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2023年,中国中央企业推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此举旨在加强企业法律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这项制度的推出,将为中央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使中央企业在法律环节上更加的规范化,成为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指派一位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并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与执行进行全程监管。
此项制度的推出将使企业法律管理更加规范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检查及处置、诉讼仲裁等。
他们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解答企业法律问题,还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建立互信关系,协助企业做好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宜。
借助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中央企业将对合法合规的意识和实践更加重视,构建起以法治企的积极和稳健的内部运营环境。
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中央企业的法律管理带来了许多优点。
首先,它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能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其次,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了企业内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推动了企业法律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总法律顾问还将与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为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和建议。
总体来说,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落实法治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只有遵循法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企业才能拥有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央企业和各法律顾问共同努力,让法治在企业管理中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企业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企业法制办代表企业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企业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企业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企业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8、协助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10、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11、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12、接受企业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岗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的 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的现象,导致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 挥。
03
04
05
建立健全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责 任和义务。
加强法律知识 培训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增强员工对法律 风险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
严格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 更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合 同履行顺利,及时解决合 同纠纷。
知识产权风险
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等原因 ,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劳动用工风险
由于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违反劳 动法规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和 法律纠纷。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由于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等 原因,引起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等 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01
02
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B国有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 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B国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一旦发生法律风险 事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C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的实践经验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C国有企业明确了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 的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视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聘实力强、信誉好、报价公平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及有关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并与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协商确定优秀律师担任顾问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和顾问律师统称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企管部负责。
企管部履行下列法律顾问管理职责:(一)组织选聘法律顾问,并洽商、签订、管理法律顾问合同;(二)代表公司和出资企业与法律顾问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三)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四)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公司赋予的其他法律顾问管理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顾问职责:(一)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二)担任公司及出资企业诉讼代理人,代办涉诉案件, 并为公司及出资企业其他涉诉事务提供法律支持;(三)根据需要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商务谈判,并研究提出风险评估和咨询论证意见;(四)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要求到相关部门查询、调取法律文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五)为公司及出资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六)对公司及出资企业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及普法宣传;(七)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信访维稳、维权和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A)定期向公司提交法律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法律工作意见和建议;(九)保守因工作获悉的公司秘密;(十)根据公司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每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合同期满,根据考评情况,可以续签。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应当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量,并参考其他市管企业的法律顾问费水平,综合研究确定,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第七条企管部应当每年组织对法律顾问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据此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续(解)聘及顾问费调整的意见建议。
国企法律顾问制度模板
国企法律顾问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依法治企能力,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置,合规经营;(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三)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四)发挥作用,提高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法律顾问部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是企业内部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规划和计划;(二)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三)参与企业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和履行等工作;(四)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五)开展企业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六)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七)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内部选拔、外部招聘等方式产生。
企业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企业法律顾问的解聘应当有正当理由,并提前通知。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办公场所和设备;(二)业务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三)法律顾问费用和待遇;(四)其他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和改制;(四)企业重大合同和协议;(五)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其他涉及企业权益的重大事项。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效能。
国有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需要遵守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顾问的职责之一是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其内部规章制度,帮助企业良性发展。
此外,法律顾问还可以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合规性审核,并及时提供法律建议,帮助企业避免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效能。
再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经营行为对社会和其他市场主体具有重大影响。
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监督和指导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推动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标准,从而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加强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紧密。
法律顾问既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能够代表企业与政府沟通和协调,协助企业与政府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和纠纷。
因此,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增强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互信,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广泛,法律顾问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业务经验。
而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在聘用法律顾问时更注重人际关系和政治背景,而忽视了专业能力的核查。
这导致一些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胜任,影响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运行。
其次是国有企业内部对法律顾问的理解和支持不够。
有些国有企业将法律顾问视为装饰或形式上的存在,只是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而不重视法律顾问的角色和作用。
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无法发挥其专业优势,企业在法律问题处理上容易出现盲点和风险。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并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称简《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来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
《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
为应对入世挑战,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律顾问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法律事务。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企业合规经营。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要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积极接受相关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职责与权利、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在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上,应该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根据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选任合适的法律顾问。
同时,应该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其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他们对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在考核和奖励方面,应该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对工作出色的法律顾问进行激励和表彰。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在出现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工作失误等情况时,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机制,遵循合法的程序,做到精准定性和精准处理。
对于经过调查认定的法律顾问,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严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建立行业内的评价与认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可以促进其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律顾问的专业化育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2007-6-24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法律顾问负责。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其职责不仅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防范,更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
因此,制定并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人员,涵盖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并且要求法律顾问人员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法律顾问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工作流程,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的参与和发挥作用。
3.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风险提示和建议,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4.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法律培训,邀请资深律师或法学专家为企业员工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企业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5.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应对机制,明确法律风险的应对程序和责任人,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法律诉讼和纠纷,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6.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动向,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三、结语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有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团队,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法律合规水平,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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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
依法合规运营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负责为企业提供法
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核合同、参与谈判以及协助处置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依据聘用资格、专业技能和业绩评估等条件,
择优遴选。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保密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解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七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核、协助谈判、参与纠纷解决等方面。
第八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主动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服务价值。
第四章法律顾问责任
第十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忠实履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实行保密制度,对企业秘密及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操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建立业绩评估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服务价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职业担当、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负责人。
如需修改本制度,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