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鄂国资规[2012]4号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2019年11月8日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
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模板含通知)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模板含通知)____有限公司文件____〔2021〕01号签发人:王某某关于印发《____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及《____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业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__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本部各部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____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及《____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企业必须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强化法务工作。
《实施方案》三阶段的实施目标中20__年底前第一批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为_____有限公司、____总公司、____有限公司、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_____有限公司5家企业。
2021年前第二批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为____总公司、____发展有限公司、____批发市场、____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
其他企业应参照制度安排结合本企业实际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集团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凡未设置法务部门的应于20__年底前完成设置;已设法务部门但未配备法律专业人员的应于20__年__月底前配备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____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2.____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____有限公司____年__月__日附件1__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较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__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__省省属企业法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在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____集团有限公司(下称“____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2016年3月24日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省属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治企是依法治省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省属企业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水平,结合省国资委及省属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的要求,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以进一步提升省国资委依法履职和省属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快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依法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分类监管、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07〕9号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国资委近年相继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随着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国有企业也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
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努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多数企业积极行动,配备或充实法律工作人员,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能防范于未然,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
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云国资党企管[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云国资党企管〔2009〕36号)各省属企业党委: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职位的管理权限,在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所调整,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省属企业逐步推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班子队伍建设,明确和理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管理关系,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一并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
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人选。
二、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本着区别企业情况,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
其中,已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
对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按《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
三、对省属企业原聘任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由省国资委征求企业意见后,审核其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为称职的,列入省国资委管理范围。
考核为不称职的,由企业调整安排。
四、省属企业不再设置总经济师职位,对企业原聘任的总经济师,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湖北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湖北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以及经批准在我省从事律师工作但不在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其他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请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学历或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执业经历和年限。
(二)能力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注重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素养、法律实践经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以及职业道
德和社会评价等因素。
(三)业绩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业绩要求,包括所办案件的数量、质量、社会影响等方面。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将初步意见提交给相关领导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正式下发评审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由湖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湖北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4月7日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出资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期限和注册资本;(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四)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五)党的组织;(六)董事会;(七)经理层;(八)监事会(监事);(九)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法律责任;(十)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十一)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十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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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正文:
---------------------------------------------------------------------------------------------------------------------------------------------------- 湖北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鄂国资规〔2012〕4号2012年6月6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规范对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审查,根据《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通知》(鄂组发〔2012〕3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鄂国资法研〔2012〕24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指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总经理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为同一序列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
为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五条企业调整总法律顾问人选,应由企业党委先进行任职资格初审,再报省国资委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省国资委核准资格后,由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聘任,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任用的总法律顾问必须具备任职资格条件。
本企业没有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无法产生总法律顾问人选的,可由省国资委依法推荐,也可由企业对外公开招聘。
参与应聘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任职资格由企业党委审查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七条省属企业选聘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审查由省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由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八条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选聘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审查由母企业负责,日常工作由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