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招标代理公司选定评分细则
招标代理公司选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一:公司背景与信誉(最高分10分)考察招标代理公司的历史经验、注册资本、员工人数等背景信息。
此外,还需考察其在过去的招标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及其业绩表现,如能提供项目案例和客户评价,则更加有助于评判公司的信誉度。
评分细则二:团队组成与经验(最高分15分)重点考察招标代理团队成员的专业水平、行业经验、职称等情况。
团队人员的专业背景对于保证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因此该项评分细则较为重要。
评分细则三:项目管理能力(最高分15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考察招标代理公司的能力,包括招标文件的准备、公告发布、文件解读与答疑、投标文件评审等工作。
还需考察公司是否能够合理规划项目进度,并且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项目进展的汇报等。
评分细则四:专业服务能力(最高分20分)主要考察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策划、投标文件评审、合同审核等环节中的专业能力。
此外,还需关注其在法律法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了解与掌握情况。
评分细则五:服务态度与回应速度(最高分15分)考察招标代理公司对于招标人的服务态度,包括对问题的回答速度、服务过程中的沟通方式、是否能够提供及时帮助等。
企业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过程中,服务态度及时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评分细则六:报价合理性(最高分15分)评估招标代理公司的报价是否合理,主要考察报价中的服务内容、工作量、费用构成等。
同时,还需考虑到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此决定最后的评分。
以上评分细则只是一个示范,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完善。
招标代理公司评分细则的设计要注重各项指标的客观性、专业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以确保评分结果能够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招标代理公司的真实能力和综合素质。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6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财政部2016年4月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树立我省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办事的典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建设,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评级工作,评定办法如下:一、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的资信机构对全省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评级工作,委托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具体办理。
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评级工作,先在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试点,取得经验后,将推展到全省招标代理机构。
非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先申办入会手续,再行申报参评。
三、评级基本条件:1.机构健全。
具备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招标业务范围和完成业务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制度完善。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良好;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监督、制约机制,分工、职责明确。
3.人员齐备。
有与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和招投标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素质优良。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良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招投标程序和方法,未出现重大差错。
5.遵守纪律。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及有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法律诉讼或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记录。
6.业绩突出。
在多行业或本行业、本系统或某个领域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
四、申报材料及评价标准。
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申报,监督部门推荐,第三方机构评级,组织者公示,组织者监制发布的机制,申请单位需填写《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领表》(附件1)并按《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指标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的各项评价指标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企业简历4.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劳动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7.年度代理业绩一览表(需提供代理合同的复印件)8.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书面制度或文本资料为依据,复印件)9.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0.获奖证书(复印件)11.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招标代理公司选定评分细则
招标代理公司选定评分细则1.经验与资质(权重:20%)-公司注册时间和经营年限-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资金证明-公司是否参与过类似项目的招标工作-公司在相关领域的口碑和声誉2.专业团队(权重:20%)-公司组织架构和团队人数-团队成员的资质和经验-团队成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公司是否提供持续的培训和专业发展计划3.项目经验(权重:20%)-公司在类似项目中的成功案例和业绩-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角色和成果-公司对类似项目的了解和分析能力-公司在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4.服务质量(权重:20%)-公司的服务态度和响应速度-公司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公司的客户满意度和客户评价-公司是否提供售后服务和问题解决方案5.价格和性价比(权重:20%)-公司的报价是否合理和透明-公司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公司是否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公司的报价与其经验和服务质量的匹配程度在评分细则中,每个评分细则都有一个权重,表示该评分细则的重要程度。
评分标准是针对每个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和期望,以方便对代理公司进行评价和比较。
可以根据具体的招标项目需要,调整和修改这些评分细则和权重,以更好地符合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
在评分过程中,可以根据每个评分细则的标准,对代理公司进行评分,并计算出总分。
总分最高的代理公司可以认为是最适合的招标代理公司,可以进一步与其进行商务谈判和细化合作细节。
通过制定和使用招标代理公司选定评分细则,可以提高招标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选择到最合适的代理公司,为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招标文件第三方评价意见(3篇)
第1篇一、评价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我单位受招标人委托,对本次招标文件进行第三方评价。
现将评价意见如下:二、评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4. 《招标文件范本》5. 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三、评价内容1. 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评价意见:本次招标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评价意见:本次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3.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评价意见:本次招标文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不存在歧视性条款,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
