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之《户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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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体现。

论文关键词:唐律,婚姻条件,汉族“胡化”,开放性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基础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基础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基础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基础条件”的概念。

婚姻基础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基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规范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强制性规范,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基础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性规范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规范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规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唐律疏议》原名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一起来看看古诗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谢谢!主要内容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

《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

《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

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

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

离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

同时反映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郭成伟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

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

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

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

最初的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唐律疏议三——精选推荐

唐律疏议三——精选推荐

唐律疏议三‎.txt真‎正的好朋友‎并不是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题,而‎是在一起就‎算不说话也‎不会觉得尴‎尬。

你在看‎别人的同时‎,你也是别‎人眼中的风‎景。

要走好‎明天的路,‎必须记住昨‎天走过的路‎,思索今天‎正在走着的‎路。

唐律‎疏议3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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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唐律疏议三

[定稿]唐律疏议三

唐律疏议三唐律疏议三.txt真正的好朋友并不是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题,而是在一起就算不说话也不会觉得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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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走好明天的路,必须记住昨天走过的路,思索今天正在走着的路。

唐律疏议3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

迄至後周,皆名户律。

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

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囗、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150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谓一户俱不附贯。

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

即见在役任者,虽脱户及计囗多者,各从漏囗法。

【疏】议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

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

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减二等,徒二年。

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脱者,又减三等,合杖一百。

注云「谓一户俱不附贯」,此文不计人数,唯据脱户。

纵一身亦为一户,不附,即依脱户,合徒三年;纵有百囗,但一囗附户,自外不附,止从漏囗之法。

「若不由家长」,谓家长不知脱户之情,罪其所由,家长不坐。

「即见在役任者」,谓身见在官驱使,而户籍无名,虽脱户,从漏囗法。

既见在役任,即无课调,若一身脱户,合杖六十。

「及计囗多者,各从漏囗法」,[一]漏有课囗,罪止徒三年;漏无课囗,罪止徒一年半。

脱囗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

以免课役者,一囗徒一年,二囗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疏】议曰:谓脱囗及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增状入疾,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若入笃疾即得侍人,故云「之类」,罪止徒三年。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囗者,四囗为一囗,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囗,杖六十。

部曲、奴婢亦同。

【疏】议曰:囗虽有所增减,非免课役者,谓增减其年,不动课役。

其「漏无课役囗者」,谓身虽是丁,见无课役及疾、老、中、小,若妇女。

「四囗为一囗,罪止徒一年半」,漏四囗徒一年,十二囗徒一年半,不满四囗杖六十。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汉、唐户婚之律比较研究

汉、唐户婚之律比较研究

汉、唐户婚之律比较研究
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里的户律、傅律、置后律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内容基本一致,但汉律律文性质多为民事性质与唐律的刑律有很大不同。

本篇论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汉、唐户(婚)律的内容进行比较,以期找出我国古代户(婚)律的发展特点。

通过从户籍管理及相关法律制度、继承管理制度、婚姻管理制度这三方面的内容比较,可以得出由汉至唐其户婚之律的发展特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礼在律中的深入发展;二是宗法精神在律中的体现;三是户(婚)律地位及内容的发展。

并总结出户婚律逐步转变成为刑事规范是我国古代宗法思想和“礼”文化作用下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古代“个体”意识淡薄的体现。

古文法律案例(3篇)

古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唐太宗贞观年间,河南洛阳府有一富户李氏,世代居住于此,家族繁衍,家道昌盛。

