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罪从无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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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始于罗马法,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强调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其有罪行证据被严格确凿地证明。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地,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被拘留之前不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和判决”。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疑罪从无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它要求在犯罪认定前,检察机关必须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将被告人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衡,即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保护效果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再审、抗诉等救济措施,疑罪从无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辩证性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之间寻求平衡。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将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该原则并非一刀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制贩卖毒品罪。
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并能排除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2. 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以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七、疑罪从无原则的局限性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获取和保护不够完善,导致证据链的缺失,可能会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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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 在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 由 原 因推知结果 的活 动 , 具有 内在 的不 确定性 , 定案 证据不充 足 、 准确性不强 的情况时有发生 , “ 疑罪” 必然存在 。 在定 案事 实及证 据上存在 “ 疑问” 的案件并不少见, 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 确实 充分的 问题 , 但是, 作 为行使 审判 职能的法院 , 肩负着审理 判决 的社会公共任务 , 这就使得它面 临着这样一种挑 战 : 必须对 这种“ 疑 罪” 案件定性并作 出具 有国家强制力的 的裁判 。无罪推 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 而产生的 ,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 了发现 犯罪事实 , 而是为 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
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 的标准。 本 文将 对无 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 义进行论述 , 从 而阐述我 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 可能性 和适用的现状 . 并提 出一些 改善措施。 首先 . 疑 罪从 无 与 无 罪推 定 原 则 的 历 史 渊 源 和含 义 ; 其次 , 我 国适 用 疑 罪从 无 与无 罪推 定原 则 的 必要 性 及 可 能性 ; 再 次, 我 国适 用
2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无罪推 定最早产生 于中 国上古 时期 , 据《 尚书》 记 载皋陶与
舜帝 的对话 中提 出“ 罪疑惟 轻” 和“ 与其 杀不辜 , 宁 失不经” 的思 想。 在法律发展史 上 ,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 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 利亚作在他 1 7 6 4 年所 著的《 论犯罪 与刑 罚》 一书 中提 出 : 在没有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4b990f9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c8.png)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刘懿德摘要:目前学界对于疑罪是否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议,对《国家赔偿法》存在“推定无罪是否完全等于事实无罪的争议”以及“归责原则不统一”的争议。
疑罪从无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间的争论。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破除畸形的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将赔偿的义务统一收归中央国库,借鉴西方非刑事制裁机制的成功经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物质补偿,也应依法对被害人一方进行关怀与救济。
关键词:疑罪从无;国家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7-04一、疑罪从无的本体价值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
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表明国家从刑罚意义上做出宣告,明确了被告人地位和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就包括疑罪从无,从无是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未必确实无罪,只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有罪。
若后续司法机关获取了足证其罪的证据,嫌疑人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不仅体现了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也促进刑事司法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若缺乏制度的约束,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在“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之间抉择,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苦于权衡的一个问题。
受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一直对刑事犯罪持高压打击的态度,长久以来秉承“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理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论 通过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的规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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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的规定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证明原则中的帝王条款,承载着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但该原则的适用也往往引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冲突。
实质折射出法律适用中普遍存在的理智与情感间矛盾平衡问题。
深入探究即发现科学施行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是坚持一种恪守证据审查客观性的理性标准,它同时也需要培养和塑造一种远离泛道德批判倾向的法情感。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证明法律理性法情感“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并且体现了在渐进式民主法治进程中向“无罪推定”之人权保障目标的靠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这个原则有着法律缺陷,有待完善。
在打击犯罪、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司法应当“宁纵勿枉”还是有罪推定?美国电影《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因为涉嫌性骚扰一个15岁的女孩,金子彻平刚从地铁下来就被带到警局。
