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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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作业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学号 xxxx
xxxx
专业 xxxx
目录
摘要................................................................................................I 引言 (1)
一、金融法概述 (1)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渊源
(三)金融法的体系
(四)金融法律责任
二、我国金融立法现状 (2)
三、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及趋势 (3)
(一)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
(二)未来金融立法的趋势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建议 (4)
(一)健全金融基本法体系、协调我国现行金融基本法
(二)制定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的可操作性
五、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摘要
“次贷危机”造成的重大损失给我们带来启示: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尤为重要。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我国具有相对成型的金融立法体系,但一些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世界金融立法的发展与变革趋向。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完善金融立法,以期建立安全有效的金融体制。
关键词:金融市场立法完善
引言
2008年,“次贷危机”风暴般席卷全球,牵涉的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甚至出现了国家破产的罕见情形,损失之惨重,给金融业带来不少启示。
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正是这种风险极高的金融操作在后来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引发了一系列毁灭性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金融危机。而近年来的金融全球化削弱了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尚待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较大冲击,使得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最终变成一场横扫世界的金融风暴。这也警示我们:对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防一刻不可放松。①
所谓金融风险,指资本在运动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等等。金融业的搞风险性导致了金融风险发生频繁,对金融风险如果控制不力,金融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甚至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②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阐述金融法的一般知识、国国际金融法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金融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换句话说,金融法是调整资金在市场中融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就是金融法律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基于融通资金的目的,在相互之间开展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指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对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及其所为的行为进行监督、限制或约束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
第三,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宏观政策部门,利用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金融调控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一方
①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面,它具有司法关系特征,类似于金融交易关系,比如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业务等;另一方面,金融政策的决策、实施又具有相当的行政性质。①
(二)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性文件;行政法规,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而依法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行政规章,即国家主管金融工作的行政部门为了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制定的规性文件;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作的规文件;国际条约,我国地界或者参加的与金融有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以外,均构成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国家政策,即政府在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制定的,与金融工作有关的指导方针;另外,有观点认为,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也构成金融法的渊源。②
(三)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容构成:中央银行法、货币法、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与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
(四)金融法律责任
金融法律责任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金融法律义务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③
二、我国金融立法现状
我国金融立法起步较晚,但在1995年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基本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形成了相对成型的金融立法体系。而且,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全面履行了入世承诺,金融立法基本与国际接轨,比如,2001年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2003年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扩至中资企业,2005年,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进一步扩大等等。④
但是,我国金融立法中一些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立法的完整性不够,比如在金融机构以市场方式进行的退出中,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标准、动因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立法可操作性差。比如金融机构以行政方式进行的退出中,哪些机构该被接管,那些该被关闭、撤销,以上工作分别由哪些机构主管等等,没有明显
①盛学军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6页。
②盛学军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③魏晓琴、胡明主编:《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