4. 招标文件的公正性评价意见:本次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方面,体现了公正性原则,确保评标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公正。
5. 招标文件的可操作性评价意见:本次招标文件条款明确,操作性强,有利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 招标文件的风险提示评价意见:本次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有利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提前预防和应对风险。
四、评价结论根据以上评价内容,本次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完整性、公平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和风险提示性。
现将评价意见总结如下:1. 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招标文件内容完整,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3. 招标文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不存在歧视性条款,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
4. 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方面,体现了公正性原则,确保评标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公正。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细则
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细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管理体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服务范围内,从事工程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的提供工程代建项目招标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通过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和代理行为等进行评价,并按照考评分值的高低划分不同的评价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准依据1、现行国家和部、省、市颁布的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3、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的报名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六条评价程序每次招投标活动结束及资料备案后,由本中心招投标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1、招投标小组相关人员通报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各阶段的人员及工作情况;2、查阅委托编制及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讨论记录等);3、根据招投标活动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行为规范、业务熟悉程度和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4、评价人员由招投标小组相关人员组成,由评价人员进行各自评分后,汇总计算出的平均分作为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价得分。
第七条评价评分招投标活动的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制,共分“A”、“B”、“C”、“D”四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其中编制招标工作方案和人员配置25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35分,组织开标、评标和处理异议35分,资料整理情况5分。
评分实行扣分制,考核得分以P表示,扣分标准项的扣分累积值不超过各评价项目的标准分值。
1、符合下列条件且考核得分P≥80分者为“A”:(1)配置的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2)编制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准确、完善,有合理化建议或分析总结报告;(3)完全胜任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并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4)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5)未出现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投诉的情况;2、符合下列条件且考核得分70分≤P<80分者为“B”:者为“B”:(1)编制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基本准确;(2)满足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较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有序;(3)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4)未出现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较严重的投诉情况;3、未发生第4点列出的条件之一且考核得分60≤P<7 0分者为“C”;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或考核得分P<60分者为“D”:(1)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2)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的;(3)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造成招标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5)因自身原因造成招标重大失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需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或无法应对、处理投诉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6)履约期间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招标代理单位履约考评评分表
6
沟通协调(5分)
(1)与公司相关部门就招标文件沟通是否
顺畅,得0-3分;
(2)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沟通是否顺畅,
得0-2分°
五
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满
分15分)
1
招标项目没有被投诉现象,得6分;有被投诉现象的,每一次有效投诉,扣2分,扣满6分为止。
2
集团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当年招标代理公司工作情况对招标代理评分,得0-3分。
3
有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相关条款的,不得分。(事实认定以监察专员办公室为准)。
七
扣分项
1
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计分情况如下:(1)集团公司计划合约部发函给其上级管理单位要求加强管理的,每发一次函,扣罚1分;
(2)集团公司发函的,每发一次函,扣罚2分。
合
计
签字: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善,得0-2分;
(3)工程量清单数量计算是否准确,得
0-2分;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
求,得0-2分。
3
合同文件(8分)
(1)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错漏情况,
得0-3分;
(2)合同制作是否及时,签字、盖章是否完整,得0-3分;
(3)协助承包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是否及时,得0-2分。
2
项目部配备相对固定的办公用车且用于招标一线工作人员的,得5分;仅配备自行车等简单交通工具的,得2分;未配备交通工具的,得0分。
=
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满分15分)
1
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分,最多得6分。
2
根据招标文件内部审核、工作例会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分,得0-5分。
标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招标投标市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招标投标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现象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监督能力还不足,社会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不得违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对招标代理公司评价意见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市场日益繁荣,招标代理公司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连接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桥梁,招标代理公司不仅承担着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责,还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使命。
