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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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登记,以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登记证》的管理机关。

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并督促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登记证》的办理机构。

负责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日常登记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就业失业状况;负责劳动者《登记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

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主。

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为了适度减轻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担,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可以向县(区)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解。

具体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企业向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看齐,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改进自身短板,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做优做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标”,是指企业以国内、国际同行业一流水平作为“标杆”,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进行全面比较,找出差距和原因,制定赶超战略,实现持续改进和创新超越。

第四条企业对标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科技创新考核组成“三位一体”的企业综合考核体系。

第五条企业全面对标考核遵循的原则:一是争创一流原则。

企业应以行业一流为标杆,对比剖析自身短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发展目标,提出改进方向,逐步缩小差距,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创造一流企业。

二是“一企一策”原则。

集团公司应按照主业确定一户标杆企业,子企业根据业务板块采取分业施策,选定不同标杆开展对标活动,鼓励企业在对标体制机制上创新。

三是动态比较原则。

企业要通过与行业一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比较,不断跟踪行业最优指标,及时提出新的赶超目标,推动企业在对标考核中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四是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原则。

企业要根据经营管理各环节实际开展全面对标,突出经济效益和科技创新,同时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对标,带动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整体提升。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对标考核工作,并对企业内部对标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对标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考核期滚动进行。

第二章企业对标内容第八条企业在以下八个方面针对短板,与标杆企业实现“点”与“点”对标。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陕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1号2008年1月9日)近年来,我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许多带领企业加快发展、赢得职工信任的好班子和优秀经营管理者。

但是,也有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改革发展滞后,少数领导人员不思进取,甚至违纪违法,损害了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精神不断推进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优化治理结构、突出制度创新、深化规范管理,创建一批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提高引领企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整体素质(一)始终坚持用党的建设理论成果武装思想。

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新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社会管理和法律等知识活动,不断增强驾驭市场经济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能力。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把用科学理论武装思想作为坚定信念、提高能力、推进工作的重要任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企业目标。

