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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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的义务; 216: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
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
定的用途。
2、租赁物和租赁权的瑕疵担保义务;
228: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 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 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2、租赁合同的条款:租赁物的名称、数
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 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 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 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 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四章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
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 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来自百度文库
二、 租赁合同的订立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 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 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ABC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 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对租赁 物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赔偿损失( )。 A.应当由第三人赔偿损失 B.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损失 C.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连带赔偿损失 D.应当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23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 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2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 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 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 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27: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 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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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23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 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 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与风险负担
(一)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买卖不破租赁 229: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
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 知出租人。
3、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220: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 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 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 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 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 赁物的义务;
217: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218: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 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219: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 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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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23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 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 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
4、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23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 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 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 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 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 为不定期。
甲与乙二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 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 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在原租赁合同 期满后:( )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 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不定期租 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的 要约和承诺
230: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 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的权利。
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 房屋,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 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 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 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 位 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22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 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
22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 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 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 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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