就偏偏说,在这个问题上,宁可放过十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于是,金子到达一种有苦难言的窘境。
警察和律师都直言不讳地告诉金子,如果他认罪,只可缴纳五万日元的罚金即可获得自由。
否则,不论判决结果为何,他要被拘留数月,保释金高达上百万,而且,有99%的可能判他有罪。
在大多数人看来,既然“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何必继续往下跳呢?但是,在认死理的金子看来,难道不跳就能洗脱一切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从“疑罪从无”原则的真切剖析中解决。
在我国,不糊冤枉一个好人,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是我国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
疑罪案件的定义就是说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然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疑罪从无”文献综述
![“疑罪从无”文献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945cad38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09.png)
“疑罪从无”文献综述起源“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罗马法治的创始人之一贝克斯托夫魏特(Bebecito Whight)提出了“无罪权益原则”,即在未经法院裁决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此后,“无罪推定权利”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演变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疑罪从无”。
原理“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原理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正义的实现。
根据该原则,法庭在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必须依据证据确凿、证明充分的原则来判定被告人的罪行。
这意味着,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应推定被告人的无罪,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应用“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
首先,在侦查阶段,“疑罪从无”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要求侦查机关遵循法律程序,收集确凿的证据,并对被告人给予合法的待遇。
其次,在审理阶段,法院必须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判决是基于充分的证据,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的定罪。
最后,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判有罪的被告人仍享有合法权益,如申诉权等。
然而,“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特定罪行的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即“证明责任在被告”的原则。
此外,一些紧急状态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紧急情况判定被告人有罪,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总结“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判决正义公平。
该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现代法律体系中被广泛采用。
然而,该原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需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灵活应用。
1. Leslie, J.R. (2003).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Crime and Justice: A Review of Research, Vol. 15.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 Duff, A. (2024). Criminal Trials and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Fudan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3(4), pp. 4-23.。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https://img.taocdn.com/s3/m/dbd4984869eae009581beced.png)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析论“疑罪从无”与“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析论“疑罪从无”与“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https://img.taocdn.com/s3/m/793efe689b6648d7c1c746fe.png)
析论“疑罪从无”与“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作者:宋晚秋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疑罪从无”与“一点利益归于被告”从根源来说是一致的,只是后者主要是在中国香港地区经常被运用到。
但是,虽然二者同根同源,在实际运用当中却有很大差别。
本文通过对比香港地区的“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针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问题,阐述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无罪推定一、“疑罪从无”(一)“疑罪从无”的合理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指导性原则,即使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若是遵循“疑罪从有”的话,则明显是对刑罚权的滥用,更是对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的破坏,也影响了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
因此,“疑罪从无”原则应运而生。
贯彻“疑罪从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确保司法机制的正常运行,树立正面的国家司法队伍形像。
(二)“疑罪从无”的缺陷没有任何一项司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疑罪从无”原则也一样。
疑罪从无,这就意味着只要存在疑点,行为人就可以不受刑罚惩罚。
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该犯罪嫌疑人其实就是真正的罪犯,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案件确实存在一些不可攻克的地方,因此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犯罪人被宣告无罪释放,同时也就将潜伏的危险源又放置于公众中。
因此,一个良好的“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是公平和正义的,但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犯罪人屡屡逃脱罪责,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
二、“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一)“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适用这一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就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
[1](二)“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必要性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其侦办能力和强制能力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都要强大得多,其行政执行水平也远远高于被告人的抗辩能力和自我保护水平,如果以国家公权力作为坚强后盾的司法机关尚不能获取足以定罪量刑的合法证据,那作为普通民众的被告人又怎么能希冀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进行抗辩呢?以辛普森案为例,正是由于严格遵循“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即使辛普森的犯罪事实是多么充分,法官也只能做出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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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范文疑罪从无(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在保护公民权利、确保公正审判和避免冤假错案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有权享受合法的自由和权益,而疑罪从无原则保证了这一权利的实施。