李氏家族拥有田地数百亩,其中一亩位于城北郊,风景秀丽,土地肥沃,乃家族祖业。

一日,李氏家族因一亩田地与邻居王氏家族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洛阳府。

洛阳府尹闻讯,立即派遣判官前往调查。

判官经过一番勘察,发现此案确有蹊跷。

原来,李氏家族与王氏家族自祖辈以来便有土地相邻,两家世代友好,不曾有过争执。

然而,近日王氏家族突然声称李氏家族所占田地为其祖辈所有,要求收回。

李氏家族坚称此田地为家族祖业,不可夺。

双方各执一词,判官难以决断。

判官遂回府向洛阳府尹汇报,府尹闻言,认为此案牵涉两家百年世家,若处理不当,恐引发民间纷争。

于是,府尹亲自审理此案,并派专员调取两家族谱、土地契据等证据。

经查,李氏家族族谱记载,李氏祖先于唐高祖武德年间从外地迁至洛阳,购置此田地作为家族产业。

王氏家族族谱记载,王氏祖先于唐太宗贞观年间从外地迁至洛阳,购置邻地。

两家族谱均无关于此田地归属的记载。

随后,判官调取了李氏家族的田地契据,发现契据上盖有唐高祖武德年间的官印,证实此田地确为李氏家族祖业。

然而,王氏家族也提供了邻地的契据,契据上盖有唐太宗贞观年间的官印,证实其家族确实在贞观年间购置了邻地。

府尹经过深思熟虑,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两家族谱和契据的时间先后。

于是,府尹派专员前往唐高祖武德年间和唐太宗贞观年间的档案馆查阅相关资料,以确定两家族谱和契据的真实性。

经过一番努力,专员从档案馆找到了唐高祖武德年间和唐太宗贞观年间的官方记录。

根据官方记录,李氏家族在武德年间确实购置了此田地,而王氏家族在贞观年间购置的邻地与李氏家族的田地并无交集。

府尹得到这一重要信息后,立即传唤李氏家族和王氏家族,当众宣读官方记录。

王氏家族听后,无言以对,只得承认李氏家族对此田地拥有合法所有权。

然而,王氏家族仍然不愿放弃,声称李氏家族在购置此田地时并未支付足够的代价,要求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赔偿。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方案]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方案]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0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0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0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

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0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0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00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00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

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0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0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0第十篇《杂律》,2卷62条。

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故其条文最多。

0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00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律。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原文如下:
第一条:凡民间婚姻,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取得结婚证书方可生效。

第二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岁。

第三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行安排婚姻。

第四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限制,禁止近亲结婚。

第五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没有重婚、离婚的情况,丧失配偶的一方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再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济条件,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庭。

第七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债务等权益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有家庭暴力、虐待行为。

第九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照顾、教育子
女。

第十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擅自生育超过法定生育数量的子女。

以上是《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原文内容,旨在规范民间婚姻行为,保护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

《唐律·户婚律》所见唐代立法思想

《唐律·户婚律》所见唐代立法思想

《唐律·户婚律》所见唐代立法思想作者:崔翔来源:《卷宗》2019年第11期摘要: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法律制度,历代法律都有其基本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中国古代发展较为成熟的律法,其间所体现的立法思想比较能反映古代统治者的统治思想。

唐代“礼法”的结合达到空前的高度,唐律中有许多能够体现“礼治”的内容,礼法在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唐律;礼治;礼法1 慎刑原则儒家提倡博爱与宽恕,体现在刑罚上即为慎刑。

“唐代的司法周密完善,自始至终体现着慎刑的原则,并确立了严控死刑、限制拷讯、减轻刑罚、错案追究以及司法监察等制度。

这使唐律具有了宽平简约、轻重适中的特点。

”[1]唐代五刑较之前朝代的刑罚相比要宽容,缩小了死刑范围,在肉刑方面也仅存笞、杖两种,其他都予以废除。

在《户婚》的体现则具体如下。

首先,刑罚的加重方面,加重的限度到流刑为止。

第153条,“若有因脱漏增减,取其课调入己,计赃得罪,重于脱漏增减口罪者,即准赃以枉法论,计赃至死者加役流”,官员因违法所得入己的加重处罚,加重至死刑则改为流刑,此为慎刑的一个表现。

其次,重罪并入轻罪总计之法。

第150条,“若其户内漏口,或有课役,无课役罪名不等者从并满之法”[2],如果户内犯漏口之罪,所漏之口有属有课役与无课役者,则将有课役者并入无课役之数一并处罚。

律文之前有规定所漏之口属有课役者刑罚重于无课役者,因此这条规定相当于将重罪并入轻罪总计之法,以轻罪之量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减轻刑罚的方式。

因此也体现了唐律中慎刑的原则。

2 尊卑有序尊卑有序一直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

“传统尊卑观念,既是一个同政治制度紧密相连的关于人们社会地位的政治等级观念。

也是一个同政治哲学和传统伦理道德紧密相连的价值观念。

它的产生,既有社会政治根源也有哲学和伦理思想渊源.本质上是封建宗法制度(礼制)的产物。

而其长期流行则是封建统治者依靠政令刑罚的强制手段实行“礼治”统治和儒家礼育长期教化双重作用的结果。

浅议《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浅议《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569-2574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368浅议《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律制度庄梦竹,李宁宁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收稿日期:2023年4月17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8日摘要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之一,其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完备,其中的婚姻制度亦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本文主要通过对唐代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婚姻成立和解除婚姻的相关条件等内容进行探讨,发现唐代婚姻法不仅对于提高妇女地位、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对唐朝的繁荣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在内容上具有时代特色,对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深刻影响了后世。

