第六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一)要求协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列席协会秘书处关于对违约或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二)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四)对协会秘书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示范性内容,但是,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外,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本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九、《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58933262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1.招标条件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3444455555666799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21)附表六:确认通知 (22)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23)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6)评标办法前附表 (26)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 (29)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0)附件B:废标条件 (35)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 (36)附件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37)附件E: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43)附件F: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4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1)评标办法前附表 (6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64)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65)附件B:废标条件 (72)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73)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74)附件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75)5. 材料和工程设备 (95)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5)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6)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6)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6)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6)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96)7. 交通运输 (96)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96)7.2场内施工道路 (96)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97)8.测量放线 (97)8.1施工控制网 (97)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7)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7)9.3治安保卫 (97)9.4环境保护 (97)10.进度计划 (97)10.1合同进度计划 (97)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98)17.2预付款 (104)17.3工程进度付款 (105)17.4质量保证金 (106)17.5竣工结算 (106)18.竣工验收 (106)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6)18.3验收 (107)18.5施工期运行 (107)18.6试运行 (107)18.7竣工清场 (107)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107)18.9中间验收 (107)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8)19.7保修责任 (108)20. 保险 (108)20.1工程保险 (108)20.4第三者责任险 (108)20.5其他保险 (108)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09)21. 不可抗力 (109)4.2投标总价表 (132)4.3总说明 (133)4.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134)4.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135)4.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136)4.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37)4.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38)4.9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139)4.10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140)4.1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41)4.11-1暂列金额明细表 (142)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143)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4)4.11-4计日工表 (145)4.1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46)4.12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47)4.13措施项目清单组价分析表 (148)4.14费率报价表 (149)4.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150)第六章图纸 (153)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83)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83)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8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88)目录 (190)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91)(一)投标函 (191)(二)投标函附录 (19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94)二、授权委托书 (195)三、联合体协议书 (196)四、投标保证金 (197)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98)六、施工组织设计 (199)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201)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202)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203)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204)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205)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北京造价收费2015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四)通过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跟踪测算,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见附件三)做了相应调整,费用指数反映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变动及变动幅度。
???三、注意事项??(一)被委托方应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支付方式,并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二)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三)被委托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用;??(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被委托方自身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五)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如有特殊要求的,被委托方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按本次调整后“参考费用及指数”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四、本“参考费用及指数”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二十三款规定“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属实,?????????????????????附件一《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说明:1.工程主材和工程设备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2.工程结算审查项目5.1、5.2两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选择;其中5.1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括中标价的审核、图纸改版导致重新计量等工作,发生时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咨询项目若发生此类情况,参照执行;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附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工成本参数》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工成本参数公司名称(盖章):2人均年度费用总额=造价专业人员一年的各种费用(工资、社保、奖金、津贴、加班费、项目承包奖励等)的总和/造价专业人员人数。
1、京价协(2015)1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调整.pdf
建设项目总投资
依据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计
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和特征描述
划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
测算时未包
≤200 200-500 500-2000 2000-1000010000-50000 ≥50000 括的内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有中级职称和工程造价员的咨询人员 造价员
其他人员
金 额 ( 元/ 工日 ) 2000– 3000 1280– 1920 800– 1200 640– 960
2‰
4‰
3‰
6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 价控制
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编制、施工过 程造价管理、进行工程结算审查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8‰
15‰
13‰
11‰
9.5 ‰
8‰
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
7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起的经济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
鉴证标的额
12.8‰ 10.7‰ 8.6 ‰
6.4 ‰
5. 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定额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费用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 6. 每单咨询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 3000 元时,按 3000–3500 元计取咨询费用;
0.9 的系数;
7. 凡要求计算钢筋精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 14–16 元/吨,另计费用; 8.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参考
”的规定。按照 “若干意见 ”要求和 “自律公约 ”规定,本次修改的 “参考费用及指数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晋建建字[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晋建建字[2007]19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其它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委托监理人。
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企业资信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对于在建项目中低于《规定》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以收费低为由,推卸责任,降低工作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
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1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总体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条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前款所称从事,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