它强调的是法律以证明罪行为前提,而不是被告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种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公正对待,确保公民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所有的证据都应被充分评估和审查,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这个原则旨在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公正判决,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任何人都可能会受到无端指控并遭受不公正的惩罚。
此外,疑罪从无原则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有时会导致错误或不公正的定罪。
疑罪从无原则可以提供更多的保障,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证明。
只有在充足的证据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疑罪从无原则也并非万能的。
如果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疑罪从无原则并不能阻止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如恐怖主义、谋杀等,必须依靠既有法律来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原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它保护了个人权利,确保了公正审判并防止冤假错案。
然而,它并非无条件适用,只有在充足的证据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应该支持并坚守疑罪从无原则,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和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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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 知情权不足:被害人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进展、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2. 参与权受限: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求偿权难以实现:由于赔偿执行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被害人的求偿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措施。
2.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等。
2. 完善求偿权的实现机制,包括加强赔偿执行的力度、统一赔偿标准等。
“疑罪从无”的现实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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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现实境遇
麦维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刑事诉讼不能草率定罪,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总页数】3页(P92-94)
【作者】麦维
【作者单位】《财经》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论疑罪从无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J], 宋子逸
2.对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侦查过程的反思 [J], 徐猛
3.疑罪从无类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以聂树斌案为研究对象 [J], 闵丰锦
4.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J], 刘懿德
5.疑罪从无原则的立法嬗变与司法适用研究 [J], 胡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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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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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研究Introduction在刑法的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被告在未能完全证明无辜之前,不受过度指控或陷害。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的含义,意义和应用。
1. 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持有的任何罪行都必须先确认其有罪,而不是无罪。
这意味着被告人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以保护被告人的公正权益。
2. 疑罪从无的意义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强调了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确保他们不受到不公正的指控和审判。
其次,它促使检察机关在提供证据时更加慎重,以避免将无辜的人定罪。
最重要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增加了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证了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审判。
3. 疑罪从无的限制和挑战然而,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恐怖主义活动或重大犯罪行为,法庭可能会面临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平衡公正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挑战。
另外,有时疑罪从无原则可能会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造成不公正的伤害,尽管被告人尚未被证明有罪。
4. 疑罪从无的应用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庭应明确指导陪审团和法官在决定案件时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其次,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提供充分证据的标准,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受到不公正的指控。
最后,律师应在辩护过程中积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其无辜。
5. 其他国家的刑法系统中的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在各个国家的刑法系统中都有所体现。
尽管在适用程度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理念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审判。
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有罪。
类似的疑罪从无原则也被运用于德国、法国等国的刑事审判中。
司法改革与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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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进程,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疑罪从无,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对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至关重要,确保了无辜者不会被错误定罪。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要充分理解疑罪从无的含义。
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无论证据如何,被告人都是无辜的。
相反,它强调了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疑罪从无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不仅需要法官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还需要法官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然而,目前在一些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一方面,因为司法体系中的一些弊端,如审讯逼供、打击报复等,导致了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使得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有。
另一方面,司法程序中的某些规定和操作也可能让人们对疑罪从无产生怀疑。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司法改革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合理、客观和公正地理解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刑事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防和监督,确保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
