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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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8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

(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及应对思路和意见;

(五)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审核;

(六)协助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务人员培训工作;

(七)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但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除外;

(八)推进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九)指导权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权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十)对企业及权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十一)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其他机构(不含仲裁等公益性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私利;

(四)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应向省国资委和企业报告工作,报告形式主要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十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年度内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经验教训以及下一年度企业法务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专项报告是指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担保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的专题分析报告或防范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应实事求是、规范严谨,采用书面形式。

年度工作报告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专项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上报。

第五章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负责总法律顾问的资格审核、备案管理、业务培训、履职评议等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总法律顾问由企业党委推荐人选,省国资委审核批复,企业董事会聘任,聘任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由省国资委从系统内交流委派或面向社会招聘产生。

第十五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期管理制度。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由省国资委组织履职评价,评价合格的可连任。

第十六条总法律顾问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领导班子副职待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优先进入董事会。总法律顾问产生空缺时,企业可根据需要配备助理总法律顾问。部门正职担任助理总法律顾问的,享受总经理助理待遇。助理总法律顾问履职参照本办法总法律顾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明确法律依据和责任,相关文书随材料一并报省国资委。

第六章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法务工作流程,及时将涉法事项提交总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及时通知总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等,保障总法律顾问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本企业有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与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法务工作人员,为总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除外;

(六)负责或者协调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负责企业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负责选择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接受总法律顾问的领导,办理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履职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及其员工有责任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职业教育。积极推动企业法务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或企业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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