(二)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9)46

《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9)46

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了规范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ꎬ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规范履职ꎬ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ꎬ结合实际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㊁履职㊁考核㊁评价管理ꎮ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所属企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任㊁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ꎮ第四条㊀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ꎬ规范开展总法律顾问管理工作ꎬ维护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ꎮ(二)强调权责对等ꎮ明确界定总法律顾问的职权和义务ꎬ充分赋予其履职所需的基本权利ꎬ保障总法律顾问积极履职㊁高效履职㊁规范履职ꎮ(三)突出专业定位ꎮ明确要求总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法律事务工作ꎬ保证集中精力从事法律事务管理ꎬ推动提升铁路依法治2企水平ꎮ(四)强化作用发挥ꎮ健全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经营事项的制度机制ꎬ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ꎮ第五条㊀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ꎬ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ꎬ充分支持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ꎬ保障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ꎮ第六条㊀所属企业按国铁集团规定配备总法律顾问ꎮ企业有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应当按规定条件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ꎻ企业没有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总法律顾问ꎮ第二章㊀任职资格第七条㊀所属企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ꎬ应当符合国铁集团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任职资格要求ꎬ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企业规章制度ꎬ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ꎮ(二)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ꎻ不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学专业学历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ꎮ(三)熟悉法律业务和企业经营管理ꎬ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ꎬ能够胜任企业法律事务的组织㊁协调㊁3把关工作ꎮ第八条㊀所属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ꎬ应当在研究决定前由国铁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ꎮ第九条㊀所属企业按规定应当配备但暂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ꎬ应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代为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ꎮ第十条㊀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国铁集团统一组织的总法律顾问培训ꎬ培训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ꎮ第三章㊀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㊀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ꎮ(二)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ꎬ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ꎮ(三)按规定出席或列席党委会㊁董事会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ꎬ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ꎬ对需要附带法律意见的事项签署法律意见书ꎮ(四)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ꎬ负责经营管理事项法律审核把关ꎬ发现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意见ꎮ(五)参与企业章程㊁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实施ꎮ(六)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制度合法性审查㊁合同审查㊁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工作ꎮ(七)组织开展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工作ꎮ4(八)组织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法律队伍建设ꎮ(九)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ꎮ第十二条㊀总法律顾问在履职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ꎬ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ꎮ(二)忠实㊁勤勉㊁认真履职ꎬ维护企业权益和形象ꎮ(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㊁签署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ꎮ(四)保守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ꎮ(五)廉洁自律ꎬ依法处理法律事务ꎮ(六)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义务ꎮ第十三条㊀总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企业涉法经营业务的知情权ꎬ可根据需要了解涉法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ꎮ(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权ꎬ按规定应当经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而未经审核把关的ꎬ总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审核ꎮ(三)企业涉法事务的查询权ꎬ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和资料ꎬ询问企业有关人员ꎮ(四)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权ꎬ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ꎬ监督㊁指导有关部门予以整改ꎮ(五)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的建议权ꎬ可对企业经营管理5中因法律事务原因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ꎮ(六)企业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权ꎬ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企业涉法事务ꎮ(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权利ꎮ第十四条㊀总法律顾问应当组织建立本企业部门之间㊁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ꎬ并组织业务部门与司法机关㊁政府部门㊁行业机构的对口联系ꎬ为不断改进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创造条件ꎮ第四章㊀履职评价和工作责任第十五条㊀建立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制度ꎬ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年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ꎬ并将述职情况向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备ꎮ述职时间为翌年第一季度ꎮ第十六条㊀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ꎬ结合总法律顾问日常履职㊁年度述职情况ꎬ对总法律顾问的履职提出评价意见ꎮ履职评价意见于年度述职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所属企业ꎮ第十七条㊀所属企业负责对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评ꎬ考评结果按照本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纳入有关绩效考核ꎮ第十八条㊀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履职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ꎬ涉嫌犯罪的ꎬ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一)未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ꎬ对违法违规行为未提出法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ꎮ(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法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ꎮ(三)泄露从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国家秘密㊁企业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ꎮ(四)有滥用职权㊁徇私舞弊㊁谋取私利等行为的ꎮ第十九条㊀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事项决策中ꎬ未采纳总法律顾问法律意见ꎬ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总法律顾问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ꎬ致使总法律顾问作出错误法律意见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第五章㊀附㊀则第二十条㊀本办法施行前在所属企业已担任总法律顾问的ꎬ可以继续任职ꎮ第二十一条㊀本办法由国铁集团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商人事部负责解释ꎮ第二十二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7。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西咸新区综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等“三个经济”,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打造陆空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我省全面开放新格局,省司法厅立足新组建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落实五个扎实要求,服务和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实施五新战略的重要举措。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抓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措施落实。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省厅各有关处室要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分解任务。

要不断探索,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督导。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落实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认真督导考核,加强工作指导。

四、推动工作结合。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落实《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与《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十条措施》相结合,同部署,同安排,相互促进,努力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

经济与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杨大伟 大连大学法学院唐鹏林 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的竞争逐步加剧,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渐增长。

目前,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仍然发展较慢,甚至部分中小企业依然忽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因此,重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是现代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定位,并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构建路径以及现代化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机制的具体内容,以期构建一套完整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体系建设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4-0313-02现代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应对,如果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时有效,会给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反之,则会让企业陷入冗长的法律诉讼。

同时,法律风险虽然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但整体上企业法律风险并非无法避免和规避。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重点防控法律风险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运而生,且企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

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对风险的预测、评估和预防从而降低或者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从而在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方面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现,促使企业健康平稳的发展。

近年来许多企业虽然都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并未充分认识到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导致了组织建设落实程度不足以及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①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守护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良性运转的基础,我们应更加重视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管理中的参与度,从而形成全覆盖、全方位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模式定位(一)权责清晰的岗位设置模式法律顾问岗位设置的不合理,会严重影响法务工作的效率,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量巨大,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悠闲,虽然具备了一定数量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但是实际发挥作用的比例较低。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张艳与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艳与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艳与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艳;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张艳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个人】张艳【当事人-公司】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张梦花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陈凤娇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张梦花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陈凤娇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亚西张梦花陈凤娇【代理律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艳;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被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艳2018年12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天虹公司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