这包括对侦查活动、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此外,加强司法公正建设也是推动疑罪从无原则有效贯彻的关键。
司法公正不仅意味着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还要求司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增强疑罪从无原则的有效性。
最后,要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成果。
通过加强司法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原则和程序的理解,可以减少对司法改革的误解和质疑,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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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是一项法律原则,也被称为“无罪推定”。
它表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控告的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个法律原则在许多现代法律体系中都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疑罪从无的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它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该被视为无罪,除非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他们的罪行。
换句话说,法律要求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不是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责任。
疑罪从无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这个原则确保了对被告人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
在古代,人们经历过被基于怀疑或偏见的指控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疑罪从无原则确立了一个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准则。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必须被视为无罪,直到通过适当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明其有罪。
这意味着,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罪名成立。
因此,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个原则的实施有助于避免错误定罪。
它强调了法律体系的目标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而不是基于怀疑或主观猜测对个人进行惩罚。
疑罪从无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对待被告人时必须保持公正和谨慎。
尽管疑罪从无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个原则可能会导致罪犯逃避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
他们支持改变这个原则,让被告人证明自己的无罪。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确保了公正和公平的刑事司法程序。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是防止错误定罪的重要保护机制。
尽管存在争议,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被广泛采纳和应用。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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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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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为平等的维护两造的合法权利,实现利益平衡和司法公正。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出了无罪推定的规定,要求疑罪从无。
然而受我国包括司法职权主义、有罪推定思想和立法司法制度实践不完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疑罪从无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实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没能得到全面的保障。
近年来一些诸如湖北佘祥林、台湾王国庆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分别揭示了疑罪从无在实践中失语的不同原因。
本文作者继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实现疑罪从无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疑罪从无难题对策刑事诉讼辛普森杀妻案、03年湘潭黄静案、广州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这些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从其社会危害还是犯罪情节等上分析都算不上什么大案,但却都希腊神话的特洛伊战争中有一位公主因埋葬她战死的哥哥被杀。
因为她违背了国王的命令(在当时,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
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恶法亦法,即使正确的行为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因此谈疑罪从无的实现,我们首先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疑罪从无的直接法律依据和阐述。
它要求认定犯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即既存在有罪证据又存在无罪证据,而有罪证据达不到足以认定犯罪,致使案件存疑的情况时,应当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也与刑法第3条规【1】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要求相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应该将它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无罪判决混淆,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条强调的是在法院审判定罪之前,任何被指控的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享有无罪公民拥有的一切权利,并且不负担自证其罪的义务,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它和疑罪从无在适用前提、内涵等上都是不同的。
论疑罪从轻在我国实体法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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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更客观地解决实际问题。 第- -:“ 疑罪从轻 ”在司法实 践中存在
的现实性 案件审理 中。“ 疑罪从无 ”在程 序上 的 运用是很难 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司法人员 不断面临着两难 的抉择 。 在坚持程序法层面 的基础上 。实体 问题则面临着 同样 的问题 。
法官为了缓解 这种难决的情况 , 更进一步 的 贯彻 “ 存 疑有利被告”这一基本理 念。在对 于此罪 ( 事实清楚 ,达到刑事证 明标 准 。 刑 罚较轻 ) 与彼罪 ( 事实的一部分认定模糊或 证明定罪的某一证据存疑 ,刑罚较重 ) 的情 况, 采用就低不就高的理念 , 或者其他实体 性问题存疑时 , 适用 “ 疑罪从轻 ”有利于被 告人的 , 予 以采用 。虽然 “ 疑罪从轻 ”欠缺 法律 的依据 。但是 ,“ 疑罪从轻 ”在司法实 践运用实体法存疑 时大量存在 , 成为 司法惯 例不断 的延续 下去。“ 疑罪从轻 ”从 现实意 义上属于 “ 存疑有利被告”这一基本理念 的
罪从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 的适 中性 、现实性及 合理性的特质。并论述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适用之界定。“ 疑 罪从轻”是 实现惩罚犯罪和保 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取 向的体现 ,并且保障了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关键 词:存疑有利被告 ;疑罪从轻 ;疑罪从无
从 司法程序视角上讲 , “ 疑罪从无”原 则是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 , 是保障人 权在 司法程序上的基本体现。然而与 “ 疑罪 从 轻”一写之差 , 所表达 的含义是完全不 同 的。有些学者在程序法上极力反对 “ 疑罪从 轻” 。主张 “ 疑罪从无” 。的确 ,在诉讼程序 上 ,“ 疑罪从无 ”是符 合当下法治 的发展倾 向的 。但是 ,从实体 法上讲 ,“ 疑罪 从轻” 在司法实践 中大量存在 , 具有现实存在的意 义, 并且能够适应办案的需求 。 解决大量 的
