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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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专项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专项奖管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发挥奖金杠杆的激励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追赶超越”的工作氛围,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全力推动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遵循的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专项奖的发放做到有依据、有考核、有审批,按照公司规定不断规范专项奖管理。
(二)重点突出原则。突出业绩和绩效导向,对促进公司发展的关键环节及重点工作实施重点奖励。
(三)常态化原则。根据公司阶段工作重点,专项奖纳入公司整体薪酬分配体系中统筹考虑,做到不定期、常态化考核奖励。
第三条专项奖资金来源。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年度工资总额中预留一定金额作为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预留金额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
第四条专项奖奖励对象。专项奖是对支撑公司产业发展、经营效益提高、生产技术进步、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或承担公司重大任务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部门及个人。
第五条专项工作奖励范围。专项工作奖励为公司有关会议安排及公司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工作业绩突出,
受到上级公司表扬,或在上级公司内专项工作排名中位列前五名。
第六条专项奖的申报和审批。机关各类专项奖励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申报,企业管理部汇总并初审,经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公司总办会(扩大)审定。
第七条专项奖的额度。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完成质量等因素确定专项奖的额度,主办部门负责人、该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人员原则上按200-2000元的标准奖励,协办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及该项工作业务主管按主办部门相应标准的一半奖励。
第八条专项奖管理。由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申请的专项奖励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会议或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以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的,突出奖金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激励作用。
第九条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获得的专项奖励不在年度考核兑现的薪酬总额之内。
第十条专项考核处罚。专项考核处罚是指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因主观因素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公司或上级公司批评,或在上级公司内部专项工作排名中位列后五名,对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与奖励标准对等。
第十一条专项奖的规范。专项奖励是通过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公司管理效益提升的重要方式,是体现多劳多得、按业绩和贡献调整薪酬结构的重要手段。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并紧扣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不断规范和完善专项奖励办法。机关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加强正向引导,深入做好专项奖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