迄今为止,唐代婚姻法的部分法律规定对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唐律,婚姻法律制度,启示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in the Tang CodeMengzhu Zhuang, Ningning LiSchool of Marxism,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Apr. 17th , 2023; accepted: Apr. 27th , 2023; published: Jul. 18th , 2023AbstractThe Tang Code is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 works of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 code, and its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are relatively complete. The marriage system among them is also of great re-search valu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riage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relevant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It is found that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not only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women’s status, stabiliz-ing family relations,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ang庄梦竹,李宁宁Dynasty, but also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in content. It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 So far, som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have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current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can better improve and im-plement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Tang Cod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Enlightenment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唐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成于其间的《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唐律疏议户婚律原文
由于《唐律疏议》的内容非常丰富,且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详细注解,这里无法提供完整的《户婚律》原文。

不过,可以简要介绍并展示其中关于户婚的部分内容概述:
《唐律疏议·户婚律》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户籍管理和人口迁移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及其解释。

例如,《户婚律》中包括了对婚姻缔结的程序规定、婚姻解除(离婚)条件、男女双方权益保护、以及户籍登记、人口迁移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为部分摘要示例(非原文):
1. 婚姻篇:
-明确婚姻缔结需遵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传统仪式。

-规定娶妻应具有合法的婚书,严禁重婚及近亲结婚。

2. 离异篇:
-列举夫妻离异(即离婚)的法定理由,如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义绝等。

-规定丈夫休妻时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并经过官府裁决。

3. 户藉管理篇:
-规定户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程序。

-对于户口迁移、家族成员关系确认等有具体法律规定。

4. 继承与财产篇:
-确立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和顺序。

由于《唐律疏议》的原文繁多且复杂,若需要了解具体条文,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或古籍原本。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

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

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

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

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

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

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

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

所谓八议是:一、议亲, 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

“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

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

“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 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

“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

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

“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

“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

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

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

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

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

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

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案例(3篇)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主要依据,以维护家族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本文将以唐朝某一起婚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唐朝某年,河南洛阳城内发生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男,25岁,家境贫寒;被告李某,女,22岁,家境富裕。

张某与李某自幼相识,双方父母有意将两人结为姻亲。

然而,由于张某家境贫寒,李某及其家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张某无奈之下,向洛阳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与李某成婚。

三、案件审理洛阳府接到张某的诉讼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1.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他与李某的相识证明;二是双方父母的亲笔信,表明双方父母同意两人结婚;三是张某的财产证明,证明他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及其家人则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李某的财产证明,证明李某具有嫁妆;二是李某父母的证言,表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2. 法院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内容:(1)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

(2)张某家境贫寒,但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家境富裕,具备嫁妆。

双方在财产上并无明显差距。

(3)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父母有责任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

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成婚,并要求双方父母履行婚约。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关键问题:1. 婚姻自由原则唐朝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原则。

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这一原则。

唐代婚姻制度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

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

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

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

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

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

“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

”[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

《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

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

”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

《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

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唐律的基石

唐律的基石

浅析唐律的基石【摘要】在中国两千余年封建史中,唐代是其中最辉煌的王朝之一。

而集中国封建法制建设之大成的唐律,则是中华法系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人治法治兼顾以及礼法并用既是唐律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唐律的本质内涵。

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反观和审视唐律的真谛,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唐律;基石唐律既出色地完成了唐代暴力机器必要的历史使命,同时又为后世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尤其是封建社会黄金段的法制史提供了重要素材。

值得我们考虑的是,唐律背后的基石是什么?一、人治法治兼顾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礼法合一,“礼”即儒家的封建伦理道德,强调的是人治,“法”则是春秋战国之际法家的主张,强调的是法治,其思想是尚法而不尚贤。

那么,隐藏于礼法合一背后的“人治”、“法治”,其真谛是什么?先秦儒家所主张的人治,是西周宗法贵族政体及附着于贵族政体之上的习惯法制度下的产物。

同时,也是由当时的政治格局决定的,天子一统天下与各封国相对独立的政治格局,使得统一而详备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得以制定,法律实践活动按照各自的传统和习惯进行。

习惯法的运用自然将人置于关键地位,正因为人的重要,西周统治者才格外强调“惟良折狱”。

儒家创始人孔子在总结西周统治经验时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主张。

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之际。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贵族政体逐渐被官僚集权政体所代替,习惯法也逐渐被成文法所代替。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的正式公布,与习惯法相比,成文法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法典由一定数量和一定形式的法律规范组成,重要的社会关系都体现在法律规范中,单项立法大大减少,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使依法定罪成为可能;第二,“罪名”与“刑名”合一,明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客观标准以及相应惩罚,断狱者“议”的权力因此而被大大削减。