论“疑罪从无”的人权保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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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的人权保障价值作者:朱莎莎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19期摘要:时下,媒体有关念斌经再审被宣告无罪的报道,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最具轰动效应的法制新闻。
“念斌案”折射了“疑罪从轻、留有余地”不可低估的负能量,具有法治标本意义。
透过“念斌案”,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冤案防范机制的失灵,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呈十分虚弱的状态。
为了防止念斌式冤案的再次发生,有必要倡导保障人权的伦理观念,明确肯定疑罪从无原则,构建以宁纵勿枉为价值目标的诉讼机制,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念斌案”;人权保障;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宁纵勿枉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认定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
至此,念斌因该案已被错误羁押近8年,历经10次开庭4次被判死刑。
这起案件有别于以往“真凶再现”和“亡者归来”的改判案件,是人民法院顶住重重压力而纠正的“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疑罪从无等理念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念斌案”再一次让国人强烈感受到了我们在人权保障观念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也使我们意识到确实应对我国长期以来不愿意接受“疑罪从无”之现状进行反思的时候。
一、疑罪从无的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一)历史渊源疑罪从无来源于西方早期的无罪推定。
早在古罗马奴隶制诉讼中,就实行“有疑者,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可惜这一原则在西方并未形成气候,因为在欧洲大陆封建专制时期实行有罪推定,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时,法院可以作出“有疑判决”,将被告人置于“准犯罪”状态。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基于天赋人权的观念,在批判以肉刑和有罪推定为主要内容的中世纪司法专横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在理论上对疑罪从无原则作出完整表述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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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概述(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1、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由原因推知结果的活动,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定案证据不充足、准确性不强的情况时有发生,“疑罪”必然存在。
在定案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但是,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肩负着审理判决的社会公共任务,这就使得它面临着这样一种挑战:必须对这种“疑罪”案件定性并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的裁判。
无罪推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
2、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无罪推定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据《尚书》记载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中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作在他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由此可见,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渊源。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所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在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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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月 Vol.40 No.1 Journal of 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 Jan. 2018────────── 收稿日期:2017-07-24 修回日期:2017-12-13 作者简介:宋子逸(1994-),女,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143-论疑罪从无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宋子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摘 要:在疑罪从无个案中,被害人在已承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前提下,又历经了为时不断的诉讼流程,最终既没能获得其期待的正义结果,又无法获得任何经济上或心理上的补偿,这无疑会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创伤,同时也会使社会公义蒙羞。
在刑事司法体系内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设置,同时建立并完善对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物质及精神方面的救助和关怀,不仅能为疑罪从无原则的推行解决后顾之忧,更是实现个案公正、彰显司法人道主义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疑罪从无;被害人;国家救助;心理干预;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8)01-0143-06DOI :10.3969/j.issn.1009-9115.2018.01.028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Rights and Remedies in “in Dubio Pro Reo”Criminal CasesSONG Zi-yi(School of Law,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Abstract: In “dubio pro reo” cases, the victims have been subjected to criminal acts against the premise, and they also went through a long process of litigation. Ultimately, they did not achieve the desired results of justice, nor were they able to obtain any financial or psychological compensation. It will undoubtedly give victims a greater trauma and disgrace for the social justice.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defendants should be balanced; the relief and care of victims in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aspect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It is not only good for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but also helps to realize justice and humanitarian.Key Words: in dubio pro reo; victims; state aid;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rights relief一、问题的提出司法裁判过程是一个通过逆向认知来追溯过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人员唯有通过收集、审查、判断犯罪发生时遗留下来的客观证据对发生在过去时空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层面的认定。
如果把查明案件真相、准确打击犯罪比作河的彼岸,那么证据就是架设于河流之上沟通两岸的桥梁,且这一桥梁的搭建必须达到严丝合缝程度才能确保安全顺畅。
但是基于法律真实无法准确还原客观真实的规律,再加上证据灭失、客观环境等限制,以及侦查员认识水平有限、侦查能力不足等原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认定存有疑问的情形时有发生,而这种已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但综合全案证据的收集认定来看,又尚未达到确实、充分证明的程度,从而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确认被告人就是真正罪犯的情况就是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疑罪从无,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现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1],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这一处理方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代刑事诉讼法兼具“限制权力法”和“人权保障法”的性质[2]。
