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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雨湖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二章工作目标考核第三条确定工作目标的依据(一)雨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雨湖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纲要。

(二)雨湖区党代会工作报告,区委全会和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雨湖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中央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

(五)湘潭市对我区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

(六)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目标的内容(一)乡、镇、街道的工作目标主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与区委、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其内容包括经济工作、党务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其他社会事务工作。

经济工作包括财政税收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农业工作、企业工作、小城镇建设等。

党务工作包括纪检工作、办公室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武装工作和自身建设等。

(二)区直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及其他应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来确定,一般在五个左右。

第五条工作目标确定的基本程序(一)党组(党委)研究提出本单位工作目标建议方案(二)分系统归口初审;(三)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四)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五)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六)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年初确定的单位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区委、区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上级决策部署,对工作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了

重大变化,单位的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可依照程序进行调整。

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七条工作目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又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两种类型。

(一)数量指标,指说明社会经济总体外延规模的指标,它以绝对值或增长率的形式来表示。

(二)质量指标,指说明社会经济总体内部数量关系和总体单位水平,或衡量部门某一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的指标,它以相对数或平均数的形式来表示。

(三)定性指标,指难以用数值,需要依据进度、质量、标准或要求进行评估的指标。

第八条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经区计划统计物价局和区主管局共同认定后,由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第九条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分。

其中,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考核占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分;纪委,党群综合部门和人大、政协各委办,工作目标考核占分,自身建设考核占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分;两院和经济社会发展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占分,自身建设考核占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分。

第十条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标准和达到的要求、效果等,是评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分别对应、、、⒏的系数。

第十一条数量指标按以下标准确定考核档次(税收指标、指标以及省、市、区实事指标考核不在此列):优秀: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以上(≥);良好: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以上(≤良好<);合格:完成考核目标值以上(≤合格<);基本合格:完成考核目标值以上(≤基本合格<);不合格:完成考核目标值以下。

对各单位税收指标,指标以及国家、省、市、区实事的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直接定为优秀档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合格、不合格标准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二条质量指标或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考核档次:优秀:该

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很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很好的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⒈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区直单位在全市五个县市区当中排名第一,乡、镇、街道在全区排名在前二名(含第二名);⒉与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关联非常紧密,工作有重大创新和突破;⒊所考核的工作指标显著超过本系统、本部门的近三年最高水平;⒋该项工作获省主管部门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上通报表彰奖励或正式推广经验。

良好:该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较好,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较好的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⒈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区直单位在全市五个县市区当中排名第二,乡、镇、街道在全区排名三至五名;⒉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与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关联比较紧密,工作有较大创新和突破;⒊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超过本系统、本部门的近三年最高水平;⒋该项工作获市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奖励或正式推广经验。

合格:完成了工作目标或该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达到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⒈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区直单位在全市五个县市区当中排名第三,乡、镇、街道在全区排名六至十二名;⒉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与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有一定的关联度,工作有所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⒊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达到或超过本系统、本部门近三年平均水平。

基本合格:基本完成了工作目标或该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基本达到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⒈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区直单位在全市五个县市区当中排名第四,乡、镇、街道在全区排名第十三;⒉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与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关联度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

⒊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低于本系统、本部门近三年平均水平。

不合格:工作目标没有完成,或虽然基本完成,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差,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⒈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区直单位在全市五个县市区当中排名第五,乡、镇、街道在全区排名第十四;⒉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⒊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低于本系统、本部门近三年最低水平。

通报表彰奖励的时间认定从当年月日起到第二年元月日止(以正式文件和证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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