第五条垄断协议的形式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编写说明一、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二、《设计招标文件范本》是指导招标人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的示范性文本。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的大小、难易程度,在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三、《设计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设计要求及成果要求等主要针对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包括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各种市政管线等)情况较为复杂、各不相同,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设计要求和成果要求.四、编写依据: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2000年10月18日施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2003年4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2002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11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2003年6月1日施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第219号, 2002年7月28日施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2002年10月23日施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2002年11月7日施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京计政策文[2003]1038号,2003年6月27日施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市规发[2003]第1236号, 2003年9月15日施行)《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3]第1414号, 2003年11月1日施行)五、《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邀请书3、资格预审文件4、招标文件六、有关问题的说明: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2015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京价协[2015]011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与自律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就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
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本次调整就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
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例如: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200万元×3、2‰=0、64万元(500-200)×2、7‰=0、81万元(2000-500)×2、4‰=3、6万元(6000-2000)×2、1‰=8、4万元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 (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工程建设招标依据(3篇)
第1篇一、前言工程建设招标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以下将详细阐述工程建设招标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招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对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法律关系,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合同签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活动,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政府采购工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企业的设立、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监理等内容,对工程建设招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工程建设招标的政策依据1.国家有关政策:如《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等。
2.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
3.地方政策: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
四、工程建设招标的技术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2.工程设计规范: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给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规范》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5 11号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京价协[2015]011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
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
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例如: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200万元×3.2‰=0.64万元(500-200)×2.7‰=0.81万元(2000-500)×2.4‰=3.6万元(6000-2000)×2.1‰=8.4万元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
逃 避招 投标 的 目的 。
二 、产 生 问题 的 主 要原 因 -出现 影 响 建设 工
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 , 进一步完善
有形建筑市场 , 切实贯彻落实好 《 建筑法 》、 《 招
标投标 法 》。 ( )加 大 宣传 教 育 力 度 。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一 位 、施 工单 位 ,特 别 是 各级 政 府 和 有关 部 门领 导
招投标越来越重视 ,招 投标工作 日趋 规范 。同时 ,我们也要 看到建筑市场
还存 在一些不容忽视 的问题 。在今后 工作 中,要进一步健 全和完善监督管 理机制 ,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 ,促进建 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 向规范化 、制度
化 和法 制 化 。 及对 策 :
一
平 、公 正竞 争 。 第 三 ,其他 因素 干
县工作开展不平衡 ,有的县建设工程招 投标工作
还不够规范。 其次 ,监管制约 乏力。当前 ,作为 建 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关键环节 的招标代理机构 ,
力度。在实行 “ 行业 自律公约”制度 的基础上 ,
建 立对 代 理 机 构 工作 质 量 的考 核 办法 ,加 强 动态 管理 ,严 厉 查 处代 理 机 构 的违 法违 规 行 为 ,对 违
其是在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后 ,
国 家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必 须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为 此 ,中央 各部 委 及 各 地 方 制 定 了 相 应 的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评标 专家 库 和 评 标
1、京价协(2015)1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调整
京价协: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2015/7/1 13:32:41【大中小】京价协[2015]011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
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
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例如: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200万元×3.2‰=0.64万元(500-200)×2.7‰=0.81万元(2000-500)×2.4‰=3.6万元(6000-2000)×2.1‰=8.4万元合计费用=0.64+0.81+3.6+8.4=13.45万元(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京建发【2015】3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京建发【2015】3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防范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参建各方应当结合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大检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我委《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因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与施工单位订立与备案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发生重要变更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变更内容和相应的合同价款,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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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塑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研究制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应签署并遵守本公约,倡议、鼓励其他与招投标行业相关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签署本公约。
第四条协会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签约人信用档案,并和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工作相结合,积极引导全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工作。
第五条签约人应坚决抵制并且有权举报、反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违约、失信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自律条款
第六条招标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招标,不得利用“化整为零”、违背基建程序开工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不得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纵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盲目压价、签订阴阳合同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人的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格式、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和不平等条款;不得以故意提高投标报名条件,设置不公平的限制条件等形式违法设置障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
第十条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遵守法定时限,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严禁干预开标评标程序,严禁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授意、指使或同意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第三章投标人自律条款
第十五条投标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响应政策,依法从事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证件等相关文件和印章,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禁止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应遵守公开公平原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通过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中标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依法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不得拖欠、克扣合同协作单位、分包商工程款和劳务费,不得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进行投诉时,应保证诉讼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不得采取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律条款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响应政策,依法从事招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社会
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本公约有关招标人自律的条款。
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采取有效的预防虚假招标措施,不受招标人(建设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程序合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应采用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落实回避制度、奖惩制度、分责制度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塑造良好行业氛围。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完善的代理服务,尽职尽责,按规定在建筑市场固定地点受理投标报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招标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应具有适合性、针对性、规范性,并积极配合招投标疑问澄清和解答。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不得有以下不良及违法违规行为: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四)诋毁诽谤同行、损毁他人声誉及形象;
(五)答应招标人不合理要求,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章评标专家自律条款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应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纪律,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进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诚实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抵制并排除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引导,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不应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应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着其他好处,不应彼此之间进行私下串通。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两年内暂停参与“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定活动,已被评为“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四)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协会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评估,并组
织评优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修改本公约。
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