法家认为成文法体系严密,条款规范,使人知其可为与不可为。

关于历代户婚律

关于历代户婚律

历代法律中严禁立异姓为嗣历代法律中严禁立异姓为嗣。

《唐律.户婚律》规定:“即养异姓男子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

”不仅禁止收养异姓男子,而且将己子给与异姓为子者也要处罚。

《疏议》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嗣。

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细心麻。

如俱无,方许择远房及同姓为嗣。

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均分。

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

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女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宋刑统养子立嫡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

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

与者,笞五十。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疏】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

【议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

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

即两家并皆无子,去住亦任其情。

若养处自生子及虽无子不愿留养欲遣还本生者,任其所养父母。

又云: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议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

违法收养,故徒一年。

违法与者,得笞五十。

养女者不坐。

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如是父母遗失,于后来识认,合还本生,失儿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疏议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

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

故云亦如之。

依令无嫡五,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无嫡孙同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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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国现在已经是人口 大国,人口过多会给国家 的经济发展带来不便,而 且环境也不允许。
在唐朝,除了一如既往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以外,婚姻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婚约,二是 要符合一夫一妻制。这与我们现代是一样的。现在 只需要一张结婚证,这个证也是在一夫一妻制的前 提下的。差别就在于,唐代的妻指的是正妻。《户 婚律》中有这样的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 女家减一等。”唐代的男子可以在妻子之外,拥有 很多的小妾。婚约又有三种形式:婚书、私约、接 受聘财。 婚书即是书面的婚约协议,男方以书礼请,女方答 书许讫。 私约是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男方要要用书面的形 式说明自己的年龄,身份、地位等。 接受聘财即是用接受男方的彩礼来表示接受婚约, 聘财数额不限多少。
唐朝施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 财礼制度,使得婚姻买卖交换的一种形 式。今天的婚姻可能也会掺杂着金钱的 成分,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男方 必须要拿彩礼,才能和女方结婚。在唐 朝,婚姻没有这样的步骤是不合法的无 效婚姻。这其实是六礼中的一步,唐朝 仍然沿袭。从这些“礼”的层面来看, 唐朝的婚姻法是很看重过程的,因为它 的指导思想是:“欲治国必先齐家”。 唐朝注重婚姻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婚姻制度,为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稳定发 挥了重要作用。
唐代,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办卖卖婚姻制 度的合法性。具体说来,就是一些纠纷可 以通过婚姻的方式来解决,如抵债、获得 其他想要的东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总则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 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在这一点上,两个时代是截 然相反的。
在唐代,唐律赋予家长主婚权,卑幼 不依 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 受杖一百,身体弱的人,几乎就是死刑了。 看来,唐律对家长的主婚权,给予了极大 的拥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总 则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 这个第三者,包括双方的父 母。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就是结婚双 方两个人的事情。
《唐律疏议》之《户婚律》
——论大唐婚姻
主讲人:刘谋燕
组员:宣涛、杜定桂、 孔德慧、缪靖超、周咏
《户婚律》是唐朝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律文简法,疏 议明白,真实记录了当时社会婚姻家庭的各种复杂形 态。其内容大多源于儒家经典和汉魏以来的发展与演 进,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有关婚姻的制度和规定,并 用法律的形势将其固定下来,成为后世婚姻家庭立法 的典范。《户婚律》反映的仍然是维护男尊女卑不平 等制度和浓厚家族主义的“男本位”、“天本位”的 文化特征。 现存的《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 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 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两个时代的婚姻较量
结婚年龄
• 唐代
男子十五可娶 女子十三可嫁 在初唐,由于多年战 争的缘故,人口较少, 所以繁衍生息成了唐 朝发展的一项重要任 务,于是国家鼓励生 育,鼓励早婚早育。 而且女子“从一而终” 的观念比较淡薄,这 也是唐朝开放的表现 之一。
• 现代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 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 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 励。
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结婚
禁止官员娶下属之女 禁止良贱为婚 禁止僧、道为婚 禁止恐吓为婚
禁止冒盲为婚
禁娶逃亡妇女 禁止先奸后娶
有 所 受 而 无 所 归
娶 时 贱 而 后 富 贵 Nhomakorabea经 持 姑 舅 之 丧
盗 窃 、 妒 忌 、 恶 疾
不 事 姑 舅 、 口 舌 、
无 子 、 淫 佚 、
和离 休妻
义绝
白居易有言
人生莫作妇人身
百年苦乐由他人
在《户婚律》中,规定了很 多女性的义务,男性的权力。 在这种权力与义务极不平衡 的情况下,男的完全占了家 庭的地位,而女性的权力却 几乎找不到踪影。
现代女性
家庭地位明显上升 甚至在有的家庭,完全女性 做主
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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