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办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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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管理,确保食品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____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合理消费,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健康、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风险可控和法治保障。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公众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监管和风险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依法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提供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污染和危害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供货商到产品上市等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上市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记录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流通管理第十五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53

食品安全法53

食品安全法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掌控食品安全风险,避免和增加食品安全危害,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非政府制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协同处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和继续执行中的关键性问题,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食品安全职责情况展开考核评议,指导关键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协同和监督指导,具体内容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认。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积极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工作经费应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食品安全是关乎我们每个人健康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wtt整理提供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全文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流通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不得经营无证、无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餐饮服务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事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根据该法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条例。

下面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一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主要是关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个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方法、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

此外,该部门还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则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要求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确保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主要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原料,对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条例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并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则是关于食品进口的管理。

条例规定了进口食品需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进口食品的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际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此外,还规定了食品进口企业需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且进口食品还需要经过检验检疫等程序,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则是关于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内容。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有效执行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遵守,相关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公示制度,方便公众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该法共有148条,其中包括食品的生产、流通、经营等方面的条款。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148条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为《食品安全法》的总则部分,包括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监管职责、法律适用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

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第二章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的内容。

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实施机构、方法和程序。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和结果的应用。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则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和公开。

第三章食品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主要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等环节。

第五十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

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食品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检测制度。

第七十七条至第九十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食品经营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四章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第四章主要涉及食品的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食品的流通和餐饮服务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要求。

其中,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餐饮服务的管理规定和责任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五章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3篇)

《食品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食品生产第十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原料来源、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三章食品经营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销售、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创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原文

原创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原文

原创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原文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物理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保持食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掺杂有害物质、劣质食品或者未经食品安全检验合格的食品。

(二)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工艺,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预防食品受到外界污染。

(三)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确保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八、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

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文章结论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我国针对食品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介绍了《食品安全法》148条的内容,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来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等措施都是必须要遵守的。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法28条

食品安全法28条

食品平安法28条食品平安法28条第二十八条制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制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安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制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本钱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条款
解读
《食品安全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人民健康。

主要分为六章,以下是各章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第一章定义和原则
该章主要定义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术语,并规定了权利平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等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
该章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原料进货、生产加工、产品贮存、销售出库等进行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该章规定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先进行登记和备案,在符合条件后才能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不仅会被罚款,还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食品监督管理
该章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测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以及采取处罚制度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各种手段,保障市民食用safe有力度保障。

第五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
该章规定了政府、企业应建立不同安全事故情况下的应对预案,及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渠道、紧急通报、信息公开等应急措施等。

同时,还强调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深入进行科学研究,引导社会公众如何更加科学地认识食品安全以及个人食品消费习惯。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该章规定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应当各自承担警示作用的法律责任,包括警示标志、环境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还明确了监管和管理部门有关职责和权力。

《食品安全法》为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和“最大限度质量原则”,对于保护广大市民的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学习解读食品安全法 民以食为先 食以安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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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基本原则
修订的基本原则
新修订的食安法借鉴国 际食品安全立法经验, 增设食品安全工作的基 本原则,即实行预防为 主、风险管理、全程控 制、社会共治,建立科 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明确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强化了进行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的及时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
➢ 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 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 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修订的主要内容
➢ 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经营者应当召回。
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 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 报告时间、地点。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 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 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修订的基本原则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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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文
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条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第四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卫生监督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集中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四)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

对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或者未能出具产品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三)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四)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第六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或者使用无合法来源和无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已受到一次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侵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食品不合格,不主动退市或者销毁,或者退市后又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
(五)隐匿、销毁、伪造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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