张艳2019年2月才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依法应认定张艳与天虹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终止。

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治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治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以下简称四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依据《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以下称为委级文明单位)是指由省国资委党委授予企业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企业四个文明建设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本办法中的委级文明单位为市级文明单位。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四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省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文明委)和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省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国资委文明办)负责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直接进行调研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评比、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命名表彰或处罚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第七条委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企业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业务工作与创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在创建活动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创建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规划详实,目标明确,经费有保障。

创建工作制度健全,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个部门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6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6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47题,单选)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关于司法公开,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A.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B.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C.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D.向全社会公开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丁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49题,单选)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4.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 )A.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B.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C.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49题,单选)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6.关于法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法官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产权发[2007]417号来源:产权处日期:2007-11-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出资人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比例在51%以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以及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为了特定的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

第五条监管企业应严格规范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监管企业备案。

第六条监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原则禁止监管企业向非主业领域投资设立新公司。

确须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监管企业为控股及参股的,应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陕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6〕22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2日关于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行为,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做大做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逐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保证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制度安排。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做大做强过程中,省属国有企业都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逐步形成董事会成员内外结合的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工作,逐步形成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逐步扩大董事会聘用经理层人员的范围和权限,首先在聘用经理层副职人选时试行,从而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法人治理结构。

省属国有企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条件,对于已经和今后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也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工作,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企业国资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除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管理机构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更的,或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的,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印发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

印发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

印发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闽国资规划〔2004〕74号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治理暂行方法》和《省属企业投资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属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治理暂行方法2.省属企业投资治理暂行方法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省属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治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大省属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指导和治理工作,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若干咨询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进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以后一定时期内的进展目标及事实上现途径所作的前瞻性筹划。

第四条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的治理,指省国资委对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内容进行评判,并对事实上施情形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国资委设置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评审和指导。

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国资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

第六条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我省经济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和可连续进展原则。

第七条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应当明确三年和五年的进展规划及远景目标,重点突出三年进展规划,并按照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实际情形滚动调整。

第八条企业进展战略和规划要紧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现状及进展环境分析;(二)企业战略定位、进展指导思想;(三)企业进展目标;(四)进展重点与实施方案。

要紧包括: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4.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5.实施步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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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8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

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
(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及应对思路和意见;
(五)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审核;
(六)协助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务人员培训工作;
(七)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但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除外;
(八)推进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九)指导权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权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十)对企业及权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十一)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其他机构(不含仲裁等公益性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私利;
(四)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应向省国资委和企业报告工作,报告形式主要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十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年度内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经验教训以及下一年度企业法务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专项报告是指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担保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的专题分析报告或防范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应实事求是、规范严谨,采用书面形式。

年度工作报告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专项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上报。

第五章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负责总法律顾问的资格审核、备案管理、业务培训、履职评议等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

总法律顾问由企业党委推荐人选,省国资委审核批复,企业董事会聘任,聘任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由省国资委从系统内交流委派或面向社会招聘产生。

第十五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期管理制度。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由省国资委组织履职评价,评价合格的可连任。

第十六条总法律顾问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领导班子副职待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优先进入董事会。

总法律顾问产生空缺时,企业可根据需要配备助理总法律顾问。

部门正职担任助理总法律顾问的,享受总经理助理待遇。

助理总法律顾问履职参照本办法总法律顾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明确法律依据和责任,相关文书随材料一并报省国资委。

第六章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法务工作流程,及时将涉法事项提交总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及时通知总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等,保障总法律顾问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本企业有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与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法务工作人员,为总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除外;
(六)负责或者协调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负责企业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负责选择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接受总法律顾问的领导,办理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履职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及其员工有责任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职业教育。

积极推动企业法务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或企业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追
究责任,并同时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执业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各市(区)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0月27日省国资委颁布的《陕西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陕国资法规发〔2008〕404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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