在此背景下,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评价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某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评价,以期为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招标代理公司评价内容1. 公司资质与信誉某招标代理公司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招标代理服务。
同时,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曾获得多项荣誉,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2. 人员素质与专业能力某招标代理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团队,团队成员均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团队成员能够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操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服务质量与效率某招标代理公司注重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招标代理服务,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评审、合同签订等。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招标投标程序规范性某招标代理公司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程序的规范性。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5. 风险控制能力某招标代理公司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6. 咨询服务与培训某招标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解读、招标文件编制指导等。
此外,公司还定期举办招标投标相关培训,提高客户的专业素养。
7. 客户满意度某招标代理公司注重客户满意度,积极收集客户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服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客户意见,确保客户需求得到满足。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良 好 行 为 信 息
奖项 信息
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每一次得1分,满分2分 大于80% 60%-80% 3分 2分 1分 0.5分 0分 3分 2分 1分 0.5分 0分
培训人数 培训 考核 信息
上一年度参加培训的专职人员比例*
20%-60% 其它 未参加 90分及以上 80分-90分
考核成绩
上一年度专职人员考核平均成绩
60分-80分 其他参加的 未参加的
第 1 页,共 2 页
满意度95%以上 市场 主体 满意 度 信息 招标人满意度 满意度85-95% 满意度85%以下 满意度95%以上 投标人满意度 满意度85-95% 满意度85%以下 社会 责任 信息行业活动 参与市住建委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等重大项目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信息类别
营业 场所 信息
评价内容
有 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没有
分值
1分 0分 2分 0分
2人及以上 人员 信息 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人 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
每一名得0.5分,满分2分 1-20名 21-40名 41-60名 · 10分 9分 8分 · · · 2分 1分 0分 10分 9分 8分 · · · 2分 1分 0分
投诉情况
违法违规情况
参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记分标准》
*说明: 1.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是指上一年度在3个已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中作为经办人。 2.专职人员包括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长期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经办人、其他项目经办 人。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室微项目“许笑今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管局、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二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制度。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招标定标机制、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组成、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商务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改进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我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外,招标人应通过设立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上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以下简称“比选系统”)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项目,项目业主可自愿使用比选系统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执行。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比选系统设置。
比选系统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用状况及其他影响招标人选择中选人的情况,并设置分析功能,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中选人提供参考。
(三)优化比选程序。
招标人通过比选系统发布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定标因素、定标方式等。
定标因素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与水平、履约评价、信用状况、类似业绩等。
必要时,可选择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价低者得。
定标方式是指直接确定、评审后确定及其他方式。
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可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中选人;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指定人员组建评审小组,经评审后推荐多名中选人供招标人选定,也可直接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
招标代理履约评价
招标代理履约评价管理标准不合格 0 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三履约时间20优秀 20 分:符合法定程序时间的要求,通过合理计划和有效组织能够按照提交并经业主认可的进度计划开展招标代理工作,进度计划的工作时限能够全部按计划实施;良好 15 分:符合法定程序时间的要求,通过合理计划和有效组织能够按照提交并经业主认可的进度计划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但不影响招标工作的总进度;合格 10 分:符合法定程序时间的要求,通过合理计划和有效组织能够按照提交并经业主认可的进度计划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影响招标工作总进度不超过20天;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四履约配合20优秀 10 分:能够按合同要求认真积极主动地配合交通主管部门、业主的招标相关工作、能够按照业主要求组织或参加各种招标项目审查会并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良好 8 分:能够按合同要求认真积极主动地配合交通主管部门、业主的招标相关工作、能够按照业主要求组织或参加各种招标项目审查会;合格 6 分:能够按合同要求认真积极主动地配合交通主管部门、业主的招标相关工作、能够按照业主要求组织或参加各种招标项目审查会,招标代理工作过程中出现服务或工作配合不到位的情况,但在业主提出意见后能够改进;不合格 0 分:达不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优秀 10 分: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协助合同拟定、澄清、签订工作,能够对于招标项目的相关工作按照业主的要求派工作人员及时开展工作;良好 8 分: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协助合同拟定、澄清、签订工作;合格 6 分: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吗,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协助合同拟定、澄清、签订工作,存在后续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的情况,但不影响工作的完成;不合格 0 分:未达到本项"合格"标准的。