近些年来,疑罪从无理念第40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月 -144-中所包含的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精神内核越来越为理论和实务界重视和推崇,尤其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下,“疑罪从无”的理论观念逐步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无罪判决依据。
诚然,疑罪从无代表了世界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和法治社会应予秉承和坚守的前进方向,但我们仍然应该冷静地看到,在这种“宁纵勿枉”的无罪判决背后,是一起刑事案件事实上的悬而未决,是实体正义的缺失,也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权益保护的撕裂和失衡。
事实上,在疑罪从无的实务操作中,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已是客观事实,而无罪判决更无法对其权利保障和权益救济给予应有的回应,这就极易导致被害人的申诉信访甚至走上有悖法律的维权道路,从而引发不容忽视的社会隐忧。
二、疑罪从无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内在逻辑(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位处边缘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被害人作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表面来看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替其行使了控诉职能,并因此省去了举证质证等一系列专业性较强的诉讼准备活动,但事实上,公诉机关并不完全是被害人利益的代言人,其更多的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这就意味着公诉机关的立足点并不局限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例如,检察员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也是其职务内容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一旦一起案件进入了诉讼流程,就演变成了国家公权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争锋对抗,被害人则被挤向了边缘地带,具体表现为:在审前环节,其通常仅在侦诉机关获取被害人陈述时发挥作用,往往无法获知案件侦办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强制措施等情况,而在审判环节,法庭布局中并没有设置单独的被害人席位,被害人在此阶段或者作为旁听人员全程旁听,但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仅参与部分庭审过程,或根本无处获知开庭时间地点,对庭审经过和审判结果一无所知,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理应享有更多的知悉权和发言权,而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显然都没能对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给予充分的认可和尊重。
(二)疑罪从无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撕裂疑罪从无是基于“无罪推定”理念衍生出的司法裁判准则,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天然的分属于两个相互对抗的阵营,对一方的偏重就势必会造成另一方在权利保障天平上的失衡。
然而,“活生生的冤假错案一再告诫我们,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对疑案采取从无处理,虽不是最佳的选择,但也的确是唯一可取的办法”[3],换言之,在迈向程序正义和追求法治文明的道路上,被害人做出一定程度的权利让渡和牺牲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国家没能建立起完善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背景下,这种牺牲既显失公平有悖情理,也不符合恢复性司法的发展趋势。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来看,对被告人各项权利的保障几乎在每次修法中都会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反观被害人方面则发展缓慢,即便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就已掀起了被害人权利运动的高潮,我国理论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也呼吁良久,但目前体现在立法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与被告人做横向对比仍处于严重失衡的境地,而这种失衡在疑罪从无案件中尤为凸显。
(三)疑罪从无案件被害人承担最不利后果 对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作出怎样的判决,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疑罪从有、从轻、从挂到从无的过程,而无论是极易造成冤家错案从而放纵真凶的疑罪从有,还是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陷入诉累的疑罪从挂,亦或是严守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尊重被告人权的疑罪从无,从犯罪事实业已发生之时到上述任一类型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事实上都是遭受侵害并承担最大损失的一方。
1. 物质损失难以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赔偿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由同一审判组织宋子逸:论疑罪从无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145-在对案件的刑事责任进行裁判时对民事赔偿问题一并做出处理,但基于附带民事部分在处理程序上的附属性,决定了其判决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部分相抵触,也就是说,在疑罪从无案件中,一旦法院基于证据不足,作出了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刑事判决,那么被害人因为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害所赖以成立的事实依据和追偿对象均不复存在,因此被害人通常无法通过这一制度获得实质赔偿。
那么被害人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后,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获得赔偿呢?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正是遵循了这一求偿轨迹。
在经过洛杉矶最高法院的漫长审理并由陪审团宣告辛普森无罪开释后,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又以辛普森非法致人死亡为由分别向民事法院提起了赔偿请求,从而又将辛普森推上了民事诉讼的被告席,而最终民事裁判的结果却认定其对两名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向原告方给付大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结果在使被害人亲属大呼“正义终于得到伸张”之余,更是引起了我们对同一事实产生两种判决的思考。
反观我国司法理论及实务,并没有类似英美法系国家“无罪判决不具有约束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4]的做法。
虽然被害人也被赋予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法院通常认为该类因犯罪行为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要优先考虑其刑事特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遵从于刑事审判结果,对赔偿范围及内容等的界定也要遵循刑附民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基于生效的刑事无罪判决,被害人另行诉诸民事诉讼的主张往往也无法得到支持;即便有些法官认为既然被害人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就应当从本质上将刑事犯罪视作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从而完全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审理,被害人也必须要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无疑又给其获取赔偿增加了难度。
2. 精神损害无处得偿事实上,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蒙受的损害不仅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心灵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伤害,可以想象,当“被告人”被司法机关宣告无罪,且很有可能据此申请得到国家赔偿时,被害人或其亲属将要承受多么大的精神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