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论法的精神》中三权分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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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论法的精神》中三权分立理论
摘要: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
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关键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温和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1689年,他生于波尔多附近拉柏烈德庄园一个贵族家庭,原名查理·德·色贡达,就读于尤里学院和波尔多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后在基因议会当律师。1716年,继承其伯父的波尔多议会议长职务,并依遗嘱改名孟德斯鸠男爵,此后即以此为名。同年加入波尔多学院,从事地质、生物和物理学的研究。1726年,卖掉议长职务。1728年进入法兰西学院后,开始漫游欧洲进行学术考察,先后到过奥地利、意大利、德国、荷兰及英国等国。旅英期间,曾被选为皇家学会会员。1731年回国后,闭门从事著述。他在欧洲国家的考察对他的学术思想的发展起了关键作用。1748年,《论法的精神》问世,这是他一生的最主要的著作。1755年,孟德斯鸠病逝,终年66岁。
一、三权分立理论背景及内涵
1、理论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封建专制制度发展到了顶点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也是法国资本主义有明显发展的时代。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包括称为第一、第二等级的贵族和高级僧侣这两大社会集团,他们占据了政府和教会的一切重要职务井掌握军队。而包括资产阶级、农民、手工业者和手工工场工人,则称为第三等级,他们完全被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无法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因此.他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就是改变封建专制制度,取消第一、第二等级的特权。从17世纪末叶起,法国就掀起了反对封建主义、反对神学统治,为资产阶级革命制造舆论的启蒙运动。《论法的精神》就是启蒙运动早、中期的一部代表作。
2、三权分立学说内涵
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包括(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用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民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台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司法
和行政这3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二、三权分立学说意义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
(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