五严重违约行为出现以下情况则视为严重违约,履约评价 0分:1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每发生一起扣20分;
XW—2-10
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每发生一起扣20分;
XW-2-11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每发生一起扣10分;
XW—2-12
未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条件等组织投标人报名,每发生一起扣10分;
ZG—1—2
人均营业场所面积>10㎡,总面积每增加20㎡加0.5分,最多加3分;
企业资产
(4分)
ZG—2-1
甲级实收资本≥200万元,乙级及暂定级≥100万元的计2分;
查阅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ZG-2—2
甲级固定资产≥100万元,乙级及暂定级≥50万元的计2分;
从业人员
(16分)
ZG—3—1
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计1分;具有注册执业资格计1分;
XW-2-17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每发生一起扣10分;
XW—2-18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每发生一起扣20分;其他一般不良行为,每发生一起扣10分。
XW-3—19
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次扣5分.
查阅行政监管部门检查通报等
①查阅工程招标代理相关业绩证明资料(项目立项文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
②有效时间以上两年的1月1日起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
③该项指标仅限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业绩
YJ-2-2
②甲级代理中标金额每增加2。7亿元、乙级及暂定级每增加1.3亿元、入湘分支机构每增加1亿元加1分,最多加15分;
ZL—3-13
不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模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闽政办…2013‟第154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81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实施单项备案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内各级住建部- 2 -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为评价实施单位。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2023.3.10)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第四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含绿化)、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市、县工业和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自然资源、农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科技与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执法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管理体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服务范围内,从事工程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的提供工程代建项目招标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通过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和代理行为等进行评价,并按照考评分值的高低划分不同的评价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准依据
1、现行国家和部、省、市颁布的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3、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的报名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六条评价程序
招投标活动结束及资料备案后,由本中心招投标小组对招标代理
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1、招投标小组相关人员通报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各阶段的人员及工作情况;
2、查阅委托编制及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讨论记录等);
3、根据招投标活动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行为规范、业务熟悉程度和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
4、评价人员由招投标小组相关人员组成,由评价人员进行各自评分后,汇总计算出的平均分作为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价得分。
第七条评价评分
招投标活动的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制,共分“A”、“B”、“C”、“D”四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其中编制招标工作方案和人员配置20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35分,组织开标、评标和处理异议35分,资料整理情况10分。
评分实行扣分制,考核得分以P表示,扣分标准项的扣分累积值不超过各评价项目的标准分值。
1、考核得分P≥9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者为“A”:
(1)配置的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2)编制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准确、完善,有合理化建议或分析总结报告;
(3)完全胜任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并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4)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5)未出现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投诉的情况;
2、考核得分70分≤P<9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者为“B”:
(1)编制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基本准确;
(2)满足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较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有序;
(3)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4)未出现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较严重的投诉情况;
3、考核得分60分≤P<70分,且未发生第4点列出的条件之一者为“C”:
4、考核得分P<60分,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D”:
(1)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造成招标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5)因自身原因造成招标重大失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需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或无法应对、处理投诉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6)履约期间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评价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评价会议结束后,两天内将评价结果在本中心网站公示。
第九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分表
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评价时间:
注:评价等级为C者,应加强自身业务培训、考核,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半年内暂停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